⑴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是什麼證書
項目: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受理機關:當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擬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可由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專業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或全體發起人簽署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人民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年個人信用報告(原件一份)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一份),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分析、財務分析、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等等;
9、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10、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保險專業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11、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具體包括租房合同及房產證復印件或房產使用權證明);
12、計算機硬體配備情況、業務軟體說明及財務軟體說明等。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2、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規定。
3、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擬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當地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申請參加保險專業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布
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2、參加保險專業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1)考試作弊;
(2)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場紀律的;
(3)其他作弊行為。
3、持有人遺失《保險專業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4、《保險專業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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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新修訂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禁止行為有哪些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一)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二)誤導性銷售;
(三)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銷售假保險單證,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四)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五)虛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編造退保,套取保險傭金;
(六)虛假理賠;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八)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⑶ 北京的專利代理公司按什麼比例給員工交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有高中低三檔,可以自由選擇。住房公積金按照當地公積金繳納規定交就可以了
⑷ 2019年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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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自20日內執行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2,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⑸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專利代理機構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合夥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二)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符合下列條件:
專利代理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型大小、
「專利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組成。其字型大小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字型大小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三)具有合夥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合夥人或者股東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
2、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的經歷;
3、能夠專職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4、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5、品行良好。
⑹ 專利代理機構疏於管理的具體規定
專利代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停止 承接新專利代理業務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懲戒;情節特別嚴 重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其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 證: (一)申請設立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擅自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合夥人或者股東、法 定代表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的; (三)詆毀其他專利代理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的; (四)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 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託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對專利代理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拒絕履行專利代理援助義務的; (八)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必要時 可以直接予以處理。
題主問的可是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