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失業保險哪年開始征繳的
失業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後,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密切結合,加快了制訂新的失業保險行政法規節奏,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1月22日,發布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 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算失業保險的前身,然後通過進一步完善,才有了如今的失業保險制度。 不等同,因為在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之前還有各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所以不能等同。
2. 今年3月31日失業保險天津實行嗎
失業百保險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場就業機制的必要條件。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勞度動和社會保障部成立後,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與有關部門密切結合,加快了制訂新的失業保險問行政法規節奏,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向國務院上報了《失業保險條例》(草案)。1998年12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並於答1999年1月22日,發布了國務院第258號令,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 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算失業保險的前身,然後通過進一步完善,才有了如今的版失業保險制度。 不等同,因為在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之前還有各地權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所以不能等同。
3. 天津何時開始上的失業保險
一切手續正常的話,從你不上保險的第二個月開始。
4. 失業金從哪一年開始扣交的
失業保險金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一般是在參加工作以後,公司和員工工作繳納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5. 失業保險是哪年開始強制性實行的
這好像是從1998年開始有這種失業保險,而到2008年開始進行強制執行。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的,是可以進行。
6. 天津市哪年開始實施的單位交失業保險金
應該是在2000年左右的,之前只有養老和醫療
7. 國家什麼時候開始實行繳納失業保險金
1999年1月22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7)天津市失業保險哪年實行的擴展閱讀
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1年以上並在停止繳納失業保險後60天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辦理相關手續。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42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69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96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2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51元。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一律按842元發放。
8. 職工失業保險是從哪一年開始繳納的
職工失業保險是從1999年1月22日開始繳納的。
失業保險條例,199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