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2019
一般是個人檔案裡面會有顯示二次招工的工齡的。
以海南省為例,海南省的規定:
經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審批,辦理過二次招工手續的從業人員,其第一次招工工作期間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用於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存在二次招工且在本《通知》實施之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其退休時的計發辦法,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為其計算基本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標准發放(已經辦理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手續並已經領取了待遇的人員,須按規定退還已領取的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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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2)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同義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一般指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由國務院於2005年12月3日發布,包括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等十一條內容。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⑶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從業人員是指獲得一個月以上工資收入的勞動者、經營者,以及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辦理退休手續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⑷ 海南省養老保險政策出台
你媽媽養老保險總共交了5年6個月,即66個月,滿15年還差114個月。醫療保險02年左右才有,應該是沒有交過。
我們這邊是這樣補繳的:
養老保險:上一個年度的省平均工資(3000)×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比例(22%)×114=75240
醫療保險:10年7月新社保法出台之前交過醫保,則補繳15年;如果10年7月之後才交,包括從未交過,現在去補繳,則需要20年。按照現行的最低繳費比例補繳大約是最低基數(2000)×醫療保險繳費比例(6%)×180(或240,即15年或者20年)=21600(或28800)。
另:退休要滿50周歲,每年的繳費基數是有調整的,我們這邊提高了16%多。還有醫療保險可以不補繳。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各地政策不盡相同,最好咨詢當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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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海口市社會保險事業局關於調整2016年度從業人員月繳費基數的通知精神,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及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3部門《關於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定實施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瓊人社發【2014】84號)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實際工資總額確定。2016年1月起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即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不得低於2108元(42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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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海南省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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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是海南省的規定,是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如果居民超過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就不能再辦理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如果已參加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未滿15年的,應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
⑺ 海南省基本養老保險條例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瓊府辦[2011]148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解決未參保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實現全體公民老有所養的目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有關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妥善解決符合條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2011年12月31日前男達到或超過60周歲、女達到或超過55周歲(以下簡稱超齡人員),且具有本省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本通知要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曾有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從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用人單位從業人員;
(二)曾經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三)曾經參加過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因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處理並已終止了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或曾經參加過我省基本養老保險,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處理的人員;
(四)原集體企業的五七工、家屬工。
二、繳費標准及繳費年限
(一)超齡人員按2010年前各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相應繳費年度內,其可自願選擇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70%、80%、90%、100%為基數進行補繳,費率為20%。補費期間繳費工資指數根據選擇的補繳基數確定。
2011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60周歲的超齡人員,以60周歲為基數,年齡每增長1年則向前減少1年實際繳費年限。超齡人員實際繳費年限最少不低於5年。
曾經參加過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因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已領取一次性待遇的人員,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將已領取的指數化月平均養老金退回社保經辦機構。
曾經參加過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因繳費年限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處理的人員,其實際繳費年限接規定進行抵減。
超齡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繳費當月按實際繳費總基數的8%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超齡人員參保後,其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按照《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視同為繳費年限。
三、待遇計發
(一)超齡人員參保後按照現行《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超齡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320元的,提高到320元。
(三)超齡人員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後,享受今後國家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
四、參保方式
(一)超齡人員憑戶籍證明和本人檔案,以個人身份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願申請辦理參保登記,填寫《海南省未參保超齡人員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申請審批表》(詳見附件)。戶籍在海口市、原在省直單位有過工作經歷的,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繳費基數後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辦理繳費登記,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勞動關系不明確且無法提供檔案或檔案記載不清的,由戶籍所在地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身份進行確認或提請勞動仲裁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解決超齡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政策性強,工作量大,情況復雜,時間緊迫。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積極穩妥推進。
(二)各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做好超齡人員的身份認定、待遇核定工作,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做好社保費徵收工作。
(三)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超齡參保人員待遇時,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要認真審核其檔案材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改變認定視同繳費年限的標准。
(四)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承擔,同時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對補繳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五)超齡人員參保繳費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實施,2012年1月1日起停止辦理。
附件:海南省未參保超齡人員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申請審批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海南省未參保超齡人員參加城鎮從業人員
基本養老保險申請審批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原工作
單位單位
所在地
戶籍所
在地
繳費檔次按相應繳費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
□60%□70%□80%□90%□100%
主要
工作
簡歷
本人
申請
本人申請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同意按我省有關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並享受相應待遇。
申請人簽字:
年月日
原用人單位預審意見
經辦人(簽章):負責人(簽章):單位(簽章):
年月日
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審意見經審核,同意同志納入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金額為(大寫)元。
經辦人(簽章):負責人(簽章):單位(簽章):
年月日
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意見
經辦人(簽章):負責人(簽章):單位(簽章):
年月日
說明:此表由申請人員填報,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及用人單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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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海南省養老保險制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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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
⑼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基本信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於2013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