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福建漳州社保中心
五、漳州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中心
主要職能:貫徹執行有關機關事業社保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導縣(市、區)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經辦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核定以及對參保單位的繳費基數、參保人數、養老金發放稽查核實,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自謀職業後養老保險費的續繳和退休金的核發;開展調查研究和提供政策信息。
地址:漳州市薌城區新浦路與元光南路交接處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大樓
聯系電話:2096975
六、漳州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主要職能:貫徹執行有關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負責市直(含龍文區、常山開發區及中銀開發區)城鎮企業職工、下崗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建立、變更、轉移、接續;記錄、分解參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及個人帳戶;審核、計發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承擔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負責徵收工傷、生育保險基金,審核、支付工傷、生育保險,指導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的業務。
地址:漳州市薌城區新浦路與元光南路交接處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大樓
聯系電話:2893454
七、漳州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主要職能:貫徹落實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指導基層經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具體工作,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管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運營以及養老金的發放,指導基層政策宣傳、保費徵收、檔案管理、業務操作、網路管理等基礎管理工作。
地址:漳州市薌城區新浦路與元光南路交接處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大樓
聯系電話:2069142
漳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主要職能:貫徹執行有關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市直、薌城區、龍文區、招商局漳州開發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生育保險以及公務員醫療補助的保費徵收、支付、管理工作;協助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進行資格審定,對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聯網准入資格確認及監督、檢查、管理;參與醫療保險政策調研和制定,指導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承擔市本級醫療保險會計、統計報表匯編和指導全市會計、統計報表匯編,承擔本級醫保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指導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信息管理並開展技術培訓,承擔全市醫保信息系統聯網刷卡結算,協助辦理市本級參保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有關業務。
地址:漳州市薌城區新浦路與元光南路交接處社會保險服務中心大樓
聯系電話:2031129
❷ 福建社會保障卡怎麼查詢
福建社會保障卡可以在當地的社保中心來查詢繳費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2)福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❸ 福建省社保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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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繳納社保比例和個人繳納比例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因此,社保個人承擔部分僅為11%,單位需承擔24%。
例如,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社保繳費占工資比例第一
❹ 福建個人社會保險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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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查詢方法:
1、你可持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到福建單位所屬參保地社保局服務大廳列印個人帳戶繳費清單。
2、你可以打福建社保局電話報個人身份證號查詢個人帳戶社保繳費情況。
3、你可以用社保號或身份證號,進入福建社保局網站,查詢個人社保帳戶繳費情況。
❺ 福建省社會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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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農村養老保險,是指以農村非城鎮戶籍的居民為保險對象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兼顧公平;自我保障為主,由國家給予政策扶持,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相結合。
現狀
中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
在我國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沒有體現出對留在農村的農民和進城務工的農民給予區別對待。進城務工的農民既沒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沒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於法律保護的空白地帶。
.農村養老保險需求水平相對較低,但是如果考慮到城市化、社會發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種因素,考慮到今天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後進入老年期時的經濟、社會背景,現在交納的數額很少的養老保險金,就會出現養老保險養不了老,保不了險的情況。
許多貧困村民無法投保,而少數村、鄉幹部利用職權、巧立名目、利用公款為自己投保,養老保險成了這些人為自己謀私利的工具,影響了養老保險的運行和群眾投保的積極性。
新政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兩大亮點:一是籌資模式有了重大改變;二是養老金待遇有了重大調整。
1.籌資模式:資金籌集的社會化,適應於現階段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責任分擔機制逐漸開始形成:主要是個人的積累賬戶,由集體和國家補助的部分構成統籌基金,統一進行地市級統籌。
2.待遇問題:
(1)參保者每人年均享30元政府補貼:
以往的政府補貼都是針對特殊人群,而此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補貼范圍大幅擴大,將普通參保人員都納入其中。對參保繳費人員,統一按每人每年30元給予補貼。
(2)零繳費參保:
年滿60周歲以上的城鄉居民,本人不繳費也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80元,比國家每人每月55元的標准高出25元。但60歲以上老人不繳費享受基礎養老金也是有條件的,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必須按新政策參保繳費,已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則視為已參保繳費。
且以往各類養老保險政策都須補足一定年限的參保費用,而今後參加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則可不補繳。同時,有條件的老人可自願按每月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選擇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這樣,除能按月領取80元基礎養老金外,還能領取按所選檔次發放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待遇水平將大幅提高。
舉例:65歲的參保人員,若選擇90元繳費檔次,他距75歲差10年,即120個月,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為90元×120個月=10800元,再扣除政府每年補貼的30元,即30元×10年=300元,實際繳費10500元。每月領取的養老待遇為80元(基礎養老金)+9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170元,若享受獨生子女及高齡補貼,每月最多可領取190元。
(4)降繳費檔次: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把年繳費標准分為5檔,分別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保留高出國家標準的600元和900元兩檔鼓勵多繳多得逐步縮小各項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待遇差距
舉例:年繳費900元檔次的參保人員,60歲時,按目前辦法靜態測算,繳費15年,每月可領取養老保險待遇194元;繳費30年,每月可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53元;繳費44年,每月可領取養老保險待遇558元。
(5)取消繳費年限:
45歲以下人員繳費年限須達15年以上,而對45~59歲人員,則不再設最低繳費年限,只要求按年繳費,到60歲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結語
現階段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明顯的身份特徵,以是否有城鎮戶口為劃分依據,消除城鄉差別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待遇是發展趨勢,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發展的必然結果。
❻ 福建省社會保障卡如何自己繳費呢
應去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進行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6)福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申請成為定點單位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條件評估,符合條件的,簽訂服務協議,規范其服務行為。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考核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退出機制,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衛生和社會醫療保險的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並按照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收費。為參保人員提供社會醫療保險范圍之外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