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管轄權的規定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1)理財產品的管轄權擴展閱讀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行政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行政機關對某一行政處罰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實際上也是賦予行政機關在處罰管轄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以適應各種錯綜復雜的處罰情況。它對解決目前處罰管轄存在的重復管轄或者空白等問題很有意義。
上級機關指定一級機關對某一處罰行使管轄權,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行為一般特點,適用行政行為的一般規則,因此,指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按行政行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決定。也就說,上級機關行使指定權時,要依法作出指定決定,製作指定決定書。否則,難以分清決定者與被指定者的責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轄權失去法定依據。
⑵ 網路銀行理財產品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應該下載電子協議,上面寫的有,這種情況,一般都是在北京,你看一下你的協議就知道了。
⑶ 什麼是管轄權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許可權。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主題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審理該類型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它還是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即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進行管轄的權利。除管轄權外,還有獨立權,平等權和自衛權。明白了給好評哦!
⑷ 網路銀行理財產品糾紛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當地法院都可以受理經濟案件!
⑸ 高利貸違法行為的管轄權.
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⑹ 管轄權的詳細內容
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⑺ 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的是什麼案件
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的,主要是遺產繼承糾紛案件。
這里所說的主要遺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喪失其價值的財富, 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般是指不動產所在地。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地。
繼承糾紛案件,一般應當由基層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四、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⑻ 中國的管轄權如何分類
我國人民法院組織體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1、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2、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8)理財產品的管轄權擴展閱讀:
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⑼ 理財產品有糾紛怎麼辦
想要維權,必須證明自己當初被誤導了,一切都需要證據。
錄音錄像。因為很少有人在買理財產品時會特意錄音,一般情況下是拿不出這種證據的,事實上,由於大多數誤導發生在銀行,所以多半會被監控錄像拍到,聲音則有可能一起錄下,遺憾的是,如果沒有立案的話,銀行一般會拒絕提供監控錄像。然而,一旦擁有這種證據,形勢立刻就會逆轉,作為一種預防措施是非常合適的。
其他記錄。如果實在沒有錄音,只能退而求其次,如果保留了購買產品時的相關文件,比如宣傳頁或利益演示之類,或許可以通過當初留下的筆跡證明銷售人員描述過的一些內容,但這種證據同樣難以找到。
是否被代簽字?某些金融產品在銷售過程中不僅需要一個簽名而已,還需要客戶簽署表示了解風險或其他內容的文件,比如保險產品會要求客戶親筆在合同中書寫「了解收益是不確定的」這樣一段文字,而誤導你的銷售人員很有可能並未讓你書寫,那麼情況一定是你被代簽字了。這時可以主張自己並未被銷售人員提示過風險,當代簽字被確認之後,事情就好辦了。這個道理適用於其他「該有的東西卻沒有」這類情況。
電話回訪也有錄音。買了保險產品除了要額外寫一段話,在猶豫期內保險公司還會進行電話回訪,從而了解你是否真的知道相關風險,遺憾的是大多數人對回訪電話都是敷衍了事,對方說什麼都是「嗯」的回答,由於回訪電話都有錄音,反而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但有一種情況另當別論,即回訪電話本身就有違規問題,比如並沒有明確告知風險。
⑽ 各級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的管轄范圍的規定有哪些
立案管轄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許可權范圍的劃分。法律依據包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