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中介的主體主要包括
d
居然還有字數限制。。。
『貳』 保險中介人包括哪些
包括三類哈,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濟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70家。其中,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903家,保險經紀公司378家,保險公估公司289家,分別佔74.05%、14.71%和11.24%。
『叄』 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哪些類型
保險中介人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作用的發揮,是由其在專業技術服務、保險信息溝通、風險管理咨詢等諸方面的功能所決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客觀要求,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是未來中國保險中介行業生存的前提,也是發展的方向。
『肆』 保險中介人一般包括哪些人
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兼業代理、個人營銷員)
保險公估人
保險經紀人
『伍』 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分類有哪些
保險經紀人的主要分類有哪些
保險經紀人,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一、基本介紹
再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託,為再保險分出公司
二、保險經紀人
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在再保險市場上則有再保險經紀人,即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安排分出、分入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人。保險經紀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和技能,通曉保險市場規則、構成和行情,為投保人設計保險方案,代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議達成保險協議。保險經紀人不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給付賠款和退費也不負法律責任,對保險公司則負有交付保費的責任。因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經紀人的活動客觀上為保險公司招攬了業務,故其傭金由保險公司按保費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險經紀人已經有了很長的歷史,起源於17世紀的英國,現在它已經成為世界性的行業,但是在中國還處於起步階段。保險經紀人應當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因此國際上對它都規定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在我國設立保險經紀人必須報經中國保監會審批,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並獲得資格證書。
三、主要分類
根據委託方的不同,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為狹義的保險經紀人(專指原保險市場的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人。
狹義的保險經紀人是指直接介於投保人和原保險人之間的中間人,直接接受投保客戶的委託。按業務性質的不同,狹義的保險經紀人又可分為壽險經紀人和非壽險經紀人。
壽險經紀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市場上代表投保人選擇保險人、代辦保險手續並為此從保險人處收取傭金的中間人。壽險經紀人必須熟悉保險市場行情和保險標的詳細情況,熟練掌握專項業務知識,還要懂法律,運用法律,並且會計算人身險的各種費率,以便為投保人獲得最佳保障。
非壽險經紀人是安排各種財產、利益、責任保險業務,在保險合同訂約雙方間斡旋,促使保險合同成立並為此從保險人處收取傭金的中間人。由於保險產品的復雜性,非壽險經紀人必須要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以便能與投保人進行溝通,為投保人進行風險評估、設計風險管理方案,為投保人選擇最佳保險保障等服務。
再保險經紀人是促成再保險分出公司與接受公司建立再保險關系的中介人。他們把分出公司視為自己的客戶,在為分出公司爭取較優惠的條件的前提下選擇接受公司並收取由後者支付的傭金。再保險經紀人不僅介紹再保險業務、提供保險信息;而且在再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對再保險合同進行管理,繼續為分保公司服務,如合同的續轉、修改、終止等問題;並向再保險接受人及時提供賬單並進行估算。
再保險經紀人應該熟悉保險市場的情況,對保險的管理技術比較內行,具備相當的技術咨詢能力,能為分保公司爭取較優惠的條件。並與眾多的投保人、保險人和再保險人保持著廣泛、經常的聯系,以便及時獲取有利的信息,為分保公司爭取一筆又一筆的再保險交易。事實上,許多巨額的再保險業務都是通過再保險經紀人之手促成的。由於再保險業務具有較強的國際性,因此充分利用再保險經紀人就顯得十分重要,尤其是巨額保險業務的分保更是如此。在西方保險業務發達的國家,擁有特殊有利地位的再保險經紀人在有利條件下能夠為本國巨額保險的投保人提出很多有吸引力的保險和再保險方案,從而把許多資金力量不大、規模有限的保險人組織起來,成立再保險集團,承辦巨額再保險。
『陸』 什麼是保險主體,保險主體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的主體: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人亦稱承保人,保險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3)、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6)保險中介人的主體包括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與義務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社會保險的主體,負有重要義務。該機關作為社會保險的主管機關,負有行政管理的職責。
第一,負有立法決策、規劃擬定、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的義務,以保護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社會保險社會化的特徵,決定了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社會保險的義務。同時.社會保險對國家和社會的重要性,也決定了實施社會保險和保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是該機關的權利。
第二,該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用和分配;
第三.該機關負有宣傳社會保險和為社會保險服務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該機關負有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利;
第五,該機關代表國家給予財政補貼的義務。加強社會保險的管理,是我國有待加強的一面。
『柒』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哪些
保險主體,就是保險合同的主體,只包括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除非與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則,都不是保險主體。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利益所有權的人,很多時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單受讓人。
保險的種類有很多,有意外險、醫療險、重疾險、壽險、年金險等等,大多數朋友並不知道買它們的理由是什麼?那麼可以打開這個鏈接,奶爸在裡面詳細解答了這個問題。《為什麼要買保險十大理由?保險如何配置?》
『捌』 保險代理人包括哪幾種
根據中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3、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代理人展業方式靈活,為眾多壽險公司廣泛採用。
『玖』 保險中介人都包括什麼保險理賠人屬於保險中介人嗎
保險中介只負責幫你分析購買適合你你保險。不負責理賠。
『拾』 保險代理人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
您好,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