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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管理

發布時間:2021-07-11 15:16:10

1. 關於執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將壽險保單(包括含預定利率因素的長期健康險保單)的預定利率調整為不超過年復利2.5%。
——摘自保監會《關於調整壽險保單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
明白了?保險收益是肯定沒有現在銀行利率下的保險收益高的,即使加上分紅也很難。
(用於利益演示的分紅保險的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於6%、4.5%和3%。—摘自保監會關於執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另外我在說一句6%、4.5%和3%是要包含保單預定2.5%的復利的。一般來說目前中檔左右的公司居多。(分紅是按照現金價值算的)
看收益您別看個人壽險,請去做基金、股票或者去炒黃金。
壽險的意義在於保障。給家庭的風險保障。請壽險考慮保障型險種。保險的意義在於你對你的愛人做到我在的時候我的愛照顧著你,哪天我不在了我的愛能繼續照顧著你的承諾。保險的意義在於不論風雨飄揚讓孩子能有足夠的錢收到良好的教育(保險有銀行不具備的附加豁免條款功能)。保險的意義在於不用為自己活得長而發愁,不會再有人活著錢沒了的擔憂(專業養老金會是領取終身的。)您真的理解保險是什麼么?您的業務員真的和您講清楚了保險是什麼么?如果有人告訴你買保險是買收益,讓他回家吧。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第十七條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徵、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布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第十九條採用現金分紅方式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例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分紅情況。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進行比較。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3. 簡述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進行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具體詳見《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搜索即可!
一是修訂了信息披露的定義。《辦法》在6號令的基礎上,擴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圍,將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說明和介紹、產品說明會、銷售人員的說明和介紹、電話回訪以及定期寄送的報告資料等都納入信息披露范圍。

二是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責任人和總精算師確保產品說明書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新型產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條款及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禁止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與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規范了投連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五個方面規范了投連險的信息披露。1、投連險賦予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選擇權的,應當在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予以明示,同時明確了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權利;2、細化了投連險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尤其是明確了利益演示的相關要求;3、要求保險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資賬戶單位價格,同時要求在公司網站披露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歷史信息;4、細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內容,修訂了保單狀態報告的有關內容;5、增加產品風險提示的要求,規定保險公司在保單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及時催告投保人。

四是規范了萬能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強化了萬能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萬能險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披露產品基本特徵、保單賬戶運作原理、收取的各項費用等內容,並對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進行了規范;2、規范了結算利率的披露途徑、頻率等,規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網站上保留最近10年來各月結算利率的歷史信息;3、修訂了保單狀態報告的相關內容,增加了保單信息、賬戶價值變動信息、各月結算利率等內容。

五是規范了分紅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規范了分紅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分紅險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披露產品基本特徵、紅利分配、利益演示、猶豫期和退保等內容;2、細化了利益演示的具體要求,規定了演示的要素、內容、披露期限等;3、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披露分紅政策、紅利分配額度等內容。

六是規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責任。對客戶回訪不力的行為設定了處罰依據;按照《保險法》規定,對違反《辦法》的其他行為設定了處罰依據。

4.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為促進人身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規范市場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客戶報告,以及建議書、招貼畫、宣傳單等形式提供新型產品有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保險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應當採用非專業語言,通俗易懂,並對其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
第六條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產品說明書內容應當與保險條款相一致。
第七條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之前,應讓投保人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上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並由投保人簽名確認。

5. 「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這句話之後是不是要你簽字啊?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意思就是保險合同的中哪些在出現什麼情況下出現保險公司可以賠償或者給付,在什麼情況下保險公司有免賠責任(比如:被保險人酒後駕駛出現車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得了艾滋病;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自殺;等等......)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說明書顧名思義就是介紹這款產品是什麼,是大病險、意外險、航意險、財險.....;投保提示書就是告訴你,在保單生效之日起,10日內你可以退保,可以全額退回您的保費,但是需要您交一定的工本費(人家給你做了保單是要花錢的)。如果10日之後退保,那您的損失就大了,需要交納很高的手續費(包括業務員的工資、給您服務的話務員的勞務費。)。其實,這一點很重要,想退保你有10的猶豫期,超過了最好不要再退了!了解本產品的特點;通過閱讀保險條款和業務員介紹可以了解(最好自己看保險條款,有時候業務員會誇大產品的功效。他也是為了生活。)。保單利益:說的就是分紅型的保險裡面的分紅是不確定的,因為保險公司是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不是慈善機構。他會把收集來的保費去投資,投資渠道不同得到的利益也不同,不能保證100%的盈利,比如:2007年11月27日,中國平安宣布從二級市場直接購得富通集團約4.18%的股權,成為富通單一第一大股東,後增持至4.99%,前後共斥資超過238億元人民幣。遺憾的是,從中國平安去年底收購富通部分股權,到2008年11月份,富通的股價已下跌超過96%,導致中國平安238億元投資只剩下10億元左右。虧損啦,虧得誰的錢 其實就是投保人的錢!如果你不了解「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情況下,就簽字了。勸你還是在10天猶豫期內好好的看看保單上的每一個字,如果沒有業務員說的那麼好,最好把保險退掉。這樣不會損失什麼,最多就是10幾元的工本費。買保險要自己看懂條款的情況下購買!!

6.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所使用的建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信息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7.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分紅保險信息披露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號的黑體字提示該產品為分紅保險,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其中,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應當特別提示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
(二)產品基本特徵
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單利益,以及分紅保險的主要投資策略。
(三)紅利及紅利分配
1、說明產品的紅利來源,包括死差、費差、利差等,並作出簡要解釋;
2、說明產品紅利分配的方式,屬於現金紅利還是增額紅利,是否具有終了紅利,並作出簡要解釋;
3、說明紅利實現方式,包括直接領取、抵繳保險費、累積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說明紅利分配政策以及確定保單紅利水平的影響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紅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
(2)滿期給付、身故給付、退保金等保證利益;
(3)當年度紅利、累積紅利等非保證利益。
採用增額方式分紅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終了紅利,但應當特別說明終了紅利的領取條件。演示的年度紅利和終了紅利累計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最高限額。
2、保險期間少於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於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應當用醒目字體標明該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設,不代表公司的歷史經營業績,也不代表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4、利益演示時,不得披露用於演示的分紅保險的投資回報率。
(五)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含義、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後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紅利通知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單信息,包括保險產品名稱、保險單編號、保險單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二)保單各年度保險費以及至上一保單年度末該投保人已分配的紅利總額;
(三)紅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紅利分配額度以及分配給投保人的紅利總額;
(五)本年度分配給該投保人的紅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外,保險公司不得向公眾披露或者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對分紅保險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該保險產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
(二)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以及猶豫期享有的權利;
(三)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四)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宣傳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於公司精算假設,保單的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五)確認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

8.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出台背景和意義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國保險監督會管理委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人身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規范市場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客戶報告,以及建議書、招貼畫、宣傳單等形式提供新型產品有關信息的行為。

第四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 保險公司進行信息披露,應當採用非專業語言,通俗易懂,並對其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產品說明書內容應當與保險條款相一致。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簽發保單之前,應讓投保人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上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本人已認真閱讀並理解產品說明書」,並由投保人簽名確認。

第二章 投資連結保險信息披露

第八條 投資連結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風險提示
在產品說明書封面顯著位置用黑體字列印:「投保人要承擔該產品投資風險」。
(二)產品基本特徵
包括投資部分的收益與投資賬戶的投資表現的關系,保障部分的收益與投資賬戶的投資表現的關系。
(三)投資賬戶情況說明
1、投資賬戶的投資政策和主要投資工具;
2、投資賬戶的運作方式及其受到的限制;
3、該保險所連接的投資賬戶過去10年每年的業績;如果運作時間不足10年,則為其存續時間每年的業績;
投資賬戶的業績計算應嚴格按照經中國保監會備案的程序方法進行,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自行設計業績指標;
4、對投資賬戶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及水平;
5、投資賬戶資產價值評估方法;
6、未來可能的投資連結部分的利益給付情況,應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7、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投資風險。
(四)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退還份額。

第九條 在簽定保險合同前,保險公司應當說明對投資賬戶收取的各項費用,並得到投保人的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的說明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賬戶因投資行為產生的稅收義務;
(二)投資賬戶在購買或出售資產時將會發生的經紀費用和其他類似的交易費用;
(三)用精算方法確定的風險保障費用;
(四)投資賬戶收取的行政費用和投資管理費用;
(五)對於死亡和費用保證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公告投資賬戶單位價值。

第十一條 開辦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報紙上作信息公告。
信息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投資賬戶財務狀況的簡要說明;
(二)投資賬戶過去5年的投資收益率,投資賬戶設立不足5年的,為設立期間各年的投資收益率;
(三)投資賬戶在報告日的投資組合;
(四)報告期投資賬戶收取的管理費用;
(五)投資賬戶投資政策的任何變動。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個保單周年日後45日內,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說明保單持有人於保單周年日後第一個計價日在每個投資賬戶中持有的單位數、單位價值、保單價值、保險金額、部分解約、保單貸款、費用扣除等內容。
報告應當說明,保單價值可能增加也可能減少,並標出在下一報告日將會發生改變的項目

第三章 萬能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萬能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證利率和演示利率下的保費、死亡保險金和保單價值。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
(二)猶豫期及退保
1、投保人猶豫期解約及全額退還保費的權利;
2、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及相應的投保人可以退還份額。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關於萬能保險的任何闡述中都應當符合以下規則:
(一)在聲明保單費用或利益的同時,應當:1、明確表明保證保單費用或利益;2、對於現在適用於保單的利率、費用等因素的非保證性和保險人變更這些因素的權利作出說明;3、如果非保證的利率存在上限,指出這一上限;
(二)描述保單價值時應當同時說明相應的現金價值;
(三)在宣布結算利率時,應當說明決定該利率的頻率和時間;
(四)如果某項聲明指出該保單是指數關聯的,應當說明相關聯的指數。另外,還應說明決定結算利率的頻率和時間,以及為達到該結算利率對指數作出的調整;
(五)描述非保證的利益時,應當聲明這些利益是非保證的。

第十五條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保單期滿前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支付當前的保險成本及費用,保險公司應當提前通知投保人,特別應當說明在這種情況下保障將提前結束,並提出維系保單繼續有效的條件。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每年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份保單狀態報告。
保單狀態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
(二)前一報告期末及本報告期末的保單價值;
(三)分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和記入的各項收益(包括利息、死亡保費、費用及附加險保費);
(四)本報告期末每一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額;
(五)本報告期末的現金價值;
(六)本報告期末的保單貸款余額;
(七)對於保單現金價值不足以保證保險在下一報告期繼續有效,報告應對此作出提醒。

第四章 分紅保險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分紅保險的產品說明書應當說明產品性質、特徵、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保單持有人承擔的風險等事項。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採用高、中、低三個不同的利率進行演示,並說明該演示利率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分紅是非保證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不得通過公共媒體公布或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第十九條 採用現金分紅方式的,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分紅率、投資回報率等比例性指標描述分紅保險的分紅情況。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在銷售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與其他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進行比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應當至少向保單持有人寄送一次分紅業績報告,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分紅保險經營狀況及公司分紅政策;
(二)費用支出及費用分攤方法,採用固定費用率方式的除外;
(三)本年度盈餘和可分配盈餘;
(四)保單持有人應獲紅利;
(五)紅利計算基礎和計算方法。

第五章 備案制度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開辦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上述報備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方可實施。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法律聲明書和精算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自將上述報備材料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次日起,即可進行公告、客戶報告。
本條第一款所指客戶報告內容是指保險公司依照本辦法針對某一新型產品,在某一時間區間內寄送的保單狀態報告、分紅業績報告中具有共性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內使用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進行公告、客戶報告的,應當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向當地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營銷人員所使用的建議書、招貼畫和宣傳單等其它材料應當與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管,以保證所有信息披露材料與本辦法的規定相一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開辦其他新型產品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定後,應當比照本辦法中最相類似的新型產品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按下列方式給予處罰或採取強制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取消有關責任人任職資格;
(三)責令停止銷售該新型產品;
(四)取消經營此類業務的資格;
(五)責令將原有業務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沒有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其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和客戶報告制度出現重大失誤的,比照《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銷售人員違反本辦法,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社會公眾造成誤導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保險公司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國保監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發布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實施日期:2002年01月01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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