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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銷售保險產品規則

發布時間:2021-07-11 16:58:36

⑴ 購買銀行的保險要注意什麼

相比於保險公司,消費者普遍會覺得通過銀行渠道進行理財更讓人放心。因此,保險公司也將銀行渠道作為自己的主要銷售渠道之一。
有些公司通過銀行渠道銷售的銀保產品已經成為其保費組成的最大部分。 因此,很多人在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可能經常會遇到戴著銀行胸牌的工作人員上前來推銷某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或者有銀行打電話進行保險業務的介紹,他們所推銷的就是銀保產品。
不過,保險專家提醒,因為銀保渠道的特殊性,消費者去銀行買保險的時候特別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不等同於理財產品 股市的震盪讓更多的人期待穩健的理財。銀行作為投資者主要的理財通道,很多時候銀保產品就會被誤認為是理財產品而成為一些投資者的選擇,這種從一開始就忽視了保險責任,混淆了產品屬性也是造成很多糾紛的原因之一。
保險專家提醒,消費者去銀行購買銀保產品的時候,一定要首先弄清楚,這款產品到底是銀行或者基金公司推出的理財產品還是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產品,只有搞清楚了是保險產品之後才能接下去詳細了解銀保產品的保費保額、保障范圍等等信息。
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目前市場上不少保險公司會為銀行代理銷售渠道推出專門的銀保產品,而且現如今的保險產品也均「號稱」具有理財功能,但是在銀行買的保險和通過中介公司或者代理人等渠道買的保險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保險的所謂理財功能,更多的也是一種資金上的保障,而不要奢求通過保險產品可以賺到多少錢,保險在本質上來說還是一種保障產品。 簽字和滿期時間要問清楚 只要辦理業務,一般都會有個簽字確認的問題。保險產品可能會因為涉及多個個體而不像購買普通的理財產品一樣只要本人簽字就行,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的話,所有保險合同上必須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兩個人的簽名。而在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時,無論是代理人還是消費者都往往容易忽略這一點。
保險專家解釋,被保險人簽名主要是為了抵禦道德風險和未如實告知的風險。 此外,現在出現在銀行的銀保產品多為期繳型產品,例如繳費5年,10年後滿期領取生存金。這當中就會出現「繳費期限」和「滿期時間」兩個概念。由於不明白這兩個概念的區別,不少投保人就會把上述例子中的5年當成產品的期限,在5年後去提取生存金,卻發現自己屬於主動退保,只能拿回本錢,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因此投保人在選購銀保產品時必須先問清楚滿期時間,也就是開始領錢的時間點。

⑵ 在銀行買保險要注意什麼

相比於保險公司,消費者普遍會覺得通過銀行渠道進行理財更讓人放心。因此,保險公司也將銀行渠道作為自己的主要銷售渠道之一。有些公司通過銀行渠道銷售的銀保產品已經成為其保費組成的最大部分。 因此,很多人在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可能經常會遇到戴著銀行胸牌的工作人員上前來推銷某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或者有銀行打電話進行保險業務的介紹,他們所推銷的就是銀保產品。不過,保險專家提醒,因為銀保渠道的特殊性,消費者去銀行買保險的時候特別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不等同於理財產品 股市的震盪讓更多的人期待穩健的理財。銀行作為投資者主要的理財通道,很多時候銀保產品就會被誤認為是理財產品而成為一些投資者的選擇,這種從一開始就忽視了保險責任,混淆了產品屬性也是造成很多糾紛的原因之一。保險專家提醒,消費者去銀行購買銀保產品的時候,一定要首先弄清楚,這款產品到底是銀行或者基金公司推出的理財產品還是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產品,只有搞清楚了是保險產品之後才能接下去詳細了解銀保產品的保費保額、保障范圍等等信息。 有業內人士指出,雖然目前市場上不少保險公司會為銀行代理銷售渠道推出專門的銀保產品,而且現如今的保險產品也均「號稱」具有理財功能,但是在銀行買的保險和通過中介公司或者代理人等渠道買的保險在本質上是一樣的,保險的所謂理財功能,更多的也是一種資金上的保障,而不要奢求通過保險產品可以賺到多少錢,保險在本質上來說還是一種保障產品。 簽字和滿期時間要問清楚 只要辦理業務,一般都會有個簽字確認的問題。保險產品可能會因為涉及多個個體而不像購買普通的理財產品一樣只要本人簽字就行,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的話,所有保險合同上必須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兩個人的簽名。而在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時,無論是代理人還是消費者都往往容易忽略這一點。保險專家解釋,被保險人簽名主要是為了抵禦道德風險和未如實告知的風險。 此外,現在出現在銀行的銀保產品多為期繳型產品,例如繳費5年,10年後滿期領取生存金。這當中就會出現「繳費期限」和「滿期時間」兩個概念。由於不明白這兩個概念的區別,不少投保人就會把上述例子中的5年當成產品的期限,在5年後去提取生存金,卻發現自己屬於主動退保,只能拿回本錢,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因此投保人在選購銀保產品時必須先問清楚滿期時間,也就是開始領錢的時間點。

⑶ 銀行如何營銷保險

銀行保險銷售人員在做銷售的過程中是在與消費者進行如何更好的理財的一種培訓,也是更好的解決購買銀保產品和理財之間的關系的過程。所以銀行保險銷售人員的身份基本上就是以理財師的角度與客戶進行溝通,了解,建議,進行理財營銷。

我們可以了解到幾乎每一個步驟的達成都有賴於和客戶的面對面溝通,所以理財營銷的第一步就是要成功地約到客戶面談,要注意,所謂面談,並不是和客戶「見一個面」而已,而是要很正式地交談。面談的機會可能來自於客戶正好要辦理某一項業務(例如存款)到銀行來,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向客戶發出「面談」的邀請,如果客戶當時有時間就馬上請進單獨的會客室,如果沒有就另約時間,並在該客戶資料庫里進行相應記錄;大部分情況下面談需要客戶經理主動電話約訪,所以打電話也是一項很重要的技巧。
如果成功約到了客戶,面談時該注意些什麼呢?一般來講,每一次成功的面談都需要達到三個基本要求:第一,是否達到了客戶認為的面談目的(這是我們邀約時向客戶傳達的信息);第二,是否給客戶提供了對他有價值的內容或信息(這會影響到你下一次再邀約該客戶時他對你的信任程度);第三,面談結束時是否成功地引導客戶進入了自己想要達到的下一個環節(例如預約下次見面)。為了達到以上這些目標,理財顧問需要在面談開始前准備許多資料(例如風險承受度測試表、現金流量表或者相關的產品說明書等)、工具(名片、計算器、筆記本等)、以及如何開場、提什麼問題,怎麼結束等等。

⑷ 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是否沒有正式的保險條款附在合同後面

正規的,都應該有。因銀行圖方便,簡單,一般在現場出具一張有保單號的保費收據。建議到保險公司投保,所有手續均有。

⑸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的經營規則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應當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保險合同中應當包含保險條款及其他合同要件。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長期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風險保障的核心技術優勢,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銷售渠道優勢,在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大力發展長期儲蓄型和風險保障型保險產品,持續調整和優化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結構,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在合作過程中,應當加大產品創新力度,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推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多樣化和差異化,不斷滿足客戶日益增長的保險保障和金融資產管理需求。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協商代理費用時,應當本著互利共贏、共同發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共同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費用,應當通過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代理商業銀行一級分支機構或至少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具備條件的要實現保險公司總公司集中統一向代理商業銀行總行支付;委託地方性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應當由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向地方性商業銀行總部或一級分支機構統一轉賬支付。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費用,不得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代理費用集中管理,從代理費用中列支代理保險業務銷售人員的業務激勵費用。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賬外直接或者間接給予合作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現金、各類有價證券,或者報銷費用、提供旅遊等;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收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項管理制度,防範商業賄賂風險。
第二十四條 保險業協會和銀行業協會要通過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監管部門對通過給予、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利益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將依法嚴厲查處。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代理協議約定加強協作。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保險公司銀保專管員負責向銀行提供培訓、單證交換等服務,協助商業銀行做好保險產品銷售後的滿期給付、續期繳費等相關客戶服務。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戰略性合作,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合作開展電話銷售、網上銷售等創新銷售模式。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的商業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網上銀行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銷售過程中的各項風險管控措施不得低於商業銀行網點的標准,且銷售過程應保留完整記錄;保險公司應配合商業銀行提供電子保單,不斷改進和提升服務質量;高風險的復雜保險產品應確保銷售給有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合適客戶。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作為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應當加強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管理,加大內部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力度,強化對誤導銷售、錯誤銷售等違規行為的內部責任追究,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和處罰制度。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使用保險公司總公司或經總公司授權的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統一印製的保險產品宣傳資料,不得擅自印製代銷產品的宣傳資料或變更產品宣傳資料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投保提示書、產品說明書,應當引導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真實完整的客戶信息,並在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投保書上抄錄有關聲明,不得代抄錄有關聲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名;對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保人還應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不得將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第三十四條 銷售人員負責在銷售過程中全面客觀介紹保險產品,應當按保險條款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退保費用、保單現金價值、繳費期限、猶豫期等重要事項明確告知客戶。
第三十五條 銷售人員不得進行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保險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勵商業銀行採取上述行為。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確保保險公司承保業務和客戶回訪工作順利開展。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保單信息審查機制,對投保單信息不全、捏造變更客戶信息的保險業務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逐步統一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測評體系,為客戶投保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對於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通過公司官方網站或指定媒體進行統一披露。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通過商業銀行渠道銷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投保人進行猶豫期內回訪。對於到商業銀行申請退保、滿期給付、續期繳費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相互配合,及時做好相應工作。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建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財務獨立核算及評價機制,做到對新業務價值、利潤及費用進行獨立核算。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審慎原則,科學制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財務預算政策和業務激勵政策,防止出現為了業務規模不計成本的經營行為,防範費差損風險。總公司應切實承擔對分支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部門將依法嚴厲查處銀保業務惡性價格競爭行為,加大對法人機構和各級高管人員管理責任的追究力度。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代理保險業務取得的代理費用應當如實入賬,對不同保險公司的代收保費、代理費用進行獨立核算。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將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作為重大事件,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當共同制定重大事件處理辦法、指定專門人員、成立應急處理小組、建立共同信息披露機制,在出現重大事件時及時妥善做好應對工作。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按照雙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處理辦法規定,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第四十六條 對於出現的重大事件,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總部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報告;事件發生地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定期交流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
第四十八條 保險業協會和銀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定期交流機制,定期交流行業間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及自律情況。

⑹ 銀保產品銷售策略有哪些

1 . 細分市場,根據不同需求設計產品
保險公司應與銀行聯合開發和利用客戶信息資源,並進行市場細分,根據不同需求層次的客戶設計相應的險種。
2 . 加強保險公司與銀行的合作,促進產品創新
首先,要充分利用銀行的品牌優勢,設法將保險產品整合到銀行的產品組合中。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銀行在金融產品的知識、理財建議的客觀性等諸多方面較保險公司更勝一籌,因此恰當利用銀行品牌具有的先天優勢來整合和銷售保險產品不僅有利於最大程度發揮銀行保險的業務協同效應,同時還可以將不同公司的產品通過銀行的品牌效應區別開。
其次,應該在產品設計環節加強銀保合作。在一些有著成功經驗的國家及地區。隨著銀行與保險公司股權的相互滲透和影響,銀保融台已經不僅停留在銷售合作層面上,而演化成一種包括股權融合、產品設計、營銷、管理等多層次全方位的合作模式。
3 . 整合銷售渠道
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變化,服務差異正在逐漸取代產品差異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構成要素。因此,對實現這種服務的銷售渠道進行整合管理就顯得十分重要。就國內的銀行保險而言,首先是要拓寬銷售渠道,在保留原有櫃台銷售的基礎上,發展專家顧問、薪金代理人、網路銷售、電話銷售、ATM機銷售等多種銷售手段。其次,國內的銀行保險還應對不同的銷售渠道進行整合、管理。
4 . 制定產品策略需考慮的幾個關鍵要素
銀行保險產品策略的制定除要汲取國外的成功經驗以外還必須考慮一些客觀的因素。首先,銀行必須考慮到其已擁有的客戶群,制定產品策略時既要保證不丟失已有的客戶,又要爭取吸引新客戶,同時還可以挖掘已有客戶的新需求。其次,銀行現有的銷售渠道也是影響產品策略的因素,如果銀行已經建起完整的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剩下的工作就是根據銀保產品線的特徵對已有的資源進行整合。此外,銀行和保險公司間的合作模式會制約產品策略的選擇,隨著銀保合作的不斷加深,其產品策略也會做出相應的調整。

⑺ .關於「銀行保險」即銀保有啥基本規則

銀行保險,又稱銀保融通,是在金融服務一體化的框架下發展起來的一個概念,狹義上是指通過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廣義上則是指利用銀行傳統的銷售渠道和廣泛的客戶資源進行包括電話、郵寄及銀行職員直接銷售保險產品的服務活動。

⑻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的《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以

看了下面這段話,你會有正確答案,盡管我看不到選項,希望採納!!!!

11年3月13日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今天聯合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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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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