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年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怎麼報銷是出院直接報銷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不是出院直接報銷
你出院後需要准備病歷診斷書用葯清單出院收據
拿著這些相關材料到當地民政部門報銷。
2. 葯品生產企業如何將葯品申請進入內蒙古自治區醫療保險目錄
跟政府直接溝通。電話咨詢,勞動保障服務電話「12333」進行政策咨詢和信息查詢。
3. 糖尿病屬慢性病內蒙古自治區醫保如何辦理慢性病
可能不同城市有不同要求。
在我們武漢————
糖尿病病情達到程度辦理了重症(慢性病),在指定醫院門診治療糖尿病,使用規定范圍內的糖尿病葯物或治療檢查,在職人員享受80%退休85%的統籌減免,也就是說可以在門診享受類似於住院的統籌比例。另外,年度因為糖尿病累積享受的統籌支付限額5000.超過5000元的,就只能享受基本醫療,就是全額刷卡支付了。
其他的,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最高限額4.5萬(含住院統籌、重症統籌),超過部分享受大額醫療統籌,最高大額統籌30萬,這些是與其他沒有辦理重症的人一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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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鄂爾多斯市實施《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細則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自治區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條例》和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盟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第四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區的工傷保險工作。旗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第五條 工傷保險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實行行業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具體劃分標准按照《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執行。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對照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標准,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第六條 工傷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盟市級社會統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採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執行。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支付。具體支付辦法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按工傷保險基金15%的比例提取。盟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將提取的儲備金總額的70%作為盟市級儲備金,另30%上繳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作為自治區級儲備金。各統籌地區儲備金歷年滾存余額不得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0%.工傷保險儲備金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盟市級儲備金不敷使用的,由自治區級儲備金進行調劑,調劑後仍不敷使用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執行。第十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標准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標准執行。第十一條 自治區、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或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條例》規定的標准。被聘請的專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發給聘書。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法》和有關規定處理,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由於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支付待遇。第十四條 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傷殘等級的,由統籌地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發給相應等級的工傷傷殘撫恤證件(簡稱《工傷傷殘證》)。第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未辦理退休手續前,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應當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五級傷殘的為48個月;六級傷殘的為42個月。第十八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七級傷殘的為30個月;八級傷殘的為24個月;九級傷殘的為1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12個月。第十九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的,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第二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及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規定,按《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准由統籌地區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60個月的標准確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第二十一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60%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二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處理。當下落不明人員重新出現並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全額退回。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研究制定工傷保險的總體規劃,制定工傷保險的改革方案,根據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工傷保險中長期發展規劃;(二)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四)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經辦機構提出的工傷保險支出用款計劃和結餘款的安排進行審核;(六)對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的年終預決算報告進行審核;(七)對經辦機構儲備金的使用進行審核。第二十四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七)承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經審定後由經辦機構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准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標准按原有規定執行。200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已完成工傷認定的,按原有規定執行;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各盟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5. 內蒙古工傷保險賠償標准2019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內政發〔2014〕65號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後,實際領取額低於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工傷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如傷殘津貼低於當地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的,按現執行養老保險政策繳納養老保險費。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統籌地區規定的繳費年限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其所余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費部分,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下同),六級傷殘的23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的26個月,六級傷殘的23個月。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基礎上增加20%。
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工傷職工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的16個月,八級傷殘的13個月,九級傷殘的10個月,十級傷殘的7個月。
第三十八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終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勞動關系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享受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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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內蒙古自治區2019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准,個人及國家,自治區補助多少
2015年內蒙古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如下(適用於內蒙古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准):
一、2015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
(一)農、林、牧、漁業:32896元;(90.1元/天,下同)
(二)采礦業:69061元;(189元)
(三)製造業:48816元;(133.7元)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70671元;(193.6元)
(五)建築業:41628元;(114元)
(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62654元;(171.6元)
(七)信息傳輸業、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61332元(168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43397元;(118.9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34277元;(93.9元)
(十)金融業:77629元;(212.68元)
(十一)房地產業:40790元;(111.75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45672元;(125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61680元;(168.98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40393元;(110.6元)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40251元(110元)
(十六)教育業:64026元;(175元)
(十七)衛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業:59351元;(162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55140元;(151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57429元;(157元)
二,《辦法》第九條中「護理費」按本標准一條(十五)項「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標准(110元)計算。
三,《辦法》第十一條中「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為100元。「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和住宿標准」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20元。
四,《辦法》第十二條「營養費」按本標准三條一款的標准計算。(100元)
五,《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350元(20年:567000元)」
六,《辦法》第十四條「自治區人口平均壽命」70周歲;
七,《辦法》第十五條「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538元;(6個月:27228元)
八,《辦法》第十六條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20885元;
「自治區上一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9972元。
註:「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准」按全區幾個盟市居
民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一)醫療費
醫療費=診斷費+醫葯費+住院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其他後續治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一、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實際減少的收入
二、無固定收入的:
1、能證明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標准
2、不能證明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護理人實際收入×護理天數
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報酬標准×護理天數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40251元(110元/天)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交通費=受害人+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為:100元。
(六)住宿費和伙食費
住宿費=實際發生合理住宿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住宿天數)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和住宿標准」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20元。
伙食費=實際發生合理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七)營養費
營養費=醫療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為:100元。
(八)傷殘賠償金
一、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350元×20年=567000元×傷殘賠償指數
二、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三、受害人在75歲以上: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5年×傷殘賠償指數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5年×傷殘指數;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表中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即就高不就低原則)。
傷殘賠償指數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
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
九級:20%十級:10%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使用年限
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喪葬費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個月
「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538元×6個月〓27228元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撫養人范圍受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負有義務承擔撫養義務的人:
A,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B,雖已成年,但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撫養年限的起算和確定
A,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周歲;
B,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計算20年;
60周歲以上或75周歲以上的,分別計算。
受害人有兩個以上需要撫養的被撫養人時
賠償義務人所應當賠償的也只是一份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額。
一、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扶養
二、被扶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三、被扶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周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四、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二)死亡賠償金
一、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28350元×20年=567000元
二、受害人人在60-74周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三、受害人在75周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28350元×5年=141750元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十三)人身損害賠償計算表中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等級×每級補償標准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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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內蒙古醫保大病政策
1、不能再享受其他社會保險中的醫保待遇了(參保人自主參保的其他商業險除外),城鄉居民社保只包含這兩種醫保待遇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參保范圍:
(1)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包括農村牧區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各類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人員,應參加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參保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待遇享受:
(1)住院保障:各統籌地區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最高支付限額要達到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2)大病醫療待遇: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並根據籌資能力和水平逐年提高,支付比例採取分段設定,逐段遞增,最低段不低於50%;
4、以上參考資料:《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5〕102號);《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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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社保局工傷醫療保險科關於工傷人員外轉醫院就醫有那些規定
由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社保局核准。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內蒙古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應當在當地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治療。其中,緊急搶救的,可以就近入院治療,並在5日內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傷職工傷情穩定後有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是否轉入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因為本地醫療條件限制,需要轉往外地醫療機構治療的,由本地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申請表,報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可以轉往外地醫療機構治療。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並由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經辦機構。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後,由經辦機構視傷情確定是否轉入簽定服務協議的工傷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或職業病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符合規定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