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理財產品法院能凍結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1)理財產品可以被查封抵押嗎擴展閱讀
根據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貳』 理財產品可以抵押貸款嗎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叄』 理財產品可以被法院查封抵押還給別人嗎
你好,被法院查封的資金、理財和其他財產一樣,在被查封期間,所有權人無權做任何處置包括抵押。
『肆』 民事糾紛案,在銀行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法院在強制執行時可以採取凍結嗎
可以。
在銀行所購買的保險理財產品屬於投資型理財產品,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險類理財產品是否可以執行,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其屬於經營型產品,債券、股票、基金具有相同的營利目的,可以被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4)理財產品可以被查封抵押嗎擴展閱讀:
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伍』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可以抵押嗎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陸』 怎樣查封銀行理財產品
對理財產品的凍結應該通過查封被申請人在銀行的所有賬戶的方式進行解決,在理財產品到期後,銀行就會根據委託理財協議的約定,將理財資金劃入到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上,以此也就達到了訴訟保全的目的。
『柒』 理財產品抵押貸款後法院是否還能執行
正常情況下理財產品作抵押品給銀行貸款銀行最高也是要打九折貸款的。只要原告申請了財產保全所以法院是可以執行還清銀行之外的金額的。
『捌』 理財產品可以被法院查封抵押嗎
可以的哦
所以建議你別做什麼違法的事
『玖』 被查封財產的財產能抵押嗎
被查封財產的財產不能抵押。
是否能夠進行抵押的標準是,該項財產是否可以轉讓,抵押權最終是要將標的物處分以其價金優先受償。因此原則上可轉讓的財產均可抵押,不可轉讓的財產均不能進行抵押。根據擔保法的規定,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流通)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是處分行為,此種情形是由於處分權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
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