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建築工程保險與建築工程一切險一樣嗎
三、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
我國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責任機制發展較晚,於近幾年初步建立相應責任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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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發布《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將包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的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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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6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實行咨詢成果質量終身負責制,將工程咨詢單位及主持、參與該咨詢業務的人員納入質量終身負責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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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0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及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永久性標牌、質量終身責任信息表中應當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及其項目經理信息。
綜上,我國建設活動主體責任制實行「終身負責制」,並已初步完成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咨詢、總承包等相關責任主體的覆蓋。
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的發展問題
通過建立完善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度,我國建設工程活動能夠實現:行為責任具體到人、追溯落實主體責任,有效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的也增加了相應責任主體的職業風險,缺乏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應對方法,不僅難以令責任主體機制真正發揮作用,更容易引發負面的行業恐慌。因此,從這一點來看,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機制十分必要。
國際成熟建築市場經驗證明,發展工程職業責任保險能夠有效應對相關建設活動主體的責任風險。具體而言,如勘察、設計、監理等責任主體,通過保險合同將自身的工程質量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負責其因疏忽或過失對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經濟賠償。此外,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保前審查機制,還能發揮准入篩選、優勝略汰的市場調節機製作用,降低工程質量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相較發達國家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來看,我國工程職業責任保險在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上都相差甚遠。
1
一方面,國內工程職業責任保險的業務開展僅以設計責任保險與監理責任保險為主,前者發展相對較快,但依據缺乏足夠的政策與市場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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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涉及不同建設活動主體客觀上需要的專業人才、技術、管理力量,這些都是目前國內保險行業需要進一步發展積累的。因此,完善建設活動主體責任機制,還有待國家政策與行業力量的進一步探索推動。
綜上,工程擔保、工程保險與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負責制,是我國近年來在建設工程領域積極探索的三大工程質量保障制度。無論是信用保證機制、質量風險應對還是活動主體責任落實,都能夠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有效的工程質量保障作用。但受限於制度發展時間與發展程度,三大保障制度的功能作用仍待進一步探索挖掘,這也將是未來我國工程質量建設的重要課題之一。
『貳』 在建築工程一切險的內容,建築工程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
因自
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
「
損失
」
),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
負責賠償;
(二)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也可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第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
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
但在任何情況下,
本
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
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
災、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
象。
意外事故:
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
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
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
修理或矯正這
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四)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
機械裝置失靈造
成的本身損失;
(五)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六)檔案、文件、帳薄、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
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八)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
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九)
除非另有約定,
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
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十)
除非另有約定,
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
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
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的損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
一、責任范圍
(一)
在本保險期限內,
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
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二)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三)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
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
但在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
次事故賠償限額。
在本保險期限內,
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
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二)
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
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
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三)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
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四)
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傭的職員、
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
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五)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六)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
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戰爭、
類似戰爭行為、
敵對行為、
武裝沖突、
恐怖活動、
謀反、
政變引起的損失、
費用和責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三)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
用;
(六)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
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七)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八)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九)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叄』 什麼是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
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承包項目1.建築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建築工程,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築用的機器設備,包括施工用的各種機器如起重機、打樁機、鏟車、推土機、汽車;各種設備如水泥攪拌設備、臨時供水及供電設備、傳送裝置、腳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財產物資,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築物及其他財產物資,由於施工過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損失危險,保險人亦可承保。
4.安裝工程項目,即建築工程項目中需要進行機器設備或其他設施安裝的項目,如電梯及發電、取暖、空調等機器設備的安裝存在的危險予以承保。
5.損害賠償責任,即建築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他人損害並依法應承當的損害賠償責任,雖是責任保險中的承保對象,亦可作為建築工程保險項目之一加以承保。
『肆』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包括
因意外事故或住院疾病導致的合理費用,均在學平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保險公司應該根據條款及實際費用進行賠償。
『伍』 工程保險的保險責任有哪些
工程保險的責任有以下幾點:
列明的自然災害,主要有雷電、水災、暴雨、地陷、冰雹等,對於地震與洪水,由於其危險性大,一旦發生,往往造成重大損失,國際保險界一般將其列入特約可保責任另行協議加保;
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以及工作人員在施工中的過失造成的間接損失;
盜竊及清理保險事故現場所需費用,也有保險人將此類風險另行承保的情況;第三者責任;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未列入責任免除且不在上述風險責任范圍的其他風險責任;
在建築工程保險中,除了財產保險中的例行責任免除,如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戰爭、罷工、核污染外,一般還有下列責任免除: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其責任者在設計方,應由直接責任者負責,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擴展承保該項風險責任;原材料缺陷如換置、修理或矯正所支付的費用以及工藝不善造成的本身損失;保險標的的自然磨損和消耗。各種違約後果如罰金、耽誤損失等;其他除外責任,如文件、賬簿、票據、貨幣及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等的損失等。如果是一般建築工程保險,除外責任還包括保險責任項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責任范圍內的其他風險責任。
『陸』 建築工程一切險如何理賠
簡述EPC工程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的全過程工程保險管理任務-工保網
2、後期保險管理
作為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工程保險在投保後的相應管理工作,直接影響著投保人最初風險保障目標能否實現,即業主方或EPC工程總承包商能否順利獲得保險理賠,或相應事故預防技術能否有效發揮作用。這里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保險管理內容,即重視保後索賠管理與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重視保後索賠管理
工程保險索賠管理,對於各類工程險種能否發揮、或能夠發揮多少實際理賠功能有著重要影響。由於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長期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保險公司為防範道德風險發生,降低自身損失,其理賠處理過程與要求往往十分嚴格。如是否及時報險、是否報警、是否採取相應事故減損、是否提供各類理賠材料等,都直接影響著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或最終承擔的賠償責任。
同時,在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免賠額等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與運用上,承包商天然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應由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往往被「除外責任」、「免賠額」等理由解除。這客觀上要求EPC總承包商重視工程保險的保後管理工作,通過委派專項人員或部門進行保後理賠管理,真正實現各類工程險種的保險保障作用。保後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即風險事故前的保險條款研究與風險事故後的索賠處理。
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是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通過自身風險管理或第三方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為投保項目工程提供的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理服務。其涉及的工程險種主要包括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由於目前這兩大險種的風險管理服務主要通過第三方專業風險管理機構實現,而後者的工作內容往往涉及相應工程建設活動主體的工作規范、標准與質量安全責任,因此,在相應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會遭遇來自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工作不配合或其他阻力,嚴重影響著具體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質量。
EPC工程總承包商在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尤其重視相應的保險風險管理服務,配合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完成相應檢測、檢查,通過其風險建議解決相應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風險問題。
『柒』 建築工程保險內容
建築工程保險是以承保土木建築為主體的工程,在整個建設期間,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造成保險工程項目的物質損失和列明費用損失的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徵有:
(1) 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 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
(4) 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建築工程保險的適用范圍
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是各類建築工程。在財產保險經營中,建築工程保險適用於各為民用、工業用和公共事業用的建築工程,如房屋、道路、水庫、橋梁、碼頭、娛樂場、管道以及各種市政工程項目的建築。這些工程在建築過程中的各種意外風險,均可通過投保建築工程保險而得到保險保障。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在實務中,由於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於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為投保人,並在合同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系。此時,為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築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
『捌』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是
1外力引起的電氣裝備
2地震導致施工建築物
3台風摧毀施工現場內的臨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