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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保險案例

發布時間:2021-04-11 05:12:39

A.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實施案例

自2015年度起,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也將實行新的標准。這是自2011年以來,北京首次提高城鎮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准。
其中,學生兒童個人繳費標准將由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60元;城鎮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360元。無業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660元,無業居民中殘疾人員、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360元。
2015年度城鎮居民醫保的參保繳費時間為2014年9月10日至11月底,參保居民應按新標准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足額准備參保繳費資金。
由於目前居民醫保的門診報銷政策要求連續參保一年以上,如果沒有按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可能造成斷繳,將會影響到參保人次年的門診費用報銷。

B. 保險案例分析

你好,不應該用來償還債務。保險金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就屬於受益人的個人財產,由受益人獨立享有,本例中即為兒子的個人財產,不應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范圍,也不應用來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或者交納遺產稅。

所以保險也會用來當做避債避稅的方法。

C. 關於成都醫療保險的問題我的案例具有代表型!

1這個應該是你們自貢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成都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可以辦理異地就醫 有效期是1月1日到12月31日
2這個只有住院才會報
3公司購買必須6險一起買 不能單買一樣 不過你可以退出來自己參保 一個月大概是210左右 三級醫院報銷比例是80% 醫院等級越低 報銷比例越高 每年市平工資出來後會調整一次 你不需要多交費用

D. 我想給孩子買一份門診看病也可以報銷的保險,女兒不到1歲

學霸說保險,只幫助想給小孩買對保險的寶爸寶媽!今年136款熱銷未成年人重疾險對比表已經更新,您可以點開看看。

給小孩買什麼保險好這個問題讓無數想給寶寶買保險的寶媽寶爸望而卻步,今天學姐就跟大家一起研究研究,到底如何給小孩買保險才不會被坑!注意留意著三個關鍵點:

E. 一個關於保險方面的案例,請看一下

王某的2個兄弟有權領取。王妻之母無權領取。
孩子投保的是學平險,學平險的受益人是法定,也就是說王某和妻子都是受益人,可以各領取一半,雖然其中一方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去,但還有王某做為唯一受益人,王某雖然殺害妻子和孩子,但並非出於主觀故意,而是由於精神病理障礙使其完全喪失理智,並不屬於《新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從法律角度說,他還是合法的受益人,所以王妻應得的保險金是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的,保險公司是按照保險法向王某給付保險金。所以從這方面說保險金不是遺產,和王妻之母沒有任何關系。
另外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想適應的民事活動……」王某現在的法定監護是他的2個兄弟,而不是王妻之母,所以領取保險金的行為由其兄代為行使。拿分走人。

F. 保險業的著名案例

國內首例102萬大型跨國理賠現身新華保險
2008年12月10日,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率團緊急奔赴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將102萬元理賠金親自送到這位出險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國內壽險行業首例大額跨國理賠服務在新華保險誕生。

經了解,此位王先生於2006年11月在新華保險投保了100萬保額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前不久在日本當地的常規身體檢查中被醫院確診為小細胞肺癌,並在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接受治療。當新華保險接到這位客戶的跨國理賠申請後,充分考慮保障客戶利益,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立即向公司報案;尤其在首次進行大型跨國理賠且尚無先例經驗的情況下,新華保險相關部門負責人特批以「理賠綠色通道」推進相關工作。

保險公司跨國理賠案件的處理難度較大,牽扯到眾多方面的問題,在處理時間上往往會拖延很長。由於此次跨國理賠保險理賠額度較大達到102萬元,需要通過再保險公司、國際SOS組織的協作,且在日本醫院不針對保險公司以外機構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新華保險遇到了跨國理賠手續復雜、信息聯絡不暢等困難,金愛麗總監急客戶之所急,一方面安撫客戶和業務員,一方面積極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終於在12月10日不顧旅途勞累於當晚趕往日本「癌研有明醫院」,見到客戶核實身份後迅速辦理了全部理賠單證的簽字手續,十分鍾後理賠金即到帳。客戶滿懷感激,「新華保險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險公司!」

從賠案發生到理賠結束,理賠工作是否及時高效,決定了客戶對保險企業及產品的忠誠度,這更是驗證保險企業業務品質、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的最關鍵環節,是保險企業賴以生存的「生命線」。從充分保障客戶利益出發的新華保險,自成立以來堅守「客戶滿意度提升」的唯一評價標准、「客戶價值增長」的唯一服務目標和「以客戶為中心」的唯一服務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誠實守信、盡心盡責、方便快捷的服務體驗,堅持搭建優質的客戶服務平台,特別是高品質的理賠服務平台。

對於新華保險此次誠信、高效的大型跨國理賠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表示,「新華保險對待所有的客戶,無論國內國外一視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賠的地方,不管客戶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新華保險都會把理賠金在最短的時間內送到客戶手裡。新華保險用行動維護了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形象。」同時,郝演蘇教授也提示民眾,「保險是經濟危機環境下最安全的保護傘。」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則表示:「老百姓對保險行業最大的意見就是理賠難,而新華保險一貫重視理賠工作,在新華保險理賠就是不難。希望不久的將來百姓對保險行業有類似的誤解。」

作為中國壽險行業連續三屆全國十大保險明星、北京市保險行業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賠工作視為壽險事業最重要環節的金愛麗則建議,「對於這種大型跨國理賠服務,國際理賠手續應盡量簡單化,同時保險行業應建立大額跨國理賠專項工作機制」。

G. 門診未如實告知買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絕大多數准備購買保險的朋友,都是25-50歲之間,這個年紀100%都去過幾次醫院的,身體不可能一點問題都沒有。而且隨著體檢的普及,很多人也會每年進行體檢,在精密儀器全方位的檢查下,很多人都會被查出某些指標異常。
場景1:一些謹慎的朋友,會一股腦把自己的知道的、可能的、未確診的一些異常指標都會告知保險公司,不僅給核保人員造成了困擾,也使得核保結果變的很苛刻。
場景2:另外一些朋友,可能投保的時候沒有想的太多,告知環節也不是很重視。順利核保通過後,突然會想到,哎呀,5年前我去過門診做過檢查的,7年前登山摔傷,拍過CT做過檢查的。這些都沒有告知,會不會後續理賠存在困難呢?
那麼問題就來了,在購買保險的時候,我們到底應該如何進行告知呢?今天深藍君就為大家講講告知那點事,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線上產品投保的告知
互聯網保險都是採用詢問告知的方式,這種情況下最合理的方法是:僅針對詢問的問題進行告知,沒有詢問的問題,是無需告知的。這個不是我自己的總結,深藍君也咨詢了很多負責核保的朋友,都是這樣的結論。
《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每款產品都是經過精心設計的,對於風險的衡量於界定都是有自己的數據模型,我們不必替保險公司操心。只要保險公司沒有詢問,就算我們知道某個指標存在異常,也無需告知,同樣不用擔心後續的理賠。
我們以陽光健康隨e保為例,這款產品只對乙肝大三陽進行了詢問,如果是乙肝攜帶者、或者小三陽,自然是可以購買的。
深藍君之前在測評弘康大白定期壽險的時候,發現是需要填寫身高體重,用來計算BMI值,但是同樣有很多定期壽險是不詢問身高體重的,所以就算我們嚴重肥胖,只要符合健康告知的內容,我們就可以正常購買的。
二、投保線下產品的健康告知
除了購買線上的互聯網產品,很多朋友也會投保線下的產品,一般線下產品的的如實告知都是通過問卷的方式進行,下圖是深藍君找到的某產品問卷:
深藍君建議:只要是健康告知問卷詢問到的內容,都應該如實回答。上面只是某家保險公司的問卷,不同公司會存在一定的差異。
寫到這里,肯定會有一些朋友有個疑問,我需要把我過去的醫療記錄都列出來嗎?比如幾個月前的發燒、幾年前的摔傷半月板檢查、十年前的門診檢查記錄?如果真的費勁心思仔細回憶,相信大家還是能列出來很多條的。我們看看保險法是如何規定的。
保險法第十六條: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只有那些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需要進行如實告知。如果未告知的的內容對承保結論沒有影響,保險公司是不能拒賠和解除合同的。
如果不確定自己的的問題是否影響承保,或者代理人也沒辦法給你專業的意見,那麼深藍君建議你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的核保團隊都具有深厚的醫學背景和實際經驗,這個問題就交給他們處理就好了。
三、如果不如實告知會怎樣?
如果不如實告知,那麼就涉及到保險法的不可抗辯條款,關於「不可抗辯條款」我們前幾天的推文是有詳細的說明的,而且很多同行朋友也給出了一些實際案例的反饋,點擊這里查看原文>>>
《保險法》16條「不可抗辯條款」內容: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雖然兩年不可辯條款對我們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條款,避免由於自己疏忽大意導致一些事項未如實告知,只要過了兩年不可抗辯期,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話,那麼將來不得以此為拒賠理由了。
但是長期來看,也可能誘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出於保護自己利益可能會加強核保,甚至提高保費等作為應對。所以深藍君的態度是盡量做好如實告知,切勿玩火,以免給自己帶來沒必要的麻煩。
上次的文章裡面還漏掉了一種情況,比如未告知事項同保險事故的發生無關系,那麼大部分情況下保險公司是需要理賠的。比如未如實告知乙肝大三陽購買了定期壽險,但是由於發生意外身故,這種情況在過往的訴訟中,一般都會獲得理賠。

H. 大學生發生醫療保險的案例 急求事例

個人淺見:
案例一:第一個問題:不能代位求償;第二個問題:如確定為醫療費,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但若以損失費用(如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已由乙方支付,則可以申請保險公司進行醫療費用的賠付;
案例二:保險公司主張合法,但理由牽強;個人認為更應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為妥,即被保險人無論從何處得到賠償款項,均應以其實際支出醫療費用為上限;也就是說不能因賠款或補償累加金額超過你的實際醫療費用而客觀上獲得利益。
這樣說,你滴明白不明白?
呵呵……只求助人,不為拿分!~

I. 一個關於保險投保成功的案例,讓人感動的事跡。

這不簡單,最近的墜機事件,理賠情況都出來了。

很好的數據。

保險業緊急行動,啟動綠色通道,迅速開展「8·24」伊春飛機墜毀事故保險理賠工作,部分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趕赴伊春空難的事故現場,在第一時間送去保險理賠金並慰問受傷客戶及遇難者家屬。

截至8月26日15時,「8•24」墜機事故遇難人員中已確認有35人在20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險,預計賠付2543.98萬元。目前,相關保險公司已向13位遇難人員家屬支付賠款431.95萬元。

對倖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開始,目前已確認21人在9家保險公司投保了27份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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