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領失業保險,每個月都要在街道辦簽字,如果遇到節假日怎麼辦
向後推遲下周工作日
⑵ 失業金可以在任何街道辦事處簽字嗎
失業金領取辦理,勞動者不可以在任何街道辦事處簽字,需要在對應的街道辦事處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表》經街道辦蓋章後,勞動者可以依法辦理失業證,勞動者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可以持失業證、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資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就業局或者行政服務中心的就業局服務窗口辦理領取手續。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⑶ 領取失業金這個月忘了去街道出簽字怎麼辦
現在馬上去補簽。
過了當月報到的時間,只要當月去補,還是可以繼續領的。
⑷ 失業保險多久簽字才能領取
不簽字就領不到, 3個月不簽字就算自動放棄。
《社會保險法》規定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你好12017-3-13 12:56:39j循
⑸ 失業保險金資料提交多久後生效沒時間簽字領取怎麼辦
辦理失業登記60日內,超過時限算自動放棄
⑹ 失業保險金要📃轉到街道多長時間以後才能領取
一般是當月辦理次月領取
⑺ 在街道領取失業金 需要辦理的手續
領取失業金需要辦理的手續:
1. 用人單位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為失業人員辦理社保參保人員減少手續;
2.用人單位自辦理社保參保人員減少手續之日起的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等材料提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3.用人單位或失業人員本人應在社保參保人員減少之日起60日內,持相關資料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4.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將有關事項告知經辦人,並納入次月發放計劃。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具體原因;
5.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核發通知書》辦理「求職登記」、「培訓登記」和「失業登記」,次月起按月簽字申領,申請成功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在簽字申領的當月月底前發放到賬,連續兩個月未簽字做自動放棄處理。
1.本人身份證明;
2.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3.《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相關材料;
4.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銀行開具的個人銀行賬號。
⑻ 失業保險金怎麼領 去那裡領 需要帶什麼證件
失業金領取條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系的材料、身份證、戶口本、照片等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後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
如果領失業金,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上必須註明是非個人意願(如辭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等原因)才能夠領取失業金。如果是自己辭職,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且非個人意願解除勞動關系才能領取,累計繳費達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具體如下:
1, 能不能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 領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