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㈡ 關於規范銀郵保險代理渠道銷售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請參考保監會2006年70號文件關於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
保監發〔2006〕70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
近年來,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合作不斷加強,在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影響了各自業務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防止商業賄賂,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代理機構資格管理
(一)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其一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二)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沒有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三)每個兼業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系。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
二、加強代理業務內部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登記簿,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銀行保險業務,加強內部管理及相關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由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加強相關內控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三)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均應按照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建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檔案,逐筆記錄有關要素和信息。
(四)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加大電子化建設力度,完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電子化操作系統和賬務系統,減少手工操作。
三、規范手續費管理
(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著眼長遠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手續費,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1號)規定,由商業銀行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四、規范銷售人員資格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正確指導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並對該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二)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培訓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培訓的次數、方式、內容及培訓費標准。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及職業道德等,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監管部門規定時數。保險公司委託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參加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認證。2006年10月31日以後,銷售投資連結類產品、萬能產品,以及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類產品的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保險公司可以設立銀保專管員負責銀行代理網點保險業務的培訓、聯絡和相關服務。銀保專管員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規范產品銷售
(一)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各類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發和管理,嚴禁分支機構、代理網點或銷售人員擅自印製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
(二)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准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代理保險產品,不得進行誤導或不實宣傳。
(三)保險公司應與銀行加強合作,針對銀行客戶的保險需求以及銀行銷售的特點,細分市場,開發多樣化的、與銀行產品互補的保險產品。
(四)鼓勵保險公司深入挖掘與銀行的合作潛力,將合作領域擴大到櫃台以外的網上銀行、信用卡、以及對公業務等方面,積極探索非櫃面銷售模式,如理財專櫃、電話、直復營銷以及對企業客戶的銷售。
六、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保監局、銀監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誤導、賬外核算、亂列費用等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努力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後服務,並積極配合當地保監局、銀監局做好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行業內外溝通與交流
(一)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督促當地保險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盡快採取行業自律措施,建立行業內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共同維護銀行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打擊商業賄賂,遏制惡性競爭。
(二)各保監局和各銀監局應建立溝通交流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協調有關政策。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已經簽署的銀保合作協議如不符合本通知有關要求,應當在2006年9月30日前根據本通知進行修訂或重新簽署合作協議。
郵政儲匯機構、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按照上面的文件銀保專管員應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在實際中只有中國人壽不簽勞動合同因為是國有的企業。上層領導是有級別。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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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中介報備監管部門需要哪些資料
(一)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管理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雖然該條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但財政部門是監管第一責任人,負責對政府采購對象(即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項目)的全面監管。
(二)制定政府采購政策
政策是國家為了實現社會、政治和經濟目標,通過一定組織程序而制定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及具體措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准、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三)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政府采購信息的及時公開和真實、詳細,是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因此,《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匯總政府采購預算
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隨部門預算一起進行,由采購人依據預演算法的規定和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公開招標限額標准進行編制,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有匯總預算的職責。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
(五)受理采購人采購實施計劃的報備
采購人在實施采購時,要將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以便財政部門加強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管。《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准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六)審批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方式的變更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實施采購活動前或實施采購活動中,因各種原因需要變更法定的采購方式。對此,我國規定的是報批制,其審批許可權在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七條分別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廢標後,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關於采購方式變更的審批權問題,《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准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七)規定政府采購合同文本內容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但必須推行標准化合同文本。其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八)受理采購人的合同報備
對采購合同的管理,我國實行的是備案制。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九)依法處理投訴與行政復議
為保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我國政府采購設計了多重救濟制度,有詢問、質疑、投訴、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而投訴和行政復議由財政部門處理。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八條分別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條例》第五十八條還規定,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在依法處理投訴或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視情況決定采購活動是否暫停進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十)對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檢查
檢查是監管的具體形式。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十一)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
我國實行的是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模式。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並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十二)建立評審專家庫,並對專家的使用進行監管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要相對分離。財政部門要建立專家庫維護管理與抽取使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購專家庫的維護管理與使用抽取工作分離。《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招標采購機構對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經辦人在財政部門監督下隨機抽取。特殊情況下,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同意,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專家庫維護管理人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後,推薦給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采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評審專家人選,但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十三)對違反政府采購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已出台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均明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應當對違反政府采購法規的行為給予處罰,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停止支付資金、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和罰款。處罰對象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評審專家。
(十四)審核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中的權重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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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如何利用保險中介機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銀保監會新規正式施行,沒有信息系統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工保網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業代理機構市場經營不規范等多方面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著保險中介行業准入門檻與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一輪的優勝劣汰,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具體而言,國內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32000多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只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舊使用傳統的郵件、社交媒體等線下人工方式進行對接。而客觀上,信息系統的研發費用動輒可達百萬元,對於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形成沉重的企業經營挑戰。
當然,《辦法》中雖然提出可以採用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方式實現信息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文件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來看——「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降低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獨立的信息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眾多保險中介機構及兼業代理機構豎起一道高高的業務經營門檻,加劇著保險中介市場競爭。通過淘汰一批「小亂差」的市場經營主體,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此外,「信息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數據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與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解決了此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信息交互、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數據報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不透明、不及時准確等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業務信息交互的規范、透明、可追溯,有利於解決監管部門在保險中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困境,提升監管效能。
㈤ 什麼是虛構保險中介業務
一般而言,虛構中介業務是指「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公司」的授意下,將「保險公司」完成的業務掛在自己名下,然後開具假發票給「保險公司」,幫助「保險公司」帳外流轉資金。這種行為違背保險法,是歷年保險監管的重點。某些不規范的保險中介機構甚至全靠開票、賺取保險公司給予的手續費來生存,這類行為同時牽涉「保險公司」和「中介公司」,應當同時處罰雙方。
㈥ 關於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業務管理的通知
近日,中國保監會中介監管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統計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函[2005]60號),要求加強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工作,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統計工作的管理內容。為確保保險中介業務統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我局要求各公司按季度報送《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具體如下:一、《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是反映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和經營狀況的基礎性報表,各公司應認真、准確填寫,並於每個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送我局。二、《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應以紙質和電子版兩種形式報送。紙質報表以A4紙列印,加蓋公章後以快遞方式報送我局統計研究處。電子版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zhongjie@三、各公司可從我局網站()右側中部「文件下載」欄目中下載該報表模版。四、各公司應確定專人負責該報表的填報工作,於2005年7月8日前將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郵箱)傳真至我局。五、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工作是各公司了解保險市場運行情況,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數據支持的重要基礎,各公司要充分認識做好保險中介業務統計的重要性。我局將按照《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考核各公司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報表報送情況。六、本通知自2005年第二季度開始執行。出自:2008-11-2214:59:52中國養老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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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的通知
一是可以通過合法的代理購買保險;
要提醒的是,4S店不得強制投保人購買交強險。新頒布的《關於加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介業務管理的通知》明確指出,為保險公司代銷交強險的中介機構不得拒絕為投保人辦理交強險服務。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強制投保人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不得誘導、誤導投保人在責任限額內重復投保,不得在銷售交強險時強制投保人購買其他保險產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二是可以購買保險公司的電話車險或者網上車險;
相比其它投保渠道,電話投保具有三大優勢:首先是省錢。在眾多銷售渠道中,到保險公司櫃面和電話銷售是最省錢的;其次是便捷、放心。市民不用到保險公司櫃面去,在家就可方便投保;第三則是兼顧了安全。因為在客戶指定的時間、地點收繳保費,沒有中介公司可能的延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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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關於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准入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
對民營企業市場准入的要求的參考:
一、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落實措施,加快消除市場准入障礙,為私營企業提供一個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
1、對私營企業實行平等的政策待遇。建議市政府組織專門力量,全面清理和廢除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地方性、部門性法規,打破行業、部門和地區壟斷,實現私營企業與國企、外企平等的政策待遇,包括同等的市場准入政策;同等的招投標政策;同等的融資、稅收、土地使用、財政貼息、政府采購政策;同等的外匯管理、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配額、出口退稅、出口信用保險費補貼、人員出入境等政策;同等的參與國資國企改革的政策。
2、盡快實施投資登記備案和核准管理制度。建議市政府盡快制訂這方面的法規和相應的管理辦法。今後除禁止類和限入類項目外,民間投資不必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只實行登記備案或核准管理辦法。
二、建議政府率先在有條件的地區先行試辦地方區域性小銀行。向民資開放金融領域,建立和發展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和融資擔保體系。上海是全國的經濟中心,也是金融中心,在這方面完全應該也有條件先行一步。青浦、嘉定和松江區集中了郊區近一半的私營企業,這些區的工業產值都超過了100億元,實現營業和銷售收入500億元以上,經濟活動力量相當大,有條件試辦地方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小銀行。這些小銀行需以民資為主,加上原信用社資金,以及政府每年可從私營企業繳納稅金(2003年為263億元)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進行參與。
三、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教育領域,特別是非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領域。改革教育經費的分配機制,公共財政從義務外教育、職業培訓等競爭性領域退出,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這些教育領域享受同等待遇,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國家補貼經費。
四、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衛生醫療領域,實行適應多層次需求的差別市場。
1、降低衛生醫療行業的進入門檻,實行多層次差別市場,即高端、中端和低端醫療市場並存的結構。在允許開設民辦醫院的同時,應允許開設外資醫院和更多的私人診所,包括個體醫生行醫,並建立大醫院與私人診所、個體醫生之間的合作聯系制度,以動員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衛生醫療市場。
2、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取消劃分營利性醫院和非營利性醫院的制度。只要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或標准,民營醫院應與公辦醫院一樣,可以進入醫保定點單位,可以設置相關的醫療科目,可以從事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可以自行決定購置大型醫療設備,等等。
3、放寬價格控制,調整稅收政策,降低稅率。在低端市場要有效降低醫療價格,使之有一定彈性,並可適度浮動。高端市場價格則可高些,以體現服務質量。要降低稅率,扶持民營醫院迅速健康發展。
4、建立民營醫院行業協會,促進相互之間信息交流,加強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系,提高管理水平。
五、建議政府進一步開放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提高其市場化程度。積極推動民資進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支持符合條件的私營企業參與總承包、分包、招投標代理、監理等建設市場業務競爭。這里應特別強調:一是對不同經濟主體全方位開放,一視同仁,特別在招投標時,不能歧視私營企業,不能內設不利於私營企業的限制條件;二是要全產權開放,即與開放項目相關的經營權全都要開放。
六、建議政府加快民營科學研究和高科技行業的發展,為「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打下堅實基礎。上海具有強大的人才優勢和科技優勢,應加大對民營科技企業技術創新的支持,鼓勵民營科技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並積極參與政府科技計劃、攻關項目,投資政府頒布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指導目錄中的有關研究項目;國家和市級科技攻關項目招投標應面向全社會放開,鼓勵民營企業、民營資金參與;國家級實驗室可以向承擔科研任務的民營企業開放;採取措施幫助民營企業加快科技產業化步伐。
七、建議政府採取措施,加快社會中介行業如律師、會計、咨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招投標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為私營企業參與國資國企的改革、改制、並購和重組提供優質服務。
1、對現有的中介企業進行整頓、改革、規范,提高其執業水平;
2、鼓勵更多的高校畢業生、海外學成歸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入中介企業;
3、鼓勵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中介行業,發展中介行業;
4、鼓勵更多的中介企業為私營企業提供優質服務,以消除市場體系的「三缺失」現象和企業的「三不」現象。
八、建議政府通過授權或新建方式,建立市中小企業專司管理服務機構。加強對本市中小企業的專門管理,提供宏觀指導和微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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