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定性規定和時效規定是什麼急急急急急!!!!!
我國《保險法》第53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任何人對自己的生命或身體具有無限的保險利益,因此,在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投保人身保險的情形下,自當不發生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
除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外,投保人對與其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均具有保險利益。因此,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姊妹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與公婆、岳父母之間,都互有保險利益。
時效規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並不重要。也就是說,在發生索賠時,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存在是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條件,而不是給付的前提條件。即使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因離異、僱傭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喪失保險利益,也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仍擔負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的責任。
(1)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時限擴展閱讀:
產生依據
國際上對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產生依據有兩種原則,即利益主義原則和同意主義原則。
1、利益主義原則
利益主意原則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系作為保險利益存在的依據。即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投保人就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等都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系,所以夫妻之間、合夥人之間相互具有保險利益。
2、同意主義原則
同意主義原則認為只要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而不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系,都認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3、我國採用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採用的是利益主義與同意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1)、利益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具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2)、同意主義
我國《保險法》第53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為了更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此處的「被保險人同意」應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已經存在的可以產生利益關系的法律關系為條件。即這里表現出來的是雙重條件,既要具有一定的法律關系又要被保險人同意。
參考鏈接:網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B. 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時效是多久
財產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但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財產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發生保險事故時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責任。
C. 對於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 )
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D. 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
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4)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時限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E. 題目:對於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 )
人身保險中,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是:只要求在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
F. 在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的利益的作用有哪些
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作用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
保險(Insurance),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 ,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G. 各類保險中,保險利益必須存在於什麼時間
各類保險中,保險利益必須存在於什麼時間?
在財產和責任保險中,保險利益必須在損失發生時存在。有些財產保險合同允許在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可以對財產沒有保險利益,但預期在將來對它具有保險利益。相反,在人壽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要求只要在保險單出立時滿足就行,而不要求在被保險人死亡時具有保險利益,因為人壽保險單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一種定額保險單,而且可以轉讓。在健康保險中,在何時保險利益必須存在問題也取決於健康保險單是定額保險單還是補償性合同。
H.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時效與財產保險利益時效有幾年的不同
一、財產風險的特殊性
財產保險所要處理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行為均可作為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保險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由於保險標的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風險事故的發生也表現出不同的形態,既包括暴風、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火災、爆炸、碰撞、盜竊、違約等意外事故。風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賠償責任,也包括間接的費用損失、利潤損失等。
二、保險標的特殊性
廣義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按標的具體存在的形態通常可劃分為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有關利益。有形財產是指廠房、機器設備、機動車輛、船舶、貨物、家用電器等;無形財產或有關利益指各種費用、產權、預期利潤、信用、責任等。狹義財產保險的標的僅指有形財產中的一部分普通財產(如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標的等)。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而無法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不能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如空氣、江河、國有土地等。
三、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在財產保險中,財產損失保險是最基本的一類業務。就財產損失保險而言,與人身保險相比,其保險利益的特殊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物間的關系,即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關系;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產生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有量的規定性,不僅要考慮投保人對標的有沒有保險利益,還要考慮保險利益的額度大小。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僅限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金額須以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保險金額超過財產的實際價值部分將因投保人無保險利益而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外,一般沒有量的限定。
(三)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到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不僅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而且也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條件。一旦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喪失保險利益,即使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負賠償責任。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僅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即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並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四、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
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一般參照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或者根據投保人的實際需要參照最大可能損失、最大可預期損失確定其所購買的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即為保險價值。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價值限度以內,按照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存在的保險利益程度來確定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由於各種財產都可依據客觀存在的質量和數量來計算或估計其實際價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論上,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具有客觀依據。
五、險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較短。通常,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內,並且保險期限就是保險人實際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不過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如在工程保險中,盡管在保單上也有一個列明的保險期限,但保險人實際承擔保險責任的起止點往往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即受到承保風險的區間限制。一般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保險責任的起止點可以向前追溯至運輸期和製造期,向後延至試車期、保證期和潛在缺陷保證期。即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實際上包括了製造期、運輸期、主工期、試車期、保證期和潛在缺陷保證期。在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中,保險期限實際是一個空間范圍。例如,我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確定依據是「倉至倉條款」,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責任的空間范圍是從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起運港發貨人的倉庫時開始,一直到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的倉庫時為止;在遠洋船舶航程保險中,保險期限以保單上載明的航程為准,即自起運港到目的港為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
六、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於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屬於損失補償合同,保險人只有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時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而且補償的額度以被保險人在經濟利益上恢復到損失以前的狀況為限,絕不允許被保險人獲得額外利益。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盡管可能出現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也可能出現重復保險的現象,但是保險人在賠付過程中都會按照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處理。例如,對重復保險進行損失分攤;對於不足額保險實行比例賠付;對由於第三者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先行賠償,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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