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保險銷售中如果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代投保人簽字將導致的結果是
1、針對性地解答準保戶的疑問。準保戶對保險方案完全滿意以至於毫無疑義地購買的情況是極為少見的。有異議是銷售過程中正常情況。如果準保戶提出反對意見,保險銷售人員要分析準保戶反對的原因,並有針對性地解答準保戶的疑問。2、促成簽約。促成簽約是指保險銷售人員在準保戶對於投保建議書基本認同的條件下,促成準保戶達成購買承諾的過程。3、指導準保戶填寫投保書。投保人購買保險,首先要提出投保申請,即填寫投保單。雖然投保單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章之前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不能基於自己填寫的內容提出任何主張,但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要約的證明,也是保險人承諾的對象並確定保險合同內容的依據。投保單是構成完整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投保單存在問題就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是部分內容無效。為了體現客戶的真實投保意願,維護客戶的利益,避免理賠糾紛,如實、准確、完整地填寫投保單是非常重要的,保險銷售人員有責任和義務指導和幫助客戶填好投保單。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如實填寫各項內容,確保所填寫的資料完整、內容真實。需要特別約定時,要特別說明或註明。填寫完畢並仔細核對後,投保人應當在投保單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切忌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代投保人簽字,否則,將使保險合同無效。以上內容摘自《保險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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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投保人代理被保險人簽名
凡是按照《保險法》規定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若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代投保人簽名。他人未經授權擅自代投保人簽名訂立保險合同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除非得到投保人的事後追認,應認定為保險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自然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投保人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了保險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視為投保人以交納保險費的行為在事實上認可了代簽名的行為,應認定為合同已經成立,如保險合同符合生效條件,則該保險合同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代被保險人簽名。不論因何種原因發生,未經被保險人授權而擅自代簽名的,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定如屬於死亡保險,應認定為無效。除死亡保險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代被保險人簽名的保險合同如被保險人事後追認,合同有效;如被保險人事後不追認,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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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代理人替投保人簽字這份保險生效嗎。
這種行為就是「代簽名」,作為從業人員應該非常清楚這種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吧。不論投保人有任何特殊的情況或原因,都不能成為代簽名的理由。自然在法律上也不會有生效一說法了。
⑷ 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字
《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合同無效。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質押。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這條規定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作為被保險人並認可保險金額,與在投保單上簽名並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名不僅對投保單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且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修改後的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投保人。
⑸ 保險代理人替保險人簽字合同有效嗎
你好,
這種分紅型保險是有猶豫期的,一般是10天,
只要在這10天內退保,『是不會產生任何費用的,
如果過了猶豫期,
那就有現金損失,
大約一半吧,
如果保險不是你媽媽簽的字,
代簽保險合同無效, 購買保險時,常出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為同一人的情況,而填寫投保單的往往是投保人。由於很多投保人不清楚被保險人應親筆簽名的要求,業務員如果疏於提醒,就會造成代簽名保單的出現。也有些代理人為盡快促成保單,從而完成業績,誤導投保人為被保險人代簽名。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條款中所涉及的問題必須如實告知,所以保單以及附加條款一定要投保人本人親自簽名。
但是保險起見,還是致電保險公司取消比較合適。
⑹ 電子投保確認單上的投保人簽字,是經過投保人的允許,保險代理人模仿投保人的字跡簽的,今後會有糾紛嗎
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投保單上代投保人簽字而事後投保人由於某種原因否認投保的效力,則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通過對投保人行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斷投保人是否對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給予授權,以及投保人否認保險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據民法中委託代理的原理,委託人向代理人授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明示授權,即委託人以語言文字等外部表現方式授予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一種方式是默示授權,即委託人通過自己的默示行為授予代理人某種權利。默示行為有積極的默示行為和消極的默示行為兩種。積極的默示行為通常是通過行為人的作為方式來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消極的默示行為是通過行為人的不作為方式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單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而又無證據證明投保人當時給予了明示授權,則需要對投保人的行為方式作進一步判斷。如果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交納了保險費,就可以視為投保人以自己積極的默示行為確認了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單非本人簽字而簡單地否認投保單甚至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代為簽字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
⑺ 被保險人代投保人簽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凡是按照《保險法》規定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若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代投保人簽名。他人未經授權擅自代投保人簽名訂立保險合同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除非得到投保人的事後追認,應認定為保險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自然就沒有法律效力。但是投保人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了保險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視為投保人以交納保險費的行為在事實上認可了代簽名的行為,應認定為合同已經成立,如保險合同符合生效條件,則該保險合同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代被保險人簽名。不論因何種原因發生,未經被保險人授權而擅自代簽名的,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定如屬於死亡保險,應認定為無效。除死亡保險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代被保險人簽名的保險合同如被保險人事後追認,合同有效;如被保險人事後不追認,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⑻ 保險合同上投保人簽名是代理人代簽的怎麼處罰
數量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
⑼ 買保險時,能不能讓代理人幫我簽字
不能,代理人是嚴禁代客戶簽名的。他人未經授權擅自代投保人簽名訂立保險合同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除非得到投保人的事後追認。《保險法》中對代簽名問題做了相關規定,代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這種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在法律上都存在瑕疵,其效力是不確定或無效的,會給保險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
⑽ 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會受到什麼處罰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出現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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