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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異常交易包括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1-07-13 18:37:38

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在早期的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中,告知與保證主要是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約束,而現代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中的告知與保證則是對投保人、保險人等保險合同關系人的共同約束。棄權與禁止反言的規定主要是約束保險人的。

1.告知

(1)告知的概念。告知包括狹義告知和廣義告知兩種。狹義告知僅指投保人在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成立時,就保險標的的有關事項向保險人進行口頭或書面陳述;而廣義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態等有關事項向保險人進行口頭或書面陳述,以及合同訂立後,標的的危險變更、增加或事故的發生及時通知保險人。事實上,在保險實務中所稱的告知,一般是指狹義告知。關於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標的的危險變更、增加,或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告知,一般稱為通知。在此所述的告知僅指狹義告知。

(2)告知的內容。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應將那些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費率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投保人必須告知的重要事實主要有:保險標的物的危險或損失可能超出正常情況的現象;與保險標的有聯系的道德風險;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一些事實。例如,將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的價值、品質、風險狀況等如實告知保險人;將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既往病史、家族遺傳史、職業、居住環境、嗜好等如實告知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告知的內容主要有兩方面:① 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主動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內容,對於責任免除條款還要進行明確說明。② 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後或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實履行給付或賠償義務。

(3)告知的形式。國際上對於告知的立法形式有兩種,即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 1)無限告知。即法律上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規定,投保人必須主動地將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危險程度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 2)詢問回答告知。又稱主觀告知,指投保人只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方無須告知。早期保險經營活動中的告知形式主要是無限告知。隨著保險經營技術水平的提高,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的保險立法都是採用詢問回答告知的形式。《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一般操作方法是保險人將需投保方告知的內容列在投保單上,要求投保方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保險人在履行其訂約階段的告知義務時,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也正在採用各種「合理的方式」來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將免責條款用黑體印刷,使用不同字型大小,放置在顯著位置,用彩圖來表現等。根據《保險法》第25條的規定,在理賠階段,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來履行其告知義務。

2.保證

(1)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另一項重要內容。在保險合同中,所謂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做或不做某事,或者使某種事態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諾。保證是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某種義務的條件,其目的在於控制風險,確保保險標的及其周圍環境處於良好的狀態中。例如,投保家庭財產保險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證不在家中放置危險物品,此承諾即保證。若無以上保證,則保險人將不接受承保,或將改變此保單所適用的費率。

(2)保證的形式。根據保證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兩種:
1)默示保證。默示保證的內容雖不載明於保險合同之上,但它一般是國際慣例所通行的准則,是習慣上或社會公認的被保險人應在保險實踐中遵守的規則。默示保證的內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決的結果,是保險實踐經驗的總結。默示保證在海上保險中運用比較多,如海上保險的默示保證有三項:① 船舶的適航性,是指船舶在開航前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即船體、設備、供給品、船員配備和管理人員都要符合安全標准,並有適航的能力。② 不變更航程,船舶航行於經常和習慣的航道,意味著風險小、安全,除非因躲避暴風雨或求助他人,否則不得變更航程。③ 航程具有合法性,即被保險人保證其船舶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或運載違禁物品等。
2)明示保證。指以文字或書面的形式載明於保險合同中,成為保險合同的條款。例如,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車輛妥善保管、使用、保養,使之處於正常技術狀態。」明示保證是保證的重要表現形式。明示保證又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 ① 確認保證。確認保證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過去或投保當時的事實做出如實的陳述,而不是對該事實以後的發展情況做出保證。例如,投保人身保險時,投保人保證被保險人在過去和投保當時健康狀況良好,但不保證今後也一定如此。② 承諾保證。指投保人對將來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的保證,即對該事項今後的發展做出保證。例如,在投保家庭財產盜竊險時,保證家中無人時,門窗一定要關好、上鎖。
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險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保證與告知都是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誠信的要求,但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告知強調的是誠實,對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如實申報;而保證則強調守信,恪守諾言,言行一致,許諾的事項與事實一致。所以,保證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比告知更為嚴格。此外,告知的目的在於使保險人能夠正確估計其所承擔的危險;而保證則在於控制危險。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指保險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已放棄某種權利,日後不得再向被保險人主張這種權利。比如,在海上保險中,保險人已知被保險輪船改變航道而沒提出解除合同,則視為保險人放棄對不能改變航道這一要求的權利,因改變航道而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就要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棄權與禁止反言在人壽保險中有特殊的時間規定,規定保險方只能在合同訂立之後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以被保險方告知不實或隱瞞為由解除合同,如果超過規定期限而沒有解除合同,則視為保險人已經放棄這一權利,不得再以此由解除合同。


(1)保險異常交易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保險從業資格考試是建立與完善保險市場主體體系的需要。其次,是規范保險市場交易行為,降低保險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質職業保險從業人員隊伍的需要。保險從業資格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以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中國的保險業伴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走上超速發展的"快車道",並成為國民經濟生活中一個新的增長點。與快速發展的保險業相比,保險從業人員的建立與培養則顯得明顯滯後。這種滯後將會阻礙或限制保險業的發展。為了順應和促進保險業的發展,與國際接軌,並規范保險交易行為,培養保險從業人員已是迫在眉睫。此時舉行保險從業人員考試,其意義已遠遠超過考試本身。

⑵ 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退出的監管。
第一、保險組織應依法設立、登記,並以此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組織的形式為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險公司的市場准入表現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保險組織必須具備比一般工商企業設立更為嚴格的條件,這是世界各國保險法的普遍規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設立保險公司的五項條件。設立保險公司的一般程序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在保險公司的變更和退出上也有相應的規定:保險組織的變更包括保險組織的合並、分立、組織形式的變更及其他事項變更,首先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其次要經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最後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涉及到減少實收貨幣資本金時,必須通知債權人。保險公司的終止分為保險公司的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保險公司的解散和撤銷都要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但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涉及的社會面廣,故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解散。當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經我國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但對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其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則由我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2)保險經營的監管
第一、保險經營的業務范圍我國《保險法》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兩大類。
第二、保險費率與保險條款的監管。在我國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執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而對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定,但應當報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保險人惡性競爭行為的監管。為了規范保險市場、防止惡性競爭,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保險法》對保險人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作出一些禁止性規定。
第四、對再保險經營與本國民族保險業的保護。在我國,再保險公司也要分業經營。為了保護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對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本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對外國保險公司則有選擇地逐步讓其進入。
第五、對承保責任限額的規定。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必要通過保險公司業務量的限制控制其責任限額,從而分散風險,穩定經營。
(3)保險財務的監管
第一、最低償付能力的監管。償付能力是指保險組織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二、各種保險准備金的監管。保險准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有與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險責任。各種准備金有: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第三、公積金的監管。公積金是保險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保險公司提取公積金,是為了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和增加公司資本金。
第四、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監管。保險資金運用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同時,由於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資金運用狀況,直接影響著公司的賠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4)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第一、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監管的內容有:保險代理人的設立、保險代理人的執業管理。
第二、保險經紀人的監管。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在我國保險經紀人限於組織。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經紀人的性質上具有居間、代理、咨詢的性質。監管的內容有: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管理。
第三、保險公估人的監管。保險公估人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監管的內容有:保險公估人的設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管理。

⑶ 保險公司關注異常交易

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第十二條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客戶資金賬戶原因不明地頻繁出現接近於大額現金交易標準的現金收付,明顯逃避大額現金交易監測。
(二)沒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較小的客戶,要求將大量資金劃轉到他人賬戶,且沒有明顯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戶的證券賬戶長期閑置不用,而資金賬戶卻頻繁發生大額資金收付。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並在短期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
(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
(六)開戶後短期內大量買賣證券,然後迅速銷戶。
(七)客戶長期不進行或者少量進行期貨交易,其資金賬戶卻發生大量的資金收付。
(八)長期不進行期貨交易的客戶突然在短期內原因不明地頻繁進行期貨交易,而且資金量巨大。
(九)客戶頻繁地以同一種期貨合約為標的,在以一價位開倉的同時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價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開倉後平倉出局,支取資金。
(十)客戶作為期貨交易的賣方以進口貨物進行交割時,不能提供完整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或者提供偽造、變造的報關單證、完稅憑證。
(十一)客戶要求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且不能提供合法證明文件。
(十二)客戶頻繁辦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且無合理理由。
(十三)客戶要求變更其信息資料但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嫌疑。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財產保險業務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從廣義來說,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業務在內的一切非人身保險業務。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的保險標的都是合同雙方權利人和義務人約定的經濟信用。該保險以義務人的信用危險為保險事故。義務人(被保證人)的信用危險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後,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在被保證人不能履約償付的情況下負責提供損失補償,是一種擔保性質的保險。信用保險與保證保險的區別在於,兩者的投保人不同。信用保險的投保人是合同的權利人,而保證保險的投保人是合同的義務人。 企業財產保險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點的財產物資為保險對象的保險,企業財產保險業務種類繁多,品種多樣,目前開辦的企業財產保險險種主要有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綜合險、財產一切險等基本險種,並有多個附加險條款,供客戶根據不同的需要進行選擇。
企業財產保險:
1、可以分為主險和附加險。
2、性質不同,保險額的確定不同,賠款計算方式也不同。
3、企業財產保險的對象是除了私營企業以外所有的各類企業,還包括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
家庭財產保險:
1、其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按實際支出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受損標的的保險金額。
2、其險種還有待於開發,其開發潛力是很大的。 機動車輛保險: 一般只以一種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承保各種不同種類的機動車輛,其保險責任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種基本險別,除此之外,機動車輛保險還包括一些附加險,它們是針對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部分責任免除而設計的,主要包括: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險種。
貨物運輸保險:
1、按照貨物運輸范圍分包括國內貨物運輸保險,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按運輸方式和運輸工具分包括直運貨物運輸保險,聯運貨物運輸保險,集裝箱運輸保險,郵包險。
2、是國際貿易的必要組成部分,對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建築工程保險:
1、其被保險人是指在工程建設期承擔風險或具有利益關系的各方,在一張建工險保險單中可以有多個被保險人。
2、其保險理賠方式的選擇權在保險人,而不是被保險人。
3、保險金額的恢復期限是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算,而不是從「恢復之日」起算。
產品責任保險:
1、其目的,在於保護產品的製造商或銷售商免因其產品的使用造成他人人身會財產損害而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
2、保險人不承保必然的產品缺陷引起的索賠,在承保餐廳、旅館等的產品責任保險時例外。 出口信用保險: 是以出口貿易和海外投資中的買方信用危險為承保責任的一種政策性保險,其目的在於擴大出口。由於出口貿易中的特殊風險,各國政府對出口信用保險的參與程度都很高。

⑸ 保險可疑交易標准有哪些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列舉了保險可疑交易的17類標准: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三)對保險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四)猶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五)發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六)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後短期內退保或者提取現金價值,並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保可能帶來的較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十)明顯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十一)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十五)與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十六)沒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⑹ 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保險條款就是保險合同上規定的有關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保險事項的條文。

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如下:

1.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以及受益人基本信息:

明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人以及受益人基本信息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等。

關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區別,推薦閱讀這篇文章《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區別》

2.保障對象:

保險保障對象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所指的對象,是保險作用的對象。

3.保險風險:

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被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必須在合同條款中列明。

4.現金價值與保險金額:

現金價值是指投保人在退保時能退回的錢;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公司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保額。

5.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保險費是指被投保時向保險人交付的費用;保險費率是指按保險金額和投保年齡計算保險費的比例。

6.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是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障期限,即從保險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時間。如購買一份保20年的壽險,那麼20年就是這份壽險的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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