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從業人員代理資格和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區別
受雇的機構和收入來源不同。保險從業人員代理受雇於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是受雇於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從業人員代理是保險公司給發薪水,保險中介從業人員是從被保險者身上收取傭金、賺取利益。
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㈡ 目前,我國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主要包括()。(答案:A)為什麼答案是A
各選項具體是什麼內容啊?沒有具體內容別人沒辦法幫你啊。
應當是A啊。
B中的專業保險代理人和兼業保險代理人都是保險代理人,只是我國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就是保險代理機構(含其從業人員)。
㈢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是什麼證書
項目: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受理機關:當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3、《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擬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可由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專業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或全體發起人簽署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2、《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人民銀行出具的最近三年個人信用報告(原件一份)以及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一份),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的承諾書;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一份、復印件一份)、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分析、財務分析、業務發展計劃等;
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等等;
9、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10、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保險專業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11、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具體包括租房合同及房產證復印件或房產使用權證明);
12、計算機硬體配備情況、業務軟體說明及財務軟體說明等。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2、公司章程符合法律規定。
3、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擬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當地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注意事項:
1、申請參加保險專業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布
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2、參加保險專業代理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1)考試作弊;
(2)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場紀律的;
(3)其他作弊行為。
3、持有人遺失《保險專業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4、《保險專業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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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什麼區別
保險代理簽的是代理合同,不是保險公司編制內員工,沒有名額限制,只要招的到人招多少都可以,同時待遇方面在過了半年或者1年後就沒有底薪了,純粹靠傭金,不過考勤不嚴格,比較適合家庭主婦和時間不是很充裕的人員。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簽的是勞動合同,是保險公司編制內員工,有一定的名額限制,一般需要2-3年從業經驗的人員才會錄取,待遇方面有底薪,同時享受5險一金,如果做單且可以拿績效和傭金,但是考勤嚴格,考核壓力也更大。
㈤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與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有什麼區別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是專業保險代理機構發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是個新名詞,和以前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相似,由保監會發的
保險公司發的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職業證書,和以前的展業證相似
7月份改成這樣的
㈥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保險從業資格證書是一種職業資格證書,是指相關人員通過國家的專門考試而獲得的一種職業證書。有了該證書相關人員才可以從事保險行業。保險從業資格證書可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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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保監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有什麼要求
第四條中國保監會組織、協調、指導保險業反洗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職責:
(一)參與制定保險業反洗錢政策、規劃、部門規章,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對保險業實施反洗錢監管;
(二)制定保險業反洗錢監管制度,對保險業市場准入提出反洗錢要求,開展反洗錢審查和監督檢查;
(三)參加反洗錢監管合作;
(四)組織開展反洗錢培訓宣傳;
(五)協助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涉嫌洗錢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錢職責。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職責:
(一)制定轄內保險業反洗錢規范性文件,開展反洗錢審查和監督檢查;
(二)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轄內保險業反洗錢工作情況;
(三)參加轄內反洗錢監管合作;
(四)組織開展轄內保險業反洗錢培訓宣傳;
(五)協助司法機關調查處理涉嫌洗錢案件;
(六)中國保監會授權的其他反洗錢職責。
第三章保險業反洗錢義務
第六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以保單實名制為基礎,按照客戶資料完整、交易記錄可查、資金流轉規范的工作原則,切實提高反洗錢內控水平。
第七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反洗錢條件:
(一)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錢內控制度;
(三)設置了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四)配備了反洗錢機構或崗位人員,崗位人員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錢培訓;
(五)信息系統建設滿足反洗錢要求;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文件中應當包括下列反洗錢材料:
(一)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
(三)反洗錢機構設置報告;
(四)反洗錢機構或崗位人員配備情況及崗位人員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的報告;
(五)信息系統反洗錢功能報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在籌建申請和開業申請中分階段提交上述各項材料,但最遲應當在提出開業申請時提交完畢。
開業驗收階段,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錢的組織架構、工作流程、風控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等。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反洗錢條件:
(一)總公司具備健全的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對分支機構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總公司的信息系統建設能夠支持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
(三)擬設分支機構設置了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四)反洗錢崗位人員基本配備並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錢培訓;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的申請文件中應當包括下列反洗錢材料:
(一)總公司的反洗錢內控制度;
(二)總公司信息系統的反洗錢功能報告;
(三)擬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機構設置報告;
(四)擬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崗位人員配備及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的報告;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知悉投資資金來源,提交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
(一)增加註冊資本;
(二)股權變更,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機構股票不足注冊資本5%的除外;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反洗錢法律法規,接受反洗錢培訓,通過保險監管機構組織的包含反洗錢內容的任職資格知識測試。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材料中應當包括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報告及本人簽字的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承諾書。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
反洗錢內控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客戶身份識別;
(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三)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四)反洗錢培訓宣傳;
(五)反洗錢內部審計;
(六)重大洗錢案件應急處置;
(七)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行政調查以及涉嫌洗錢犯罪活動調查;
(八)反洗錢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根據總公司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制定本級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
指定內設機構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的,應當設立反洗錢崗位。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明確相關業務部門的反洗錢職責,保證反洗錢內控制度在業務流程中貫徹執行。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將可量化的反洗錢控制指標嵌入信息系統,使風險信息能夠在業務部門和反洗錢機構之間有效傳遞、集中和共享,滿足對洗錢風險進行預警、提取、分析和報告等各項反洗錢要求。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訂立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理賠或者給付等環節對規定金額以上的業務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客戶特點或者賬戶屬性,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密切關注涉恐人員名單,及時對本機構客戶進行風險排查,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識別、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保險業務時,應當在合作協議中寫入反洗錢條款。
反洗錢條款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按照保險公司的反洗錢法律義務要求識別客戶身份;
(二)保險公司在辦理業務時能夠及時獲得保險業務客戶身份信息,必要時,可以從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獲得客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險公司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其識別客戶身份提供培訓等必要協助。
保險經紀公司代理客戶與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時,應當提供保險公司識別客戶身份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必要時,還應當依法提供客戶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險公司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最終責任,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開展反洗錢培訓,保存培訓課件和培訓工作記錄。
對本公司人員的反洗錢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與其崗位職責相應的反洗錢工作要求;
(三)開展反洗錢工作必備的其他知識、技能等。
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反洗錢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反洗錢內控制度;
(三)展業中的反洗錢要求,如提醒客戶提供相關信息資料、配合履行反洗錢義務等。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開展反洗錢宣傳,保存宣傳資料和宣傳工作記錄。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每年開展反洗錢內部審計,反洗錢內部審計可以是專項審計或者與其他審計項目結合進行。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妥善處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錢案件,及時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案件處置情況。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行政調查以及涉嫌洗錢犯罪活動的調查,記錄並保存配合檢查、調查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調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錢犯罪活動等有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二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禁止來源不合法資金投資入股。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反洗錢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應當開展反洗錢培訓、宣傳,妥善處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錢案件,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行政調查以及涉嫌洗錢犯罪活動的調查,對依法開展反洗錢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對保險業新設機構、投資入股資金和相關人員任職資格進行反洗錢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條保險監管機構依法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
第三十三條反洗錢現場檢查可以開展專項檢查或者與其他檢查項目結合進行。
第三十四條保險監管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要求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錢報告或者專項反洗錢資料。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險監管機構可以將其列為反洗錢重點監管對象:
(一)涉嫌從事洗錢或者協助他人洗錢;
(二)受到反洗錢主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監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約談相關人員或者依法採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條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調整其在分類監管體系中合規類指標的評分。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達到案件責任追究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案件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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