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剛入職的員工公司會馬上交全五險一金嗎
不管是新老員工入職,法定都是從入職之日起享受社保待遇。但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具體操作起來就存在一定法律漏洞或法律空間,即勞動合同中法定的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
因此,一般而言,用人單位一般都在試用期滿後才正式辦理「五險一金」。辦理參保時間從你入職之月起。自然,用人單位也會在你領的第一月工資中暫代扣「五險一金」個人承擔部分。如果入職時間己過15日,用人單位會從你入職的次月為你依法參保。
值得提醒的是:五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和權利,而「一金」即住房公積金則是用人單位給予你的福利。
參考資料:五險一金 (保險名詞)網路
新入職員工一般在30日內,才給繳納五險一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新入職公司社保繳多少
新員工入職,公司就必須繳納社保嗎?合理嗎?
新入職公司社保繳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為單位入職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1)長春企業入職就給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B. 長春大部分的公司都是怎麼給五險一金啊是入職就給交還是工作滿一年給交還是需要通過培訓什麼的啊
正常情況下是過了試用期正式錄用的時候交,不過也有公司在試用期開始交,當然也有公司為了減少內部財政之處,一個季度或者半年一交,具體要看你所在的公司的具體情況。
C. 根據勞動法規定,入職公司就要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雖然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然而如今還是存在很多公司不幫員工參加社保,有的單位是明目張膽的知法犯法,而有的單位則會讓入職的員工簽訂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
可以說讓新入職的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這個操作,是很多單位喜歡用的套路,而很多求職者也樂意與公司簽署這種協議,這樣自己每個月除了工資外,還可以再額外的領一筆公司給的社保補貼,雖然沒多少,但也是錢啊!
然而這種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承諾到底有沒有用呢?今天我們就拿一個非常常見的案例來簡單分析一下。
事情經過:
石某在深圳某物流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一職,當初入職的時候,公司沒有主動替石某參加社會保險,而石某本人也沒有跟公司反應這一情況。
入職三個月後,石某找到了單位負責人,希望公司能夠替他參加社會保險。單位負責人則表示,公司很多員工都沒有參加社保,所以暫時無法替石某繳納社保,但公司願意每個月給予他一定的社保補貼費,不過需要與他簽訂一份「員工放棄社保承諾書」。
考慮了一段時間後,石某還是決定和公司簽署這份「員工放棄社保承諾書」,畢竟在這件公司待的好好地,也不怎麼想再換其他的工作。簽完放棄社保承諾書後,石某每個月除了領取當月工資外,還額外的領取了一筆社保補貼。
當石某再次找到單位負責人的時候,已經是一年以後的事情了,而這一次石某則是希望公司替他辦理社保手續,因為他在上周參加社區舉辦的法律普及公益講座上了解到了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所以一上班就找到了負責人,希望公司能給自己辦理社保,這一請求當下就遭到了負責人的拒絕。
一個月後,石某在律師的幫助下向公司郵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替他補繳社會保險並且支付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負責人收到通知書後也沒有多大的反應,拿著當初與石某簽訂的「放棄社保承諾書」不慌不忙的去開庭了。
結果如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其中第五項情形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我國《勞動法》的明文規定,這代表參加社會保險不單單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同樣也是勞動者的義務,所以即便雙方簽署了「放棄社保承諾書」也,也是一種無效的行為。
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保,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石某有權利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由於石某與公司簽訂的「放棄社保承諾書」無效,所以石某也應該將這段時間公司支付的社保補貼歸還給公司。
總結:
不管勞動者是自願還是被迫簽訂所謂的「放棄社保協議書」,這種所謂的承諾放棄行為都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因為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的義務,不得放棄
D. 請問公司為入職員工買社保嗎
原則上所有的員工入職公司都需要為你購買社保。這是國家對用人單位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保障的一個方面。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社保,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減免政策。這個是政府鼓勵用人單位給你提供社會保障的一個福利。在法律法規方面來講,這個是強制執行的。所以通常情況下,入職的員工是會買社保的。只要你通過了試用期,簽訂了正式的就業勞動合同。這在法律上也是有保證的。
當然也要看你是去的什麼類型的公司。像外企,國企這種比較正規的大公司,這方面都是很有保障的。他們不會因為違反規定而因小失大。當然也有一些小公司,私營的企業。他們本身稅收就不是很多。因為給員工購買社保而享受的政府減免政策。得到的利益可能不多。可能不給員工購買社保還更劃算。作為用人單位,相對於員工來講,是強勢的一方。他們就可以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不給你買社保或者是不給你買完整的社保。例如直接告訴你沒有社保。或者是本來是五險,只給你購買三險,或者是說同類保險中檔次最低的。對於他們而言,無非就是節約成本。謀取更多的利益。對於你來講,辛苦的工作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社會保障。當然如果有證據的話,你也可以到勞動局去舉報他們。但是對於普羅大眾而言。這種行為的成本很高。首先,證據要充分。不然也不容易成功。即使成功了,你所付出的時間精力也很多。因為有了法律糾紛,用人單位也不會再用你。這個時候可能你的付出和你的的到的回報就不成正比了。所以很多人面對這種情況都是不吱聲。
建議你再去單位上班之前,例如面試的時候和他們溝通。就把社保相關事宜落實清楚。有沒有社保?是五險還是三險?什麼時候買?都需要落實清楚。最好是寫在你的勞動合同上面。這樣就比較有保障了。
E. 新員工入職,公司就必須繳納社保嗎合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為單位入職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繳或少繳,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5)長春企業入職就給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F. 入職當月企業要繳納社保嗎
只要是過了試用期簽訂了合同是要繳納社會保險的。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1.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1.《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G. 新員工進公司當月,公司應該給交保險嗎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二、社保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20%,
個人8%(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醫療保險:單位8%,個人2%(自己繳納的進入個人帳戶);
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
工傷保險:單位0.2-2%,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0.6-1%,個人不繳納。
(7)長春企業入職就給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入職當日起,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即為企業的職工,企業必須員工繳納社保費,且在員工為企業職工時間內均應繳交社保。因此,不管員工是月末入職或月初離職,當月都應為員工繳納社保。
特殊情況:員工入職月自行或前單位已經繳納社保;員工離職月員工入職下家單位時間早於社保征繳時間,且員工要求必須攜帶解合書按時入職同時下家單位為其繳納當月保險(此情形必須商定一致且只能在離職日之後發起停保和次日發起解合,避免形成工傷後社保處於停保狀態)。
H. 企業應在員工入職多久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者新員工開始上班了,企業就應該為新員工開始繳納社保。
I. 企業應在員工入職多久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長春企業入職就給交保險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它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