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什麼法律規范保險單填寫

什麼法律規范保險單填寫

發布時間:2021-07-14 11:30:06

保險合同有哪些法律規定

<1>、保險合同的訂立 一般地,訂立保險合同必須遵循的原則包括:自願訂立原則、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合法性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合同的訂立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又稱為投保和承保,一般採用書面形式進行。投保應符合三個條件:第一,投保人要有締約能力,自然人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人不具有投保能力,不產生要約的效力;第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第三,投保人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即如實回答保險人所需了解的重要情況,並認可保險人規定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最後將投保單交付保險人。承諾是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險要求的意思表示。

<2>、保險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既相關聯又相區別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成立可以說是當事人的「私人行為」,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合同的生效,意味著成立的合同在締約的當事人間存在著相當於法律的效力,並拘束雙方當事人。可見,合同的生效不同於合同的成立,它是法律評價的一種積極的結果。一個合同雖然成立,但可能由於不具備合法性,而會被法律宣布無效,從而與當事人的意志相違;除了法律評價決定合同的命運外,當事人雙方也可能對合同的效力問題進行安排。就保險合同而言,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有以下幾種類型。 (1)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生效 這是保險合同成立後,合同效力發生的正常形態。一個保險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也未附其他條件和期限,保險合同的效力立即發生,保險公司對於此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有賠付的義務。有人認為,保險合同為實踐合同,應以保費交付為其生效要件。筆者不同意此觀點。保費正是在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對保險人承擔的債務。保費的交付是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的履約行為,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這一點在財產保險中尤其明顯,一個有效成立的財產保險合同,法律規定保險人可以對投保人應繳而未繳的保費強制執行,這本身就是以承認合同的效力為前提的。因為,若按實踐合同論的理解,保費尚未交付,合同不產 生效力。而未生效的合同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可見,認為保險合同是實踐合同是欠妥當的。 (2)當事人就保險合同附延緩期限或停止條件的,保險合同暫緩生效 我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意謂雙方當事人可約定某一日為合同生效的始日,在該日到來之前,合同不生效。 雙方當事人也可對合同的生效附一定的停止條件,在所附條件成就前,合同雖已成立,但還沒有生效。縱觀各國保險實務,附停止條件的情況主要有:(1)以匯票、支票等票據支付保費的,約定以票據獲承兌為保險責任開始的條件。(2)美國有一種無須體檢的人壽保險或高額保險,雖然合同自投保時已成立,但雙方約定保險人的責任只開始於保單交付時,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良好。換言之,於保單交付時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不佳的,保險合同並不生效。 (3)保險合同無效 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對合同評價的積極後果,但保險合同也可由下列原因而被合同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即法律對其作出消極的評價後果。 ①保險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各國保險法為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有關當事人利用保險的形式而行賭博之實,都規定了「保險利益原則」。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我國台灣《保險法》第17 條對此也有相同的規定。所以投保人對標的無相關利益的,保險合同縱使成立,也由於其直接違反法律的上述規定而無效。 但我國《保險法》並未明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利害關系應於何時存在,才不致使保險合同因違反保險利益原則而無效。其實由於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性質不同,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投保人應於何時對保險標的物有利害關系,法律應有不同的規定。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標的物是人的壽命或身體,法律為防止投保人可能會因為與被保險人沒有利害關系,故意引發「道德危險」,為謀求保險金,惡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故意殺害或傷害被保險人,所以法律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必須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而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具有儲蓄的性質,法律並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或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然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例如,夫以妻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而投保一份壽險,之後夫妻離婚,離婚後妻遇車禍死亡,雖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由於夫妻關系已解除,夫對妻已無保險利益可言,但此份壽險合同並非無效,夫可請求保險金的給付;就財產保險而言,情形則不一樣,法律並不要求在投保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物一定要有保險利益,但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必須證明對保險標的有利害關系。這主要是因為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即被保險人只能通過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相應的補償,但不可從中獲利。故能否有權請求保 險金;關鍵在於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能不能證明利益關系存在,而投保人在投保產險時對保險標的是否有利害關系並不重要。此種現象在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中最為常見,由於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在漫長的運輸途中,貨物的所有權可能已幾經轉換,如果發生保險事故,能夠要求獲得賠償的人只能是最終對受損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人,其他的貿易方,包括最初的投保人,由於所有權的轉移,都無權請求給付保險金。 除強制性規定保險利益原則外,為特別保護未成年人或痴呆、精神病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法律嚴格禁止投保人(未成年人的父母除外)以上述人等為被保險人,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險。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保險合同的內容如果違反此類強制性規定,合同當然無效。但我國《保險法》第55 條的規定局限於無民事能力人,對於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被保險人而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缺乏禁止性規定,似嫌美中不足。 ②保險合同目的非法 國外稅法規定對遺產要徵收遺產稅,而對保險金收入則免徵稅金,有些人為了逃避遺產稅便以購買高額壽險的辦法,將其繼承人指定為壽險合同的受益人,從而達到規避法律的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類合同由於其目的非法而絕對無效。 ③保險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有損他人如保險合同不得承保街頭販賣毒品、偷盜搶劫等非法行為。 (4)保險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法》中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效力的發生與否取決於合同行為是否被迫認這樣一類合同。在保險實務中,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主要指未成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此類合同只有經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認方可生效。因為投保能力是一種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無簽訂合同的能力,但也不宜將此類保險合同宣布無效,從而擴大絕對無效的合同范圍,因為這樣一來,就會不利於交易的安全。特別是未成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並不必然對未成年人無益,所以應該賦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追認權。但對這種追認權法律應定有除斥期間,即在法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再行追認,或者在保險人發覺投保 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後,即發通知給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在短期內(如一個月)追認,否則認為「不同意」,原定合同無效。如雙方當事人都未注意及此,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只能認定合同無效。(5)合同相對無效 《合同法》將以下三種合同作為相對無效的合同對待: ①對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而簽訂的合同; ②當事人對合同有重大誤解的; ③顯失公平的合同。 不利方若在一定的時間內(除斥期間)行使撤銷權,致使上述合同被撤銷的,合同即無效;反之,合同(繼續)有效。在保險實務中,相對無效的保險合同主要有保險代理人故意欺騙投保人,誇大保單利益,誘使投保人投保的;保險人在保單條款或特約條款中擴大保險責任的免責范圍,造成保險合同顯失公平的;或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脅迫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等情況下,投保人均可申請撤銷該合同,合同經法院撤銷後便自始無效。但不利方若沒有申請撤 銷合同,或只是提出變更合同的請求,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6)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且解除行為具有溯及力的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全部履行以前,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解除或約定解除合同的行為。合同解除的效力若能溯及合同成立之始的,稱為有溯及力的解除,反之,則為無溯及力的解除。就保險合同而言,解除行為若具有溯及力的,將發生恢復原狀的效果,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自始消滅。我們也可以把解除行為具有溯及力的,視為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 ①投保人退保的 由於保險條款大都由保險人事先擬訂,故為了保護投保人的正當利益,各國保險法都將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中處於弱勢的一方,所以在法律的規定和解釋上均偏惠於投保人,即如果雙方對保險條款理解發生歧義,法律上解釋將有利於投保人。立法上還賦予投保人直接解除權,即合同解除不必以保險人同意或違法為前提。我國《保險法》第15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關於投保人的解除權,除我國《海商法》第227 條和第228 條有例外規定,一般不允許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後解除保險合同,特別是對貨物運輸和船舶航次保險,法律規定被保險人一律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②雙方當事人約定解除保險合同,並約定解除行為的效力溯及既往,有恢復原狀的效果保險合同既可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成立,也可經合意解除,並可約定解除行為有溯及力。 ③因一方不履行有關義務,另一方行使解除權的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之際,負如實告知有關信息的義務。如果投保人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且這種隱瞞或虛假陳述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承保與否的,則保險人在知悉後可解除此份保險合同。我國《保險法》第17 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但我國《保險法》的上述關於保險人在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可行使解除權解除保險合同的規定有以下不足之處: ①欠缺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解除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形成權應有除斥期間的規定。否則,保險人無論經過多長時間都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保險合同,勢必一方面使保險合同關系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另一方面由於法律規定一旦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對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概不負責,甚至可不退還保費,這樣一來對投保人尤顯不公。我國台灣《保險法》第64 條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似值得大陸立法借鑒。 ②對於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隻影響到保險費率提高的,宜規定保險人只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應收保費與已收保費的差額,只是在投保人拒絕保險人要求其補交保費的請求後,法律才可賦予保險人解除權。但對合同解除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按實交保費與應交保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而不應任由保險人解除合同,不承擔保險責任。因為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之時只涉及到保險費率的高低,即只關繫到應交保費的數量,而保險事故和保險標的並非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③我國《保險法》對投保壽險時,投保人謊報年齡的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而我國台灣《保險法》第122 條則根據年齡不合限制的不同情況作出了區別性的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出保險人所定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但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未達到法定年齡之最低限度者,其保險契約自被保險人達到規定年齡之日起生效」,台灣的規定較之於大陸的相關條款,更能周到地保護投保人的利益。 ④我國《保險法》對於投保人故意違反告知義務和因過失而未告知保險人有關信息這兩種不同的情形,未作實質區分,而是賦予保險人一樣的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這種規定不夠科學,因為保險業務的專業性較強,投保人具備的保險專業知識也較少,對於何者為重要信息並應予告知並不了解;如果規定只要投保人未告知有關信息,與投保人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陳述一樣,保險人均可行使解除權,似乎不盡合理。特別在某些情況下,某些重要信息只要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稍事詢問或檢查即可獲得,而他們由於過失而未詢問或檢查的,如果法律依然不加區分地賦予保險人解除權,似乎更不合理。所以相比較而言,我國大陸的《海商 法》的規定則較為科學,該法第223 條規定:「不是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未將有關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應增加保險費。保險人解除合同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從而對保險人在投保人非基於故意而未告知有關情況的,解除權的行使進行了一定的限制,與投保人惡意違反誠實告知義務的情況區別開來。 ⑤投保人若在合同成立後,不履行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保險人也可以行使解除權,而致使合同無效。在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應履行交付保費的義務,交費方式有分期支付保險費和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險費兩種方式。保險實務中尤以分期支付保險費為主要方式。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保險合同的履行 保險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和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 投保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的通知義務、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的義務、積極施救義務、提供索賠單證、領取保險金等義務。 保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事故的原因和損失情況進行調查,給付保險賠償金和保險金的義務以及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費用。這些費用包括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訴訟費或者仲裁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
< 4>、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變更指保險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根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變更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和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等。 (1)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以及保險關系人。保險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並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規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2)客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為投保人所有,其變更一定是投保人的變更所致。 (3)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各事項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兩類情況,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況的發生,保險合同一方須予提出變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絕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保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法定須予變更的情況有: ①保費的增加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第三十二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 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條)。 ②保費的減少 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是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請求主要是因變更保險金額而變更保費。 ③保險金額的增加 如保險價值因市場價格上漲,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險價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當然亦需增加保費;投保人亦可在保險價值並無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險價值限度內提出增加保險金額的請求。 ④保險金額的減少 如因有保險價值減少的情況或者雖無減少情況,投保人亦可提出減少保險金額的請求,只是一些保單規定保險人並不受理保險金額減少的請求,此種保單多為人壽保險保單。
<5>、保險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依法提前終止合同關系,包括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可行使法定解除的原因包括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應盡的責任、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滿2 年。
<6>、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保險合同關系不復存在,主要原因有保險期屆滿,保險賠償金或保險金的給付,合同解除,行使終止權以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死亡。
<7>、保險合同的解釋 合同解釋是指當對合同條款的意思發生歧義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規則對其作出的確定性判斷。《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保險合同應遵循合同解釋的原則有: (1)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是按保險條款文字的通常含義解釋,即保險合同中用詞應按通用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保險合同中的專業術語應按該行業通用的文字含義
解釋,同一合同出現的同一詞其含義應該一致。當合同的某些內容產生爭議而條款文字表達又很明確時,首先應按照條款文義進行解釋,切不能主觀臆測、牽強附會。如××保險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條款中承保危險之一「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而有的被保險人把平時用熨斗燙衣被造成焦糊變質損失也列為火災事故要求賠償。顯然,按文義解釋原則,就可以作出明確的判斷。 (2)意圖解釋 意圖解釋即以當時訂立保險合同的真實意圖來解釋合同。意圖解釋只適用於文義不清、用詞混亂和含糊的情況。如果文字准確,意義毫不含糊,就應照字面意義解釋。在實際工作中,應盡量避免使用意圖解釋,以防止意圖解釋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主觀性和片面性。 (3)解釋應有利於非起草人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由於多數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擬定的,保險人在擬訂保險條款時,對其自身利益應當是進行了充分的考慮,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接受保險條款,一般不能對條款進行修改。所以,對保險合同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非起草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釋,以示公平。只有當保險合同條款模稜兩可、語義含混不清或一詞多義,而當事人的意圖又無法判明時,才能採用該解釋原則。所以,《保險法》第三十條 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尊重保險慣例 保險業務有其特殊性,是一種專業性極強的業務。在長期的業務經營活動中,保險業產生了許多專業用語和行業習慣用語,這些用語的含義常常有別於一般的生活用語,並為世界各國保險經營者所接受和承認,成為國際保險市場上的能行用語。為此,在解釋保險合同時,對某些條款所用詞句,不僅要考慮該詞句的一般含義,而且要考慮其在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含義。例如,在保險合同中,「暴雨」一詞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達到一定量標準的雨,即雨量每小時在16 毫米以上,或24 小時降水量大於50 毫米的,方可構成保險業所稱的「暴雨」。
<8>、解決保險合同爭議的方式 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主體雙方在自願誠信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充分交換意見,相互切磋與理解,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 (2)調解 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律師的主持下,合同主體雙方根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充分交換意見,對所爭議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爭議的方式。 (3)仲裁仲裁是爭議雙方依仲裁協議,自願將彼此間的爭議交由雙方共同信任、法律認可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員調解,並作出裁決。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仲裁機構主要是指依法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它是獨立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民間團體,不受級別和地域的限制。 (4)訴訟 保險訴訟主要是指爭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法院解決爭端、進行裁決的辦法,它是解決爭議的最激烈方式。

⑵ 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的時候應注意哪些問題

1、保險責任條款

指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承擔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合同條款。每一種保險產品都有特定的保障范圍,不可能包括所有的風險。

弄清楚發生哪些事故或情形保險公司會承擔賠償責任並支付保險金,不僅能有效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責任糾紛,而且也是選擇保險產品的著眼點。

2、責任免除條款

指保險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合同條款。如在重大疾病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為在投保前患有條款中所指重大疾病,或酗酒、故意犯罪、拒捕、故意自傷身體等諸多原因導致患病,保險公司是不予賠付的。

如果不了解責任免除條款,以為只要發生損失保險公司都會賠償,就會產生誤解,很容易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3、賠償處理條款

這是說明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怎樣處理賠償相關事宜的合同條款。如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需要出具哪些證明和資料,保險公司提供的賠償范圍等。

4、確定保險人合法身分,避免上當受騙。當有人叩門拜訪或推銷保險時,要求其出示印有保險公司標志的有關證件或保險代理人持證上崗證件。

5、熟知保險責任,切莫盲目投保。目前,保險市場上的險種層出不窮,對於尋常百姓來講,面對林林總總的保險品種猶如霧里看花,甚至有些人就是反復讀過幾遍保險條款也不知所雲。

因此,在投保前一定要請業務員認真、詳細地講解保險條款的特點及保險責任,並做到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特別是免除規定完全了解。

每個險種的適應對象以及保險責任和保障水平都是有區別的,每個險種的保額限定和險種保費水平以及給付金額水平亦不盡相同。因此,當投保時,務必搞清楚,選擇最為適宜的險種進行投保,以免投保後又覺不「合身」,再找業務員辦理退保,從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苦惱。

與此同時,還要對所購買的險種的除外責任,以及出險後如何索賠等事項一一了解清楚,避免某些素質不高的營銷員在介紹條款規定時避重就輕,有意渲染對投保人有利的保險責任規定,而對於投保人需注意的有關特殊約定輕描淡寫或乾脆不說。

一旦發生不測,索賠時或與原投保時想像的不一樣,或屬除外責任遭拒賠,從而產生誤解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保險糾紛。

6、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免自食苦果。保險合同要以當事人雙方誠實信用為基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投保單的有關事項應當如實填寫,對保險公司的詢問應如實告知。

⑶ 車輛保險單等的張貼位置相關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車輛保險單無需張貼,投保人應妥善保存,交強險標志,應張貼於駕駛室前風擋玻璃右上角不妨礙駕駛視線的位置。未按規定張貼交強險標志的,罰款50元,不計分。

⑷ 保險單有什麼要求

一、常見的保險合同一般包括保障期限,繳費年限,年交保費,投被保人信息,和保險條款。二、保險條款中應重點關注一下內容:1、不可抗辯條款不可抗辯條款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實踐,目的是為了平衡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限制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解決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存在的信任危機,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不可抗辯條款由最早的合同約定條款發展為合同法定條款,被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險法立法所借鑒。我國2009年10月實施的新《保險法》對1995年的《保險法》進行了大幅度修訂,將「不可抗辯條款」全面引入保險合同法律規范之中,成為本次修訂最明顯的變化之一。此舉不僅使保險理賠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而且督促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承保環節的管控,有效遏制保險營銷活動中存在的銷售誤導現象,對規范保險市場經營,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有著重要意義。我國《保險法》(2009年10月實施的新《保險法》,下同)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條款規定了保險人的可抗辯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即為「不可抗辯期」。2、年齡誤告條款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辦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真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並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二是年齡不真實影響保險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或多於應付保險費,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真實年齡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因在於年齡是人壽保險對風險估計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交保費少於應交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交過去少交保費的本利,或按已交保費核減保額;誤報年齡導致實交保費大於應交保費的,退還多收的保費。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3、自殺免責條款自殺免責條款通常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或復效後二年內自殺,不論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只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給受益人。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4、戰爭免責條款戰爭免責條款通常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因戰爭和軍事行動而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因為戰爭或軍事行為造成的人員大量死亡遠遠超過正常死亡率,所以一般保險公司常常在保單上規定戰爭或軍事行為系除外責任。5、寬限期條款寬限期條款是分期交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交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交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交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內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6、復效條款復效條款通常規定,保險合同單純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而失效後,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時間申請復效權。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恢復,並不改變原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一般為二年,投保人在此期間內有權申請合同復效。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7、不喪失價值條款壽險保單除短期的定期險外,投保人交滿一定期間(一般為二年)的保險費後,如果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並不喪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8、保單貸款條款保單貸款條款通常規定,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滿若干年後,如有臨時性的經濟上的需要,可以將保險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當時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為限。

⑸ 保險倒簽單法規規定

商業險中項目可以補項,但是為了避免倒簽單,是需要驗車的。
比如你已經投保了商業險,但是未保漆面單獨損傷險,如果你要增加這項保險,就需要對你的車輛進行拍照,因為一般保險公司是要核實在你承包前你的車輛是否已有損傷。

⑹ 保險法對於投保單填寫的要求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資格
1、投保人資格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作為投保人: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必要時能夠提供有關保險利益關系證明)。
具備繳費能力,願意承擔支付保費義務。
2、被保險人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
具有保險公司所在地戶口或永久居留權
非當地戶口,但在當地工作,有穩定收入和固定居所,必要時能提供證明者。有關證明指身份證、戶籍證明、當地暫住證、勞動用工合同、工商營業執照等。
港、澳、台同胞必須在當地有投資,並經常往返或居住在當地。
為未成年人投保含死亡責任保險的,投保人必須為父/母(合法監護人)或者經父/母(合法監護人)書面同意,且累計風險保額不得超過有關規定。
二、殘疾人投保規定
有固定職業和收入。
需要提供殘疾證明。
條款中約定殘疾保險金的給付責任將不適用於殘疾被保險人的已殘疾部位。
通常要求體檢。
最高給付保險金額一般限制為10萬元。
附加險視其殘疾部位和程度將由核保作相應限制。
已高殘人士謝絕承保。
三、常見一般謝絕承保規定列示
1、凡從事下列職業者,公司謝絕承保
現役軍人特種兵種。
爆破工人、火葯爆竹製造工人、三酸製造工人。
鄉鎮及私營煤礦井下礦工。
2、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公司謝絕承保
惡性腫瘤患者。
弱智、痴呆、精神病患者。
外國籍人。
假釋犯人。
婦女在懷孕6個月後至產後60天期間。
四、延期體投保規則
凡經核保查定為延期體的投保申請件,被保險人必須在延期期滿方可重新申請,且必須按照公司的要求進行體檢,並提供有關住院或門診病歷復印件。
五、體檢件的確認
由接單人員確認
當此次投保使該被保險人的累計風險保額超過了該被保險人所處年齡的免體檢保額限額,由接單人員確認被保險人體檢,並簽發正式體檢通知書和體檢表。體檢項目按體檢表要求執行。
核保確認
當此次投保沒有超過免體檢保額,且沒有既往投保記錄告知,但經電腦累計,其累計風險保額超過了該被保險人所處年齡的免體檢保額限額,由核保發出體檢通知。
當此次投保雖未超過免體檢保額,但健康告知有體檢指症,經核保確認必須作為體檢件者,由核保簽發正式體檢通知。
二次體檢確認
經首次體檢,仍存在判斷上的困難,核保有權要求被保險人作二次體檢,二次體檢的確認,體檢醫院及項目由核保指定。
說明:體檢結果應由公司專人到定點醫院取回,不宜由業務員或客戶送交公司。
六、體檢費的處理
公司認為需要體檢的,體檢費先由客戶墊付。承保後根據公司規定可以報銷的,由客戶或委託業務員於簽收保險合同之日起十日後持體檢通知書、體檢費收據和保險合同到公司,經核保人員核准體檢費金額後(核保人員將保險合同號、核准金額錄入電腦),列印《付款通知書》,由財務進行付費處理。但非公司規定所做的額外體檢項目或申請復效時的體檢費用不予報銷。
七、客戶在承保前變更要約的處理
投保人在公司同意承保前要求變更投保要約的(不得變更投保人、被保險人。如變更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作撤單處理,退單退費,重新進單),根據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1、如變更投保險種、保險金額,須重填投保單,同時在新填投保單上註明原投保單號(客戶忘記的,接單人員可協助查詢)。
需加收保費的,業務員收差額,開新暫收費收據。暫收據上投保單號一欄,填新投保單號,暫收費金額一欄填客戶以前累計繳費金額與本次繳費金額之和。業務員到財務辦理時,同時交新開暫收據財務聯、業務員聯以及補收差額,並在新暫收費收據上註明原投保單號,說明情況。財務作充正處理,出具付費收據,並加蓋轉訖章,付費收據金額為以前客戶累計繳費金額。業務員將付費收據客戶聯送交客戶。辦理完後到業務交新填投保單。
需退費的,業務員開新暫收費收據,暫收費金額一欄填客戶實際已繳費金額。多餘暫收費暫不退還,待出單後由客戶選擇退費或是轉預繳保費。業務員到財務辦理時交新開暫收據財務聯、業務員聯,並在新暫收費金額上註明原投保單號,說明情況。財務作充正處理,出具付費收據,並加蓋轉訖章,付費收據金額為以前客戶累計繳費金額。業務員將付費收據客戶聯送交客戶。辦理完後到業務交新填的投保單。
說明:變更險種、保險金額需補收保費時,繳費方式為現金的,業務員開一張暫收據。繳費方式為銀行代收的,若銀行要求繳費時以暫收據為依據,業務員開兩張暫收據,一張金額為原暫收據上所開金額,一張金額為所收差額,客戶據此到銀行繳費。
2、其他情況,投保人填寫《保險要約內容補充更正申請書》,並簽名確認,涉及被保險人權益的(受益人的指定)需要被保險人簽名確認。
需加收保費的,業務員收差額,開新暫收費收據,暫收據投保單號一欄,填原投保單號,暫收費金額一欄填客戶本次實際繳費金額。
需退費的,暫不退費,待出單後由客戶選擇退費或轉預繳保費。
涉及收費的,業務員到財務繳費後到業務交《保險要約內容補充更正申請書》。
八、撤單、退單處理辦法
凡業務員交來的投保單不合要求者(投保單填寫要求見本節「投保單的使用和填寫」),將作退單處理。已交保費的,如投保人要求退還保費,接單人員列印《退費通知書》,由財務進行付費處理。
在公司同意承保前客戶要求撤消投保要約的,投保人填寫《保險要約內容補充更正申請書》,選擇「撤單」項,接單員受理後,如有暫收費,出具《付款通知書》,由財務進行付費處理。
九、差錯退單後再次進單的處理
業務員對於退回的投保單應進行完整的審核。
若涉及重新填寫投保單,業務員應在新投保單上註明原投保單號。
接到退單後應即刻辦理,否則一個月後作撤單處理。
十、暫收費的收取和退還
一般投保件業務員在指導投保人填寫完投保單後,應根據其年齡、性別、投保險種等條件計算出標準保費,並收取首期暫收費,同時開具等額暫收據。
對於大額(大額標准各省根據情況指定)、有疾病告知、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核保有關規定(參見各險核保規定)的,先交單,待核保通過後再繳費,業務員不得收費。
投保人所繳暫收費大於首期應收保費的,投保人可要求退回多於暫收費也可將其轉為預收保費。投保人要求退還多餘暫收費的,接單員列印《付款通知書》,由財務進行付費處理。
十一、匯繳件的處理
對於匯繳件,須先填寫《匯繳件投保單》,並由每個被保險人填寫個人保險投保單。
保險費可集體匯繳,但各保險合同繳費方式、繳費期限、繳費形式必須一致。
公司為每個被保險人均出具一份保險合同。
《投保單的使用及填寫》
一、投保單的樣式
見附件。投保單號的編號規則:4位年,8位流水號,共12位。年號每年一變,流水號清0。印製時年號固定,流水號採取變號印刷,確保不重號。
二、投保單的填寫要求
(一)總體要求
投保單是締結保險合同的重要依據,應由投保人在業務員的指導下用碳素墨水筆填寫,字跡要工整,原則上不得塗改。投保單填寫完畢後,由投保人、被保險人親筆簽名認可,否則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制)。
若由他人代為填寫,必須由投保人、被保險人閱讀後親筆簽名認可。
投保單填寫後因特殊原因需要塗改的,用筆在塗改處劃兩道斜線表示,不得使用塗改液,同時必須有投保人在塗改處簽名,涉及被保險人權益的,還要被保險人簽名(如受益人的更改,保險金額的增加)。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識字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處按右手大拇指手印。
(二)各項填寫要求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料
(1)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姓名、年齡、地址、電話、婚姻狀況等各項均按投保時的實際情況填寫。
(2)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要與投保所用證件相符,證件類型指: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戶口簿等。年齡要按填單時的實際周歲年齡填寫。年齡計算方法為:
若填單的日期在生日後,用填單日期的年度減去出生年度。
例: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1999年8月9日填寫投保單,8月9日在某人生日(4月5日)之後,年齡為1999-1967=32歲。
若填單的日期在生日前,用填單日期的年度減去出生年度再減一。
例:某人1967年4月5日出生,1999年2月9日填寫投保單,2月9日在某人生日(4月5日)之前,年齡為1999-1967-1=31歲。
(3)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必須填明兩者的關系,且之間必須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的確定按《保險法》執行)。如父親為兒子投保,在「是被保險人」一欄填寫「父親」,不得填寫「父子」。
(4)職業、兼職要具體填寫實際從事何種工作,比如:電工、美容師等。有兼職的,要填寫兼職,沒有兼職的,兼職欄填寫「無」,不得空缺。職業代碼、類別由業務員根據《職業分類表》所列編碼填寫,若遇《職業分類表》中未列明的職業,應請示公司核保人員後再行填寫。工作單位名稱應寫全稱。個體工商戶填寫「個體工商戶」
(5)通訊地址、郵編指信函寄達地,家庭住址指常住地。地址要寫清街道、巷及門牌號等。聯系電話應註明「家」或「單位」等。
2、受益人、受益份額確定
(1)首先確定受益人為「法定」或「指定」,若為法定,則在「法定」前的方框中劃鉤,若指定則在「指定」前的方框中劃鉤,並按下列要求指定受益人。
(2)按照《保險法》規定,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3)受益人必須是實際已經存在的人,不能指定不確定的人(即不能指定「我未來的妻子」,也不能在指定欄中出現「法定」字樣)為受益人。
(4)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者數人。受益人為數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指定多個受益順序時,同一受益順序下各受益人受益份額之和必須為100%。沒有指定受益順序的,默認所有受益人為同一受益順序,受益人受益份額之和必須為100%。
3、要約內容的填寫
(1)主險名稱、附加險名稱要填寫所投險種的全稱,如「國壽英才少兒保險」,同時投保兩個主險險種的,須分別填寫投保單。附加險與主險同時投保可填在一張投保單上。附加險與主險繳費形式、繳費方式必須一致。
(2)保險期限為終身的,在保險期限一欄「終身」前劃鉤;為定期的,在「定期」前劃鉤,同時根據條款規定,填寫定期年數或到期年齡。
(3)暫收費一欄填寫業務員向客戶所收的實際金額,該金額必須與暫收據上的暫收費金額一致,不收費進單的,暫收費一欄填0。首期採用銀行轉帳繳費形式的,客戶填寫銀行轉帳授權書,業務員不開暫收據,暫收費一欄填0,待轉帳成功後發銀行對帳單。
(4)暫收費繳費日填寫業務員向客戶收費的日期,該日期必須與暫收據上的收費日一致,不收費進單的,該欄空缺。
(5)聯生保險的附加被保險人資料、受益人人數大於3名和附加險多於3個時,在特約與備注欄反映。
(6)變額繳費方式的險種,標準保費欄空缺不填
(7)年金領取年齡條款有規定的,按條款填寫,條款規定可以選擇的,選擇領取年齡。領取方式為復選框,同時選擇躉領、年領、月領或其他領取方式的一種以及平準領取或遞增領取的一種,如為遞增領取,根據條款規定填寫遞增率。
4、告知事項的填寫
身高、體重的填寫注意單位分別為厘米和公斤。
2-12項問卷(除第10項)不得空缺,回答「是」的,一定要有相關說明。
5、簽名
投保單必須要有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簽名,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的,要被保險人的監護人簽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

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和一般法律關系一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不可缺少的部分組成。

保險合同的主體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合同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必須有合同的當事人作為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主體。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險人,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於保險合同可以為自己的利益亦可為他人的利益而訂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時還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時,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對象是意外危險事故在其財產或其身體上發生的人,即被保險人。

如被保險即投保人當然為合同當事人。如被保險人非投保人則和受益人一樣屬保險合同關系人,也可稱其為第三當事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則需在保險合同上簽章。

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因此除當事人、關系人外還得有補助人。主要補助人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

另外,保險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險中介人,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必須有買方、賣方、中間人,我國現有的保險法,只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濟人作了簡單的規定,而對保險公估人沒有規定。

為了規范保險活動,加快民族保險業的發展,我國應該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別對保險中介人的法律規定。要用法律保護中介人相應的合法權利。僅靠《保險法》第六章規定是不適應保險市場的發展變化的。

保險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體,當然,主體之間也存在復雜的法律關系,通過對合同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分析,我們認識到保險法律關系問題的重要性。

閱讀全文

與什麼法律規范保險單填寫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獄解剖類型電影 瀏覽:369
文定是什麼電影 瀏覽:981
什麼影院可以看VIP 瀏覽:455
受到刺激後身上會長櫻花的圖案是哪部電影 瀏覽:454
免費電影在線觀看完整版國產 瀏覽:122
韓國雙胞胎兄弟的愛情電影 瀏覽:333
法國啄木鳥有哪些好看的 瀏覽:484
能看片的免費網站 瀏覽:954
七八十年代大尺度電影或電視劇 瀏覽:724
歐美荒島愛情電影 瀏覽:809
日本有部電影女教師被學生在教室輪奸 瀏覽:325
畸形喪屍電影 瀏覽:99
美片排名前十 瀏覽:591
韓國電影新媽媽女主角叫什麼 瀏覽:229
黑金刪減了什麼片段 瀏覽:280
泰國寶兒的電影有哪些 瀏覽:583
3d左右格式電影網 瀏覽:562
跟師生情有關的電影 瀏覽:525
恐怖鬼片大全免費觀看 瀏覽:942
電影里三節是多長時間 瀏覽: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