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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市場檢查內容

發布時間:2021-07-14 20:47:20

『壹』 保險市場中介包括什麼地方

保險經紀什麼是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在我國,保險經紀人的形式是保險經紀公司。
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是由保險人、投保人以及為保險人和投保人最終達成保險合同而提供相關服務的保險中介人組成的。保險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保險經紀人是站在客戶的立場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服務,設計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簡單地說,保險經紀人就是投保人的風險管理顧問。
從世界范圍來看,在J經濟發達的國家,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市場上發揮著積極地作用。我國引進保險經紀人,有利於加快國內保險業與國際接軌的進程,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維護投保人的利益,促進保險市場的公平交易和有序競爭。
保險經紀人的優勢
1、較全面地掌握保險理論,具備專業的保險技能,能夠准確細致地調查並識別您自身所面臨的所有風險;
2、用科學的方法,識別與衡量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頻率與損失的幅度,估測最大與最小的損失幅度(值);
3、用規范嚴謹的"保險語言"向保險公司闡釋客戶的保險需求,並正確理解保險公司用"保險語言"做出的各項承諾;
4、正確理解保險公司的各種復雜的保險條款,並從中做出正確的選擇;
5、對保險公司所給予的費率、免賠額等承保條件進行充分的研究和正確的判斷,經過談判,合理地選擇最佳的保險公司及其產品
6、指導客戶正確地履行保險單中所規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各項義務;
7、一旦出險,在防止損失擴大的同時,按照保單要求,及時、准確地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各類索賠單證和材料。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的區別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由於其所處的位置不同,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導致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責任。保險代理人的責任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向保險公司負責,為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品。保險經紀人的責任是:代表客戶的利益,向客戶負責,幫助客戶選擇最適合的保險公司、最合理的價格、最優越的承保條件並提供全面的風險管理服務和各項增值服
保險市場的組成
由完整、規范、成熟的保險市場由保險主體和保險中介組成。
保險主體包括:提供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接受保險服務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保險中介包括:為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品的保險代理人;為投保人選擇、采購保險產品並提供全面風險管理服務的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標的的勘驗、鑒定、估損及理算等業務的保險公估人。
較為初級的保險市場上通常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承保人/保險人,面對面地直接進行保險商品買賣。由於雙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對立,後天信息又嚴重不對稱,長期以來投保人/被保險人一方明顯處於弱勢。2000年6月,中國第一家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立,標志著中國保險經紀市場正式啟動,打破了中國保險市場舊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方的砝碼,使得保險市場的天平逐漸趨於平衡。
保險經紀公司的性質
保險經紀公司是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其提供保險中介服務的經濟組織。從本質上說,保險經紀公司是客戶利益的代表。保險經紀人必須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站在一起,代表他們的利益。保險經紀人這一屬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險商品的特點和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決定的。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保險經紀人的規范
《保險法》第126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保險法》第130條規定:「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客戶與保險經紀公司之間的關系
客戶與保險公司是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他們之間是保險產品的買方和賣方的關系;像所有的買賣雙方一樣,他們的利客戶與保險經紀公司是委託與受託的關系,保險經紀公司是客戶的保險顧問,他接受客戶的委託,基於客戶的利益,站在客戶的一邊,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經紀服務。保險經紀公司與客戶的利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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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中介行業的內容及發展概況

保險中介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人的委託,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從事保險活動。保險經紀人分直接保險經紀和再保險經紀人。直接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再保險經紀人基於原保險公司的利益,為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保險公估人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委託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保險當事人提供服務。
隨著我國經濟總量的快速提高,隨著中國保險業的不斷改革、市場化趨勢不斷深入,可保資源不斷豐富以及保險需求大幅增長。2005年,全國保險業務收入4928.4億元,保險密度379元保險深度為2.7%。預計到2010年,全國保險業務收入.將比2005年翻一番保費收入突破1萬億大關同時保險深度達到4%,保險密度達到750元。但隨著人們對保險認識逐步深入.並對自身生活品質提高以及對未來的保障有較高期望,依靠單一的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已滯後於人們需求,迫切需要採用方便、快捷、無憂的綜合配套保險服務體系來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採取新的商業模式來整合整個保險行業資源,將行業內各大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予以優化組合,依靠先進的技術手段和網路平台,用最方便最個性化的服務來滿足用戶的需求,可以說這將是未來對用戶提供保險服務的最佳解決方案。
時下,因為各大保險公司各自的利益點不同,很難讓這些大鱷們放下包袱協同作戰,也許這種現狀給保險中介機構帶來了新的機會。中國保監會有意扶持有實力的中介機構,提出「要規范發展保險中介市場,鼓勵和促進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創新經營模式」,並在2006年推動保險中介業的整合,扶持有實力的公司,打造出集保險經紀、公估、代理於一體的行業旗艦。這些政策和行動為中介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釋放了巨大空間。
中國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中國政府和保監會為中國保險行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有效監管,將促進中國保險行業的迅速騰飛。有理由信相,中國保險中介將會有很大的發展。

『叄』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肆』 保險市場中介包括什麼

保險市場的交易對象是保險人為消費者所面臨的風險提供的各種保險保障及其他保險服務,即各類保險商品。
保險市場是指保險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或是保險商品供給與需求關系的總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場所,如保險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實現保險商品讓渡的交換關系的總和。

保險市場構成要素
保險市場的構成要素如下:首先是為保險交易活動提供各類保險商品的賣方或供給方;其次是實現交易活動的各類保險商品的買方或需求方;再次就是具體的交易對象——各類保險商品。後來,保險中介方也漸漸成為構成保險市場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保險市場的主體
保險商品的供給方是指在保險市場上,提供各類保險商品,承擔、分散和轉移他人風險的各類保險人。他們以各類保險組織形式出現在保險市場上,如國有形式、私營形式、合營形式、合作形式等。
1.保險商品的供給方
保險商品的供給方是指在保險市場上,提供各類保險商品,承擔、分散和轉移他人風險的各類保險人。它們以各類保險組織形式出現在保險市場上,如國有保險人、私營保險人、合營保險人和合作保險人等。
2.保險商品的需求方
保險商品的需求方是指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等條件下,為尋求風險保障而對保險商品具有購買意願和購買力的消費者的集合。保險商品的需求方就是保險營銷學所界定的「保險市場」即「需求市場」,它由有保險需求的消費者、為滿足保險需求的繳費能力和投保意願三個主要因素構成。
3.保險市場中介方
保險市場中介方既包括活動於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充當保險供需雙方的媒介,把保險人和投保人聯系起來並建立保險合同關系的人包括保險代理和保險經紀人;也包括獨立於保險人與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處理保險合同當事人委託辦理的有關保險業務的公證、鑒定、理算、精算等事項的人,如保險公證人(行)或保險公估人(行)、保險律師、保險理算師、保險精算師、保險驗船師等。
保險市場的客體
保險市場的客體是指保險市場上供求雙方具體交易的對象,這個交易對象就是保險商品。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形態的商品。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市場的客體是一種無形的服務商品,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這種商品是一種無形商品。
其次,這種商品是一種「非渴求商品」。
再次,保險商品具有災難的聯想性。
保險市場的監督管理者
在我國,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利益。我國保險市場上還有一些政府監管機構也對保險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如:工商管理機構、勞動管理機構和稅務管理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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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中介監管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對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麼,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游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游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像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麼,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麼,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准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准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序盡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准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系,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和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持,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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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險中介的監管目標

監管當局的基本指導思想和具體監管行為將對被監管的保險中介機構的生存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監管者首先必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對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麼,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游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游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像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麼,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麼,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准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准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序盡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准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系,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和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持,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柒』 保險中介機構監管包括哪些內容

一、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和《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從事對保險標的出險後的查勘、檢驗、估損及理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等保險中介業務,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 二、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應使用規范的名稱: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機構名稱中應包含「保險代理」或「保險銷售」字樣;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名稱中應包含「保險經紀」字樣;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機構名稱中應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上述中介機構均可向其客戶提供保險事故索賠服務。 三、依據《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予受理、批准使用其他名稱的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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