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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承擔的責任

發布時間:2021-07-14 21:13:10

保險代理人的主要責任是什麼

根據客戶需求,向客戶提供最好的保險方案,銷售保險為公司創造業績,也為自己的收入創造財富,服務客戶讓客戶得到滿意。

㈡ 保險代理人有什麼責任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 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㈢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㈣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
保險人

㈤ 有關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關鍵看你在推銷保險的時候有沒有違規操作和虛假宣傳等過錯。如果沒有,她就不能退,保險猶豫期只有幾天吧,過了退就只能按規定辦理了。
如果能證明你有虛假宣傳和違規操作,那肯定可以退。至於你有多少損失,就看你們公司的內部規定了。

㈥ 為什麼對保險有偏見,保險代理人也有負責任的

保險工作形象點講應該是屬於創業,屬於一種自己的生意。工資上不封頂,只要你有能力。並且這個行業的培訓是其他公司或者行業所不能比的。從這份事業的意義來講它是為別人送去保障的一份事業。並且保險工作的機制是透明的,不用去討好領導,也不用看領導的眼色,相反領導都會積極的幫助你,讓你成功,因為這樣他也能受益。但是也有一些負面的言論和因素。因為早些年的保險代理人文化程度的底下,導致有些人對保險存在偏見。他們認為保險是騙人的,其實呢,保險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保證,是不存在欺騙的,只是保險代理人的素質決定了它的形象。總體來說,這份事業發展前景是很廣的,加上現在的政府支持,還是比較樂觀的。不過做起來也沒那麼簡單,需要時間來積累,需要勤奮,一開始一般是需要朋友親人來支持的。現在這個社會做什麼也已經變得不容易,如果有心想試試的話可以做做看。希望能夠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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