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中介監管部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統計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函[2005]60號),要求加強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工作,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統計工作的管理內容。為確保保險中介業務統計信息真實、准確、完整,我局要求各公司按季度報送《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具體如下:一、《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是反映保險公司與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和經營狀況的基礎性報表,各公司應認真、准確填寫,並於每個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送我局。二、《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情況匯總表》應以紙質和電子版兩種形式報送。紙質報表以A4紙列印,加蓋公章後以快遞方式報送我局統計研究處。電子版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zhongjie@三、各公司可從我局網站()右側中部「文件下載」欄目中下載該報表模版。四、各公司應確定專人負責該報表的填報工作,於2005年7月8日前將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郵箱)傳真至我局。五、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工作是各公司了解保險市場運行情況,為公司經營決策提供數據支持的重要基礎,各公司要充分認識做好保險中介業務統計的重要性。我局將按照《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考核各公司保險中介業務統計報表報送情況。六、本通知自2005年第二季度開始執行。出自:2008-11-2214:59:52中國養老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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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險行業虛掛中介業務和虛掛營銷員業務,虛列費用,虛列人員分別什麼意思
虛掛中介業務——就是把本是其他銷售渠道的業務主要是直銷團體業務轉到中介機構(保險代理公司或經紀公司)由保險公司以轉賬方式向中介公司支付直銷業務無法支付的手續費,中介公司向保險公司出具中介業務手續費發票。然後中介公司扣除一定的費用後將手續費以現金方式返回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返回的費用以現金方式支付給投保直銷業務的單位相關人員。虛掛營銷員業務和此類似。
虛列費用——就是將虛擬業務活動而產生費用,虛擬某次培訓花費500元,將此費用支付到不能通過正常途徑支付的對象。虛列人員和此類似。
保險公司之所以這樣做,是迫於市場競爭的壓力,通過商業賄賂爭取業務,該做法是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是保監會嚴厲查處和打擊的對象。
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編造虛假中介業務、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中介業務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⑶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⑷ 保監會監管中介服務理賠
可以申請讓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一般保險公司都有這樣規定的,48小時就是要給定損的,如果他們在這個時間沒有給你定損或其他答復的話,他們是要按你自已所定的損進行賠償的。所以他們如果在這個規定的時間給定損的,你自已可以根據損失定一個價格讓他們賠償的。
但是我不知道你具體是那家保險公司,所以不一定每家保險公司的承諾都是一樣的。
所以你這種情況你可以有兩種方法去處理。
一是打電話到他們保險公司進行投訴,如果這個情況如果沒有效的話,那就用下面的方法。
二是打電話到保監會去投訴。下面是保監會投訴方法和注意的地方:
010-66071530
請參考以下保監會文件《中國保監會信訪投訴須知》
一、請認真填寫姓名、住址和聯系方式,以便我們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和回復處理意見。
二、您應當客觀真實的提出信訪事項,對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信訪事項應當有被信訪人、投訴事實及理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不受理漫無目的信訪投訴。
四、為使您所提出的信訪事項能夠得到及時解決,請您遵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訪工作辦法》的規定,向該信訪事項的主管單位提出。
五、下列信訪事項,請您向中國保監會提出:
(一)對保險業發展改革和保險監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
(二)對中國保監會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派出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的;
(三)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總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違反保險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對全國性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反映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中國保監會處理的。
六、下列信訪事項,請您向被信訪人所在地的保監局提出:
(一)對保監局負責人以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的;
(二)反映當地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違反保險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反映當地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保險行政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反映當地擅自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社會團體,或者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和保險中介業務的;
(五)對當地保險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提出異議,或者反映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保監局處理的。
七、下列信訪事項,中國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不予受理,請您向被信訪人的上一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提出:
(一)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但不涉及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
(二)保險合同糾紛(包括理賠糾紛)、投保糾紛、營銷和售後服務糾紛以及其他因保險經營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的;
(三)反映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與其員工或者營銷員的勞動合同糾紛、代理合同糾紛以及其他內部管理問題的;
(四)對保險產品的解釋事項以及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狀況的咨詢。
八、下列信訪事項,中國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不予受理:
(一)社會保險等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其他單位處理的;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有關國家機關已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做出最終處理決定的。
九、反映中國保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信訪事項,請點擊廉政舉報欄提出。
十、中國保監會投訴電話是:010-6607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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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是什麼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簡單來說保險公司委託有銷售保險產品資質的公司銷售其保險產品,這些公司可以是在保監會取得代理資格銀行、郵政、4S店、汽車修理廠等,也可以是按照保監會的規定成立的代理公司、經紀公司等。他們主要依靠從保險公司獲得銷售保險產品的代理費或稱手續費、中介費來實現收入和盈利。他是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重要渠道之一。
⑹ 如何利用保險中介機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銀保監會新規正式施行,沒有信息系統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工保網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業代理機構市場經營不規范等多方面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著保險中介行業准入門檻與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一輪的優勝劣汰,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具體而言,國內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32000多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只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舊使用傳統的郵件、社交媒體等線下人工方式進行對接。而客觀上,信息系統的研發費用動輒可達百萬元,對於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形成沉重的企業經營挑戰。
當然,《辦法》中雖然提出可以採用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方式實現信息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文件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來看——「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降低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獨立的信息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眾多保險中介機構及兼業代理機構豎起一道高高的業務經營門檻,加劇著保險中介市場競爭。通過淘汰一批「小亂差」的市場經營主體,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此外,「信息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數據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與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解決了此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信息交互、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數據報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不透明、不及時准確等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業務信息交互的規范、透明、可追溯,有利於解決監管部門在保險中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困境,提升監管效能。
⑺ 保險公司開展中介業務應當遵循的要求是什麼
注冊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滿足具備下列要求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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