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憑證和保險單的法律效力
1.
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與保險單的法律效力一致。
2.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不印保險條款,只有有關項目,但其與保險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即保險憑證效力等於保險單的效力。
B. 保險單是否有法律效益
保險實踐中,一般是投保人交納保費後,保險公司才簽發保險單,但在特殊情況下,保險公司也願意事先簽發保險單,允許投保人在事後一段時間內交納保險費(如保險公司為了挽留住大客戶,允許其在保險單簽發之日起多少天內交納保險費),其在保險單中對投保人的交費情況與保險單的效力也作了相應的說明。就筆者了解的情況而言,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中就上述事項的說明有幾種不同的表述,雖然字詞相差不大,但對保險單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繼而影響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責任該特別約定為免責條款,投保人交清保費之前,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並合法有效,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屬於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賠償范圍,但是由於有以上規定,保險公司享有免責事由,保險公司可以此免責事由拒絕賠償。而且,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已生效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繼續索要保險費。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對之後還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免責條款應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該特別約定為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已經成立,但是並沒有生效。也就是說,只有投保人交清了保險費,保險單才生效,保險單生效的條件就是投保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生的事故,由於保險單並沒有生效,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也不能以沒有生效的保險合同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無效該特別約定是當事人意思表示錯誤的結果,保險單是否無效,只能看保險單約定的內容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是,則保險單無效,否則,保險單不會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保險單的無效不是當事人所能約定的,其只能根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來判斷。實踐當中,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解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費交清之前,保險單不生效的,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險合同附生效條件的條款。
投保人自起保之日起五日內交清保險費該特別約定為合同終止條款,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之時生效。投保人在起保之日起(保險單簽發之日)五日內沒有交清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還是生效的,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依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從起保之日第六日起,投保人還沒有交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就終止了,在此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其也無權向投保人索要保險費。
將保險單質押獲取融資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出現,截至2013年,我國法律對此類業務採取不明確反對也不明示支持的隱晦態度,這種情況阻礙了保險單質押業務的發展。理論界和實務界通說都認為保險單質押僅限於現金價值返還請求權,而否定保險單下的保險金請求權的可質押性。
保險單分為財產保險單和人壽保險單。
關於財產保險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號《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函》明確禁止財產保險單質押。質押物應當是特定的,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財產保險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並不是有價證券,也不是可以折價或變賣的財產。因此財產保險單不能用於質押。
關於人壽保險單,《保險法》第55條第2款「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這幾乎是惟一的一條關於人壽保險單質押的法律規定,即便如此,我們也可以從反面推導出人壽保險單可以質押當屬不爭的事實。保險單質押貸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持有的個人人壽保險單為質押物,通過保險公司向銀行辦理貸款的短期融資手段,是保險公司為解決客戶在購買保險後短時間內急需用錢的燃眉之急,避免客戶因非自願退保產生經濟損失而推出的一項全新服務措施1.然而,人壽保險單質押不是沒有法律上的問題的,一是依據人壽保險單確定的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期限與質押貸款期限的關系問題,人壽保險的投保和保險金支付期限一般都比較長,很難和貸款期限相銜接,也不利於商業銀行貸款的管理。二是保險單的財產權利屬於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是保險單質押貸款的出質人,應由受益人和銀行簽訂質押合同,但根據保險法規定,不僅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而且投保人還可以中途退保,顯然銀行的債權難以得到保障,風險是較難控制的2.三是關於人壽保險單質押的法律規定的缺位,在實務中操作起來是比較困難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銀行業和保險業的「混業」的沖動可以帶來彼此的雙贏,人壽保險單質押不會因擔保法沒有規定而失去市場空間。
我國《保險法》第21條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這對受益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這只是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在實務中,一般還做了分類。保險公司對人身保險業務中的受益人分為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險人本人,後者則可以由被保險人指定。
C. 暫保單投保單法律效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法律效力最強的保險合同形式是:1.批單2.暫保單3.保險單.4投保單
是吧。
最強的應該是保險單吧
D. 保險批單有什麼用
它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補充或變更保險單的內容進行審核,同意後向投保人另出一種憑證,註明保險人對保險單的補充或更改內容。
一般保險批單須粘貼在保險單上,並加蓋騎縫章,作為保險單的一部分。保險批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變更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一經批改後,保險應按批改後的內容承擔責任。
(4)保險批單法律效益擴展閱讀
根據法律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一種是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加批註,另一種就是在保單或保險憑證上附貼批單。
在保險合同中,批單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批單的法律效力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條款。
相關法律規定
《保險法》(2009年修訂)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險批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批單
E. 法律效力最強的保險合同形式是:1.批單2.暫保單3.保險單.4投保單
法律效力最強的保險合同形式是:1.批單2.暫保單3.保險單.4投保單
是吧。
最強的應該是保險單吧
F. 保險合同的批單
批單(Endorsement)指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一種書面證明,一般附貼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
概念
根據法律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方式有三種:一種是另行簽訂書面協議,一種是在原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加批註,另一種就是在保單或保險憑證上附貼批單。
在保險合同中,批單具有和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單的法律效力優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條款。
相關法律規定
《保險法》(2009年修訂)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
G. 保險合同補發批單和身份證號變更批單的保險合同章為什麼有一個是黑色的黑色的起法律效益嗎
1、業務員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一方面她可能是新人,對規定不是太熟悉;另一方面可能是怕麻煩;
2、姓名錯誤是可以變更的,可請業務員代辦,也可由投保人自己去保險公司親辦;
3、由投保人帶上自己的身份證、保單、被保險人的有效證件(成年的是身份證,未成年的可以用戶口本),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戶口不在一個本上的話,是看不出監護關系的,最好再帶上其他能證明其關系的材料,如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等等到平安保險公司的櫃面去辦理;
4、有不清楚的地方,可隨時撥打平安保險公司的全國統一服務電話95511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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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5、你說的那張紙叫「批單」,只要上面有公司的章就有效,在法律上叫「批註」,按有關法律規定,批註大於原合同,後批註大於前批註,手工批註大於列印批註。就是說,經過投保人申請,現在保險公司用「批註」的形式修改了原保險合同,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你放心吧。
6、你如果不放心的話,投保人帶上身份證、保單,可以到平安保險公司的櫃面上查詢,你現在在電腦中看到的名字肯定是對的;投保人打電話到95511,查詢到的名字也肯定是對的。
7、你實在不放心的話,還有一個辦法,就是花十元錢,由投保人帶上身份證到保險公司的櫃面,就說保單丟了,要求補發一份保單就可以了,一般當場就能辦好,一般是交費10元就行了。這樣補發的保單上姓名是按電腦中的姓名列印的,上面肯定是改正後的姓名了,這樣你看著就放心了。其實這種方法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只不過讓你看著放心罷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保險合同中的批註是否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批註與保險合同有抵觸的,以批註為准。在保險合同中,手寫比打字的效力高,投保單的效力比保單高,批註比保單高。所以一般批註上都有這么一句:本約定(或批註)與保險單約定有抵觸者,以本約定為准。
I. 保險批單的定義
保險批單是指保險人簽發的同意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單內容的書面文件。它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補充或變更保險單的內容進行審核,同意後向投保人另出一種憑證,註明保險人對保險單的補充或更改內容。
一般保險批單須粘貼在保險單上,並加蓋騎縫章,作為保險單的一部分。保險批單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變更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一經批改後,保險應按批改後的內容承擔責任。
(9)保險批單法律效益擴展閱讀:
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J. 投保單有沒有法律效力
投保單是進出口企業向保險公司對運輸貨物進行投保的申請書,也是保險公司據以出立保險單的憑證,保險公司在收到投保單後即繕制保險單。
投保單有法律效力。
投保單的法律意義: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