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
1.企業設立條件
第七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本規定要求,且出資資金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各種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二)注冊資本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要求,且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託管;
(三)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五)公司名稱符合本規定要求;
(六)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七)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商業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八)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股東的要求
第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股東:
(一)最近5年內受到刑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二)因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
(三)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
(四)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不能投資企業;
(五)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股東的情形。
3.高管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員,學歷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項的限制。
第九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提供其所在機構知曉投資的書面證明;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十條經營區域不限於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
經營區域為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其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除外。
3.兼業代理的設立
第十二條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其主營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應取得相關部門的業務許可;
(二)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行政處罰記錄;
(三)有同主業相關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四)有敞開式店面、網點等提供便民服務的營業場所;
(五)具備必要的軟硬體設施,保險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業務、財務數據可獨立於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
(六)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
(七)有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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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險代理公司如何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一、現在注冊要求的條件非常高,首先現在新規注冊資金就需要5000萬。
二、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2)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許可證到擴展閱讀:
設立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
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2.注冊資本達到法定的額度
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
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注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注冊資本都應該是實繳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文件。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范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⑶ 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有效期是多少年
專業保險代理的許可證是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一般是三年,到期必須換證。
兼業保險代理的許可證是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有效期也是三年,到期換證。
由當地保監局負責。
⑷ 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證
如果在到期前辦理審驗工作應該不影響,就像營業執照年審一樣。但是你問的是到期後,按規定已經沒有資格代理保險業務。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九條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保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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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跪求!!!保險專業代理許可證續期都需要什麼資料/
從保監會網站下載《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申請表》並將下列資料作為附件(見附件),供監管機構審查。
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
(二)不再符合本規定除第六條第一項以外關於公司設立的條件;
(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四)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附件:
《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有效期延續申請表》附件資料: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2)上一會計年度的業務報表;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4)前3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5)前3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6)前3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7)監管費繳納憑證復印件;
(8)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保證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或者職業責任保險協議復印件;
(9)許可證復印件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10)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⑹ 專業保險代理公司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到期後,在向保監會申請延續的過程中,是否影響正常經營
如果在到期前辦理審驗工作應該不影響,就像營業執照年審一樣。但是你問的是到期後,按規定已經沒有資格代理保險業務。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十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並作出是否批准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准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保監局
⑺ 保險代理公司需要哪些證件保險經紀公司呢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5號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准入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五條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八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九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條 申請設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全體股東或者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二條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第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准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