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查不了保險中介從業人員
你好,根據最新的規定,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再需要參加有關資格考試,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5〕139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
2015年4月24
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為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二、根據《國務院審改辦關於嚴肅紀律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審改辦發〔2015〕2
號)相關要求,我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
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請各相關單位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三、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四、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後的保險法第111條和第122
條規定,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
五、保監局要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及時轉至轄內各有關單位,切實貫徹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放開前端的同時,嚴格管控後端,做到無縫對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那麼根據保監會發的本文件的規定,今後保險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取消了,改由各家公司對各自的業務人員自行培訓,自行對人員素質把關,保監會和保監局以後將監管的重點放到對投訴的處理和對把關不嚴的公司的處罰。
以上通知,保監會官方網站2015年9月9日發布,文件時間為8月3日,可在保監會官網上查詢到。
以上回答,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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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監會 兼業代理 暫停
2012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把建立健全市場准入退出機製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針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兼業代理機構、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先後下發《關於暫停區域性保險代理機構和部分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市場准入許可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2〕324號)、《關於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准入的通知》(保監中介〔2012〕693號),暫停部分保險中介機構行政許可。
據了解,保監會近日下發了《關於修改<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和《關於修改<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兩個《決定》),其主要的思路是將新設的保險代理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提高到5000萬元。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此次政策調整之後,市場上保險代理公司有三類:一類注冊資本金200萬元~1000萬元,一類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5000萬元,一類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保險經紀公司也有兩類:一類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5000萬元,一類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對於那些在兩個《決定》頒布前設立的注冊資本金不足5000萬元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對這些機構不強制要求一次性增資,允許其在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已經設有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但是這些機構如果要在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增設分支機構,其注冊資本金應增至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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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❹ 中國保監會 放開前端
保險公估人員從業資格考試也取消了!
2015-08-1814:4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李致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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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月18日,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通知》一方面放開前端: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
8月18日,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部分條款作出了修改,取消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
《通知》一方面放開前端:
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
保監會決定廢止《關於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中介〔2014〕74號),不再委託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執業前,所屬公司應當為其在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執業登記,資格證書不作為執業登記管理的必要條件。
保監會另一方面嚴格管控後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同時,要求保監局認真督促轄內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嚴把准入關,加強風險監控。
另外,保監會還表示,將盡快制定完善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齊魯保險代理董事長曹景敏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短期來看,保險中介行業從業人員門檻降低,具體管理制度尚未出台,可能會存在監管盲區;但從長期來看,保險中介行業逐步放開是大勢所趨,有利於促進行業發展,實現資源整合。」(編輯: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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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從業資格取消了嗎
取消了,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或者價格管理的規定作出修改。隨著行政審批的取消,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取消。
保險從業資格考試是建立與完善保險市場主體體系的需要。其次,是規范保險市場交易行為,降低保險商品交易成本的需要。第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質職業保險從業人員隊伍的需要。
❻ 保險從業資格代理 取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或者價格管理的規定作出修改。隨著行政審批的取消,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保監會下發《關於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保監局不得受理保險銷售(含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准審批事項,並依法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根據保險從業資格最新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跟之前的條款相比,修改後的條款去掉了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這一項,意味著證書已不是入行門檻。不過,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取消並不意味著門檻降低或者服務質量下降。根據保險從業資格最新規定,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規范從業人員准入管理,認真對從業人員進行甄選,加強專業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品行良好,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對於把關不嚴,造成客戶投訴率、保單退保率等風險指標異常的機構,保監局應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所以,保險代理人要經由簽約的保險公司代為提交材料,錄入保監系統,在系統提交信息獲得執業證後才能取得保險代理銷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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