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境外旅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誰,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境外旅遊保險在投保時要格外關注保險合同的簽訂問題,以免後期理賠時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問題。
境外旅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誰?保險合同的關系人是什麼
主要包括旅客、保險公司,如果您是跟團出國旅遊,那麼當事人還會涉及到旅行社。其合同關系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如果您還想獲得更多的保險知識,不妨到的學堂欄目進行交流。
投保合適的境外旅遊保險,您需要格外關注保險合同的簽訂問題,通過投保境外旅遊保險一旦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專業的旅遊保險將全程協助您理賠到底。
『貳』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當事人、關系人
保險合同中,利益關系有三方,一是投保人,也就是,繳納保費的人,也是保險合同的持有人;二是被保險人,也就是,給誰投保,是保險合同的標的,被保險人出險了才可以獲得理賠;三是受益人,也就是,被保險人出險後,保險金給誰?健康險,包括重疾險,醫療險,等,補償型險種,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壽險,意外,凡是包含身故的給付型險種,受益人需要指定。,受益人也需要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受益份額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需要專業設計。
保險合同的利益三方,也就是,保險合同的基本架構,應該合理規劃。既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可以過於集中一人,要合理規劃,風險(繳費和出險)分散分擔。
保險合同有明顯的個人屬性,也就是,被保險人是誰,保險標的就是誰。比如,孩子是被保險人,父母不幸出險,即便這張保單保額再大也毫無用處,還面臨著孩子的保單繳納停滯的風險。所以,要合理規劃,切不可過於集中!
『叄』 旅遊意外保險合同有哪些主體構成的
旅遊意外保險合同的主體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人。其中旅遊意外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也可以是他們指定的第三人。如果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沒有指定受益人,則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的法定繼承人是受益人。招商信諾溫馨提醒,旅遊意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暫行規定》,旅行社辦理旅遊意外保險,必須在境內保險公司辦理,即旅遊意外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是我國境內的各類保險公司。
『肆』 保險代理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哪些人A.投保人B,受益人C,保險經紀人D,保險代理人
保險合同當事人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我國台灣地區,將投保人又稱為要保人。在普通法系國家的法律中,一般認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系同一人(theinsured),故沒有專門投保人的概念。依我國《保險法》之定義,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對於投保的資格,有學者認為僅需要兩個條件:權利能力與保險利益,至於講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所不問。作者認為,投保人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對於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還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的法律定義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當然,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式除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以外,尚有其他,如修復等。
被保險人、受益人會出現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之中,但他們並非合同當事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也可以為被保險人。注意,在我國《海商法》中,僅規定有被保險人的概念,而無投保人之概念。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特有概念,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輔助人,本身並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或關系人,但卻是保險市場必不可少的,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估人。也有觀點將保險輔助人成為保險中介人。
在以上介紹的各類保險法律主體中,保險人的法律地位尚好界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則容易產生混淆。在保險訴訟中的混淆,往往又直接導致訴訟主體地位的錯誤認定。特別是在人身保險訴訟之中,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與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有時容易產生混淆。依據《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給付保險金。注意,此時繼承人不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繼承人接受保險金的法律後果也不同於受益人接受保險金。也就是講,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接受保險金,同時也要承擔被保險人死前所欠的債務;而受益人接受保險金,則無須承擔任何債務。
此外,對於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容易理解,對於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則存在爭議。
保險經紀人是指依照《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經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直接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投保人簽訂有委託合同,基於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且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再保險經紀是指保險經紀公司與原保險人訂立委託協議,基於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訂立再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按照約定收取中介費用的經紀行為。有觀點認為,保險經紀合同可以分為居間性保險經紀合同與代理性保險經紀合同。目前實踐簽訂的多是代理性保險經紀合同。大多數的保險法書籍認為,保險經紀人基於投保人的利益進行保險中介活動,不論保險經紀人事實上是否接受投保人或者保險公司的委託,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實上述觀點與保險實踐並不吻合。在司法實踐之中,法院傾向於認為保險經紀人在具體保險義務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代理人。在我國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個人或者單位,但是保險經紀人只能是單位。
在保險訴訟中,一定要准確區別不同主體,准確界定不同主體的法律地位,把握不同主體在保險訴訟中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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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哪些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拓展資料: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徵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