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通事故,非醫保的費用怎麼讓保險公司承擔
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只能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條款賠償,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⑵ 交通事故中非醫保費用保險公司不出
你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你的問題是交通事故中非醫保的費用,
保險公司不出確實是這樣的,
保險公司條款里規定
只要不是醫保范圍內的費用。
也就是說自費的這一塊
保險公司是不出的。
那麼這個就需要由肇事者支付了。
因為畢竟如果不是你
,別人是不會需要
支付這部分費用的。
⑶ 保險公司拒賠非醫保用葯費用
這是不合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⑷ 保險公司對非醫保用葯可以拒絕賠付嗎
不可以。即便保險合同中寫有非醫保用葯不予賠償的條款,也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1、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列》,並沒有說醫葯費的賠償范圍只能限定在醫保范圍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只要是治療事故傷害所花費的醫療費保險公司均應賠償,也沒有將醫葯費的賠償范圍限制在醫保范圍內。違反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是無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據此,只要是治療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所花費的醫療費,保險公司均應當賠償。
(4)保險非醫保費用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理賠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
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
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⑸ 非醫保費用 怎麼報銷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這個各地規定不一樣,建議咨詢當地社保局。一般甲類葯全報,乙類葯只報銷一部分,自費葯需要自己全部承擔費用。報銷金額=(總費用-起付線-乙類自費-全自費)×報銷比例
⑹ 保險公司非醫保用葯問題。
我網路是說要賠,非醫保部分保險給你賠了嗎
⑺ 交通事故中,非醫保費用保險公司要車主承擔合理嗎車主全責。
對於醫葯費和診療費,保險公司都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進行核定,甲類按100%乙類按80%自費葯不負責,所以,保險公司一般按醫療費的70%-80%定損,但是去法院就不一定了。如果不是全責,還要考慮事故責任比例。
⑻ 非醫保費用怎麼報銷
非醫保的費用是不可以使用醫保報銷的,需要醫保報銷的條件,
社會醫療保險報銷是在出院或者轉院之後報銷。
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結算程序:
定點醫療機構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結算單、住院結算單及有關資料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及年終決算的依據;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預撥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統籌費用;
經認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參保人員應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一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葯,發生的醫葯費用直接記帳,即時結算。
急診結算程序:參保人員因急診搶救到市內非定點的醫療機構及異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或單位墊付,急診搶救終結後,憑醫院急診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單、發票、詳細的醫療收費清單等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異地安置人員結算程序:
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異地安置異地工作人員患病在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後,由所在單位持參保人員醫療證及病歷、有效費用票據、復式處方、住院費用清單等在規定日期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轉診轉院結算:
參保人員因定點醫療機構條件所限或因專科疾病轉往其它醫療機構診斷治療的,需填寫轉診轉院審批表。由經治醫師提出轉診轉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轉診轉院意見,醫療機構醫保辦審核,分管院長簽字,報市醫保中心審批後,方可轉院;
轉診轉院原則上先市內後市外、先省內後省外。市內轉診轉院規定在定點醫療機構間進行。市外轉診轉院須由本市三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
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或單位先用現金墊付,醫療終結後,由參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轉診轉院審批表、病歷證書、處方及有效單據,到醫保經辦機構報銷屬於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費用 。
⑼ 機非事故中非醫保費用保險公司不承擔,那這部分錢應該由誰承擔
責任方或車主承擔
⑽ 平安保險非醫保費用
保險公司應當賠償非醫保用葯部分。
一般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以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中都會約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這是一種格式條款。那麼在理賠中,是否就需按照車主與保險公司約定的進行賠償,只在醫療費用中就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賠償?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對非醫保用葯進行賠償。
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九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保險公司對於醫療費只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賠償其實是在免除自己的責任,所以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對於該條款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那麼該條款是無效的。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九條:「責任保險合同或人身保險合同對醫療費用賠付標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一般應參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醫療報銷標准確定。因治療確需使用標准以外的葯品,被保險人主張列入保險賠付范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上述葯品不屬於治療必需葯品的除外。」可知,保險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認為不需賠償的葯物應舉證是不屬於治療必須的葯物。
綜上,保險公司應當對非醫保用葯進行賠償。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設立的目的就在於保障受傷者依法得到賠償,而且上述兩種險種屬商業性質的保險,與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社會福利性不同,不能完全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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