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在銀行買的理財,法院能查到嗎
能查到。
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執行局通過查詢網路司法查控系統反饋的理財信息,檢索到被執行人在銀行的理財產品,及時採取控制措施,成功執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被執行人余某有錢購買理財產品,卻拖欠貨款長達9年,且不履行生效判決。由於金融理財產品暫不支持網上控制,承辦法官汪海濤趕赴銀行,確認該筆理財產品的存在。法官當機立斷依法辦理了扣劃手續。
能找到並扣劃理財產品,得益於「總對總」全國法院執行查控系統。這套系統讓法院與全國多家金融機構之間實現專線連接,通過「總對總」的實時電子數據交換,系統會自動向法院反饋被執行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余額、資金往來等信息。
(1)違法是不是查不到保險理財的擴展閱讀:
查詢是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Ⅱ 怎麼查理財是否在保險公司承保了
理財產品本身就有風險,一般不會到保險公司承保。
目前金融產品中,也就是汽車消費信貸有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的,保險公司有一個汽車消費信貸違約責任險。但對理財產品無法承保。
因為保險公司的風險概念和投資理財市場的風險概念是不一樣的。保險公司的風險指的是能帶來確定損失的事件發生,而投資理財領域的風險是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保險公司投資理財的風險不是可保風險。
凡是理財產品都或多或少有風險。比較安全的理財產品是銀行理財產品。但是銀行理財偶爾也會有令人失望的,有的小銀行理財產品實際收益率比預期收益率明顯低得多,有個別的還有略微虧損本金的。但數量很少。小的金融公司的理財產品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就相對大多了。如果怕吃虧就買大銀行理財吧。
Ⅲ 公司為員工購買的團險為什麼員工去保險公司查不到保險公司說對外保密這個是正常的還是違法的
公司給員工投的保,保險公司只能給公司不能給別人看的
Ⅳ 來路不正的錢買保險理財,被查到會不會被用於抵債、罰沒
來路不明的錢可以買的,私聊我告訴你怎麼買才不會罰沒
Ⅳ 為什麼國家不允許私人查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很多老賴把錢都轉進保險公司理財裡面了
我覺得,那是因為,國家對個人隱私保護的重視,和國家出台的個人隱私法相應的規定與制約,很多老賴把錢都轉進保險公司理財裡面了,就跟你問的為什麼國家不允許私人查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都是一個道理,因為通常情況下是沒人查得到的,你知道我說的意思嗎,除非國家去查,所以這樣做安全不容易被發現和舉報,這以上所有的這些都是我的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Ⅵ 貪官被抓後,理財保險等,保險項目中的資金會不會被國家沒收
我是做保險的。我反對那種說:保險資金不會被法院凍結的說法。我曾經認真的查過,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文說,保險是可以不被凍結的。
甚至有客戶問我說背著老婆買保險,法院是否能查到,我曾經專門的問過這個問題,答案是,法院可以申請調查令,當調查令發到保險公司的時候保險公司必須協助調查,不得提供偽證。(貌似保險公司也沒必要為了你而向法院提供偽證吧?)
正常情況下,據我估計,如果購買保險的錢是非法所得,那肯定是會被沒收的,而且不但要沒收,如果退保產生了損失,這還要算在你頭上!換句話說,你挪用單位1000萬,買了保險(假設情況,因為現在保險公司都在執行反洗錢法,正常情況下你不一定買的到),然後你被抓了,退保時退了800萬,那麼算你退贓800萬,剩下200萬會算在你頭上的。如果你不給就加重刑期。
所以,現在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初中畢業高中畢業的一大把,所謂沒文化真可怕,說就是說這幫人的。自己啥也不懂,別人教什麼出來說什麼,甚至別人教個1,他出來就敢說10.這才是最可怕的,這才是保險行業被人討厭的原因所在。
Ⅶ 現在賣保險的都說,我買的理財保險,如果我之後破產了,理財保險的錢也不會被查收,說是保險法,第二十
沒有忽悠你,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公司是不能破產的,但是可以被兼並。還有保險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償還債務。就是你說的,假設你買了保險,而你破產了負債200萬,所有資產都沒有了,但是你的保險有500萬。這500萬是不用繳稅和用於債務償還的。都是你個人所得。
Ⅷ 如果發如果法院查找個人財產能否查到理財保險
不要把法院看的那麼無所不能,他們不會挨家查的。但是按照法律規定,保險受益金,不得用於抵債。只要不是理賠款,照樣可以強制執行。
Ⅸ 理財公司買保險的名單算不算犯法
你說的是理財公司在外面買保險公司投保客戶名單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2017年6月1日起實施,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和適用法律進行了進一步的明晰。不僅是買賣公民個人信息違法,互相交換公民個人信息也已經構成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Ⅹ 保險明明不是理財產品保險公司業務員非要說有理財功能這點不算違規嗎
這明顯是壽險業務員的誤導,你需要留下相應的證據,例如錄音,或者讓他在某些方面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