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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勞動合同

發布時間:2021-07-17 15:49:37

保險業務員入司是簽勞動合同還是代理人合同如果是代理人合同,那麼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嗎

一般是簽代理合同,而一般簽理勞動合同的才是正式員工。:

代理人合同首先考取代理人資格證;有效期為三年。註:必須在所考公司之名號,做代理服務。代理成功一次可收傭金。無月工資。

勞動合同可在所簽的年限下領取月工資。論性質:前者是代理人合同。可在不能出單的情況下隨時出司。後者:僱傭關系合同制。必須年滿才能解除合同。違約者會被處罰違約金!

根據保監會發布的《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人也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

您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並非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因此,您不屬於保險公司員工,保險公司無須為您辦理社會保險,你如辭職,也無須提前一月向保險公司申請。

本案中保險公司與其存在實際用工關系的員工簽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規避用工風險,也有可能是出於編制上的考慮,總之不管如何,公司的這種不法行為致使員工無法享受勞動法賦予的種種權利,是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行為。

(1)保險代理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㈡ 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

一、工作性質的區別

1、代理人合同: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②、他們並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

2、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二、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區別

1、代理人合同: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於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

2、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三、傭金構成區別

1、代理人合同: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佔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後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於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

2、勞動合同: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

四、管理方式不同

1、代理人合同:保險公司強調加強對其個人代理人的管理例如實行早會制、夕會制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編制等等但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學的、規范的管理模式。

2、勞動合同:單位盡管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相同的並且大多屬於集體勞動需要互相配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

㈢ 和保險公司簽了代理合同還能不能簽勞動合同

和保險公司簽了代理合同之後,是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規定:

第十條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規定: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3)保險代理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㈣ 保險代理合同有勞動關系嗎

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

保險代理關系有別於勞動關系。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代理關系與勞動關系兩者在法律性質及地位上存在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以獨立的主體身份充當保險公司與客戶的中介,具有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法律上從屬於保險公司,無獨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無固定工資,不享受職工福利待遇。
3.國家對保險代理人和公司職工的稅收政策不同:對本企業雇員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只徵收個人所得稅。代理人,應先交納營業稅,然後按應計個人勞動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保監會新規有利於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進一步完善。
營銷員管理新規一方面立足於保護代理人的獨立法律主體地位,維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在從業資格要求、增員制度、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規范日常管理制度四個方面對保險公司做了明確規定,讓保險公司有章可循。保險公司

㈤ 關於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問題

代理合同不給你繳納社保,沒有底薪(底薪是責任制的,完成多少任務拿多少底薪,而且只給半年或一年的底薪),一般銷售行業都是簽這種和業績掛鉤的合同的;勞動合同給交社保,有無責任底薪。待遇自然是勞動合同比較可靠一點,因為不確定因素比較少。

舉個例子:

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是沒有底薪的。

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託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拓展資料

代理合同: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㈥ 保險代理合同與勞動合同可以同時存在嗎為什麼

可以
你與保險公司只是代理關系,並非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系,所以你可以與其他單位簽定勞動合同。不過你最好看看自己的檔案和社保等情況,因為現在有的保險公司建立的代理關系也不象法律中的代理概念那麼單純,他們有時候也給代理人交社保,這樣的話你就無法與其他公司簽定勞動合同了。

㈦ 保險代理人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代理人簽的是
代理合同
,簽勞動合同是員工制,目前有的公司已經開始小范圍採用員工制

㈧ 保險代理人適用新勞動合同法

省省吧,代理人自己不賺錢啊,沒傭金誰還跑業務啊,保險行業也就點內勤有社保
不簽勞動合同當然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了
沒保障他們自己怎麼不買保險??
總說保險好自己還不買,出事也不能怪別人
喝什麼彩

㈨ 在保險公司簽訂了代理人合同,可以再和別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可以。

保險公司簽的是代理合同,屬於代理關系;與其他公司簽勞動合同,屬於僱傭關系。這是不矛盾的。


但是某些特殊崗位是不允許的,比如公司高管、涉及銀行財務類的崗位,是不允許在勞動合同基礎上,再簽其他的任何形式的合同的。

(9)保險代理勞動合同擴展閱讀:

1、代理合同:

法律術語,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2、代理合同:

法律術語,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㈩ 保險公司勞動合同和代理合同有什麼不同

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是沒有底薪的。
一、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託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二、現行保險公司對於保險代理人主要存在兩種僱傭形式:一是職業保險代理人模式,二是保險公司職工從事保險營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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