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北省構成金融詐騙立案金額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法律法規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Ⅱ 保險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保險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2001年11月10日,被告人張某經營的貨車給貨主林某拉桔子到漳州詔安。次日凌晨2時許,車由無證的林振華駕駛至漳州平和詔平線路段發生翻車事故,造成林振華當場死亡,車上的張某、陳景陽、林敦標三人不同程度受傷。當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向被告人陳景陽和被告人張某作筆錄,被告人陳景陽如實陳述了發生事故的經過。當日下午,傷亡人員的家屬林孝傳、吳貞春、張作文、許良木等相繼趕到了平和縣醫院後,得知當時車由無駕駛證的林振華駕駛,保險無法理賠時,為了取得保險公司的理賠款,就商量決定叫有駕駛證的陳景陽承擔下來,並對被告陳景陽因此而被吊銷駕駛證所引起損失的補償問題也達成協議,被告人張某同意。第二天,被告人吳貞春、張作文到平和交警大隊找經辦人林鋒送2000元「疏通關系」後,平和縣交警大隊民警林峰等按六被告人意思作了虛假的筆錄,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認定陳景陽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2002年2月,張某從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漳平市支公司取得保險索賠款82695.59元。後因分贓不均而案發。
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陳景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國家保險法規,編造虛假事實,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82695.5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被告吳貞春、林孝傳、張作文、許良木雖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他們是本案的共犯,他們對騙取保險金的故意是相同的,也是明知的,而且均參與實施了詐騙保險金的行為,根據刑法共同犯罪的規定,不具備特殊身份的人,與具備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結,共同實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實施的犯罪,應當以共犯論處。關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問題,這是刑法對參與保險事故調查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時,如何適用法律所做的特別規定,並不能就此認為,只有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才能構成保險詐騙罪的共犯,其他人不能構成。因為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出於不同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還有可能構成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因此,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張作文、許良木也構成保險詐騙罪。他們與被告人張某、陳景陽均構成保險詐騙罪,是屬共犯,應當按該罪處罰。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陳景陽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國家保險法規,編造虛假事實,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82695.5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應依法處罰。而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張作文、許良木不能成為保險詐騙罪的共同犯,首先,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保險詐騙罪的主體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其他不具備此身份的人不能構成保險詐騙罪。該條第四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可以構成該罪的共犯。因構成保險詐騙罪的主體和共犯主體必須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上述四被告人均不屬於保險詐騙主體和保險詐騙共犯的主體;其次,被告人吳貞春等四人在實施指使被告人陳景陽改變供述時,是在交警部門偵查階段實施了,是侵犯了交警部門的偵查管理秩序,是獨立的一個行為,他們雖然與被告人張某、陳景陽有共同詐騙保險故意,但他們所實行的指使被告人陳景陽作虛假供述客觀上是妨礙了交警部門正確作出責任認定,與保險詐騙直接結合的是事故的責任認定行為,他們指使他人改變供述的行為與保險詐騙行為是間接結合,不是共同犯罪構成所要求的必不可少環節,他們侵犯的交通證據管理秩序,不能成為保險詐騙的共犯。因此,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張作文、許良木在處理交通事故和保險索賠過程中,用威脅等方法指使被告人陳景陽向平和縣交警作偽證,其行為應當是構成妨害作證罪。
評析:筆者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
一、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國家保險法規,編造虛假事實,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了違反保險法規定,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觀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以非法佔有保險金為目的為目的。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威脅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各種非法方式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從上述兩罪來看,要區分出被告人張某、陳景陽與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等四人在詐騙保險金中是共犯,還是不同犯,筆者根據各自犯罪所侵犯的客體以及主客觀方面的特徵作如下分析:
1、主面方面上。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張作文、許良木四人雖然對被告人張某騙取保險金的故意是明知的,但他們並沒有非法佔有保險金的故意,從嚴格意義上講並不完全符合保險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要求。
2、在客觀和侵犯客體方面上。他們雖然均以唆使的方式參與詐騙保險金活動之中,但他們的行為與詐騙保險金行為不存在直接結合,而是間接結合,直接結合詐騙當屬共犯,但如果間接結合(即各自實施數個行為結合起來詐騙的),則應當根據各自己犯罪的特性進行分析。因此,他們的行為是屬於一種待定的犯罪行為,如果能夠滿足其它更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就應以更具體的罪名定罪量刑,如果沒有更具體的罪名定罪量刑,才能夠按「不具備特殊身份的人,與具備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結,共同實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實施的犯罪,應當以共犯論處」的原則定罪量刑。在這方面上,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等四人與被告人張某、陳景陽在詐騙保險金過程中只起了間接作用,是間接結合,真正與保險詐騙直接結合的是交警部門所作的事故責任認定。所以說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等四人在交警處理事故中是指使了被告人陳景陽作偽證,致使交警部門在責任認定上出了偏差,造成責任認定的錯誤,他們的行為和所侵犯的客體應當說是獨立存在的,所侵犯的客體是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管理秩序,並侵犯了在交警處理交通事故中所含隱著的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秩序,從主客觀和所侵犯的客體方面上,他們的行為已經獨立滿足了妨害作證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因此,應當按更具體的罪名—妨害作證罪定罪量刑。
二、從共同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共同犯罪故意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是缺一不可的。而本案的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林作文、許良木的共同犯罪故意是明顯的,但客觀上他們的行為並不是保險詐騙整個活動的必要組成部分,也不符合「部分實施整體責任」的共犯刑事責任認定原則。因此,他們的行為不能作為本案中的保險詐騙共犯。
三、至於第一種意見中,將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張作文、許良木視為與被告人張某、陳景陽保險詐騙的共犯,持這種意見的人是簡單將被告人吳貞春等四人的行為視為與被告人張某、陳景陽直接結合犯罪;其次,簡單地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不具備特殊身份的人,與具備特殊身份的人互相勾結,共同實施了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實施的犯罪,應當以共犯論處」,將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等四人認為是共犯。這種意見顯然是存在罪責不當的刑事價值取向,是有誤的。
因此,被告人吳貞春、林孝傳、張作文、許良木的行為是構成妨害作證罪,而不是與被告人張某、陳景陽共同構成保險詐騙罪。
Ⅲ 保險欺詐罪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保險欺詐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所謂保險欺詐罪,是指違反保險管理法規,意圖騙取保險金,採取虛構保險事故或隱瞞事實真相等手段,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其構成特徵為:
①本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所有權,更主要的是我國保險業的正常秩序。
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要有保險詐欺行為,即虛構保險事故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非法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在主觀上還具有詐騙保險金的目的。也就是說,本罪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由於不具有犯罪目的,不屬於本罪主觀方面的故意范疇。過失亦不在本罪的主觀方面范疇之內。
保險欺詐主觀故意可以產生於投保以前(稱事前故意),也可以產生於投保以後(稱事後故意)。
④本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保險欺詐罪的刑事責任根據《懲治金融犯罪的決定》第16條規定,保險欺詐罪的刑事責任是: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述法定刑處罰。
發放高利貸罪的刑事責任發放高利貸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所謂發放高利貸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謀利為目的,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高利放貸,情節嚴重的行為。
發放高利貸罪的構成特徵有:
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以及人民群眾的利益。
高利貸發放者以高出國家貸款利率的數十倍,甚至更高的利率發放高利貸,嚴重地違反了國家金融信貸政策,擾亂了信貸秩序。同時,也嚴重侵害了借貸人的人身利益,擾亂了社會治安。
②本罪客觀方面首先表現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這種行為表現為違反民間借貸管理法規,憑借自己手中的資金,發放高利貸盤剝他人。
③本罪的主體包括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亦包括單位。
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的發放高利貸的行為發生在公民之間。但是,在實踐中亦存在著一些單位實施實質上的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如利用國家貸款轉手倒放的行為等。因此,我們認為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④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由故意構成,而且具有攫取高額利息的目的。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行為因不具有目的性,不能構成本罪,過失行為亦不構成本罪。
Ⅳ 保險詐騙罪能判多少年
保險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Ⅳ 為巨額保險金殺人,保險詐騙罪如何量刑
這不是詐騙罪了,這是蓄意謀殺,入刑法的,
他這不是騙保,罪行很重,無期徒刑是要有的,情節惡劣的直接槍斃
Ⅵ 保險虛假理賠主要涉及哪些罪行
所謂虛假理賠,是指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為了騙取保險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沒有發生的情況下,故意編造發生了約定的保險事故,並通過虛假理賠,將騙取的保險金據為己有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其社會危害性是顯而易見的,也是十分嚴重的。因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職務作掩護,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很容易得手,且不易被發現。為了有力的打擊這種犯罪,規定,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構成貪污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的規定處罰;構成侵犯財產罪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財產罪的有關規定處罰。
Ⅶ 保險詐騙罪 案例分析
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以上是該罪的全部法律標准.祝你好運.建議盡早委託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