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營運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賠付誤工費
營運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賠付誤工費的。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營運車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被損車輛在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人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營運車輛發生事故,對於傷者的誤工費在賠償范圍內,對營運車輛的誤工費屬於簡接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營運性汽車受損,在維修期間沒有誤工費賠償,但肇事者應當賠償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條款》第八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四) 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五) 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 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㈡ 停運損失費應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
停運損失費八仙公司是不負責賠償的,這是根據保險條款來進行約定的。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路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保險財產運輸費用負責賠償嗎擴展閱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為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㈢ 根據我國家庭財產綜合保險的規定,保險人承擔費用賠償的情況有
"一、保險責任在本保險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裝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財產時,由於過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在法律上應由被保險人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損害賠償糾紛引起合理、必要的訴訟、抗辯費用和其他事先經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除第二款列明外,本公司在本險別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二、責任免除對下列各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故意、欺詐、酗酒、毆斗以及在精神錯亂、病理性痴呆情況下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二)涉及知識產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侵害賠償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三)使用或駕駛各種動力與非動力交通、運輸工具所造成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四)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由污物、水、氣、噪音、磁波和電子波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害事故的賠償責任和費用;(五)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雇員民事侵權造成他人的財產或人身傷害的賠償費用;(六)飼養的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七)燃放煙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費用;(八)懲罰性賠償及罰款;(九)各種間接損失及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私自承諾的費用。三、賠償處理(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供法律確認的文件副本及申請賠償報告書和有關證明材料;(二)如一次責任事故賠償金額達到最高賠償限額,則保險責任即行中止,被保險人如需恢復原賠償限額時,應補交保險費,並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註;如一次責任事故未達至最高賠償限額,其有效賠償限額應是最高賠償限額減去賠償金額後的余額。(三)因民事責任原因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家庭成員在賠償他人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前,須徵得本公司書面許可,被保險人未經本公司同意,所訂立一切協議或支付的費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擔責任。(四)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絕對免賠額為貳佰元。本附加險條款與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准;未盡之處,以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為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貨運保險實際上是一種經濟補償,屬於財產保險范疇。對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財產保險是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保障的一個險種。任何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都可在保險標的范圍內。投保金銀珠寶等珍貴物品須事先與財險公司進行特別約定,但有價證券等不在本保險范圍內。在本保險項下,財險對火災、爆炸、雷擊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對由於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需履行一定的義務,這是財險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貨物運輸險(簡稱貨運險)就是針對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種貨物險保障。開辦這種貨運險,是為了使運輸中的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於商品的生產和商品的流通。
首先定義、承保風險、保險標的、除外責任都不同。
還有兩者很重要區別,財產險一般約定保險地址,而貨運險一般不約定保險地址。
但是兩者也有交集,財產險有可以擴展內陸運輸條款,貨運險有倉儲條款。
㈤ 是否能依據承運人責任險賠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承運人責任險,是一種責任保險。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進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
范圍:
1、從承運人責任保險設立的原因來看道路運輸業是一個風險行業。旅客、貨主乘坐或使用道路運輸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是很難避免的,一旦發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而我國2004年推行的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不包括本車的乘坐人員和貨物,往往使旅客或貨主遭受的損害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或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同時,發生意外事故的風險對於道路運輸經營者有著直接的影響,在發生意外事故,對旅客或貨主進行損害賠償後,將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特別是如今道路運輸主體的多元化,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後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貨主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倒閉的厄運,甚至造成突出的社會矛盾,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從制度上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借鑒國內外經驗,特提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從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性質來看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由此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保險是由《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一種強制保險,強制參投該保險的范圍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
3、從承運人責任的保險標的來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運輸經營者在承運旅客或貨物的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或者危險貨物遭受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發生事故時,車上的乘客、駕駛員、駕駛員助手、跟車售票員、服務員、跟車導游等車上人員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都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4、從承運人責任險投保的時間來看承運人責任險雖然為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規定,但其並不作為道路客運經營者的開業許可條件。由於道路客運經營的特殊性,開展道路客運經營必須依賴其擁有的經營工具(營運客車),因此客運經營者實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其開業之後。只有客運經營者經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核准投入經營工具(營運客車)時,才必須按客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此時如果沒有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才能對其進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銷該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以上可以看出,承運人責任險是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強制性規定而產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運輸經營的范圍內。所以承運人責任險從其開始就已經被限制在道路客運經營和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范圍內。
具體范圍: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具體范圍僅限於《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營運客車。非營運客車不得投保該險種。
1、對於私家車等非營運單位的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2、對於道路客運經營者擁有的非營運客車,由於不為實際經營,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3、租賃客車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雖然有些省市的運管機構對租賃經營者核發了許可證,對客車也核發了道路運輸證,但由於其經營行為不屬於《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范疇,因此也不得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㈥ 財產保險的賠償方式有幾種
共有四種:比例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賠償方式、限額賠償方式、定值保險賠償方式。
1、比例賠償方式
比例賠償方式,又稱責任賠償方式。當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按照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或重置價值)的比例來計算賠償金額,即保險賠償與損失數額的比例,等於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
2、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將保險財產的價值分為兩部分。其中一部分為保險金額,把保險金額限度內的損失作為第一損失,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作為第二損失。保險人對第一損失負責全部賠償。第二損失,即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負。
3、限額賠償方式
限額賠償方式通常分為兩種,超過一定限額賠償和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不足限額賠償)。超過一定限額賠償是指損失在一定限度內不負賠償責任,即事先規定一個免賠額,在免賠額以內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超過此限額,保險人才負責賠償。
超過一定限額不賠償是指在約定的限度內,損失由保險人負責,超過約定的限度,不管被保險人遭受多大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4、定值保險賠償方式
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約定保險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出險時不論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漲落變動如何,全損按保險金額全部賠償,部分損失按損失程度賠償。這種賠償方式適用於海洋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和無法鑒定價值的高檔工藝品、古玩、珠寶等特約保險。
(6)保險財產運輸費用負責賠償嗎擴展閱讀:
財產保險投保的注意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並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將保險單復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財產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投保後,保護對自身財產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險合同中關於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4、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拒賠。
5、保單內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合同內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財產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並可追加險種。
㈦ 財產險和運輸險的區別
財產保險是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保障的一個險種。任何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都可在保險標的范圍內。投保金銀珠寶等珍貴物品須事先與財險公司進行特別約定,但有價證券等不在本保險范圍內。 在本保險項下,財險對火災、爆炸、雷擊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對由於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需履行一定的義務,這是財險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貨物運輸險(簡稱貨運險)就是針對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種貨物險保障。開辦這種貨運險,是為了使運輸中的貨物在水路、鐵路、公路和聯合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並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於商品的生產和商品的流通。
首先定義、承保風險、保險標的、除外責任都不同。
還有兩者很重要區別,財產險一般約定保險地址,而貨運險一般不約定保險地址。
但是兩者也有交集,財產險有可以擴展內陸運輸條款,貨運險有倉儲條款。
㈧ 財產保險中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是否正確
施救費用是單獨計算的,也就是說損失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施救費用也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但是損失金額+施救費用可以超過保險金額。問題補充那裡也是這樣理解的
例如,保險金額100W,損失金額100W,施救費用100W,就賠200W;
保險金額100W,損失金額110W,施救費用90W,就陪100W+90W=190W;
保險金額100W,損失金額100W,施救費用150W,賠100W+100W=200W
可以這樣理解,兩種費用各以一個保額來計算,即兩個保額,因此費用總和可以超過保險金額,但不能超過兩個保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