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身保險保全業務需要審核什麼業務
保全業務是指辦理客戶後續服務的,如復效續保,轉保,變更等。
購買人身保險後,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來變更與保險公司的合同約定內容,即保全。
保險公司保全服務主要有:保單相關信息變更、保險計劃變更、保單質押銀行貸款、保單遷移、退保、復效等。
辦理保全時一般應准備下列文件:保險單、相關申請書、相關人員身份證件及其他相關證件,但不同的保全業務需要的文件會有所區別,投保人可以先行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咨詢。
保全業務的辦理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
(1)直接到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客戶服務部門辦理;
(2)委託他人辦理(一般需要親筆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原件);
(3)通過撥打保險公司客戶服務電話辦理;
(4)其他保險公司認可的方式,如互聯網自助保全等。
2. 關於人身保險業務分類自查整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開展中國平安保險集團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8]21號2008.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於2008年3月3日起對中國平安保險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現將檢查方案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開展檢查工作。在檢查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件: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稅收專項檢查方案
一、檢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8年,總部位於深圳。集團控股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公司。
集團共為約3,975萬名個人客戶及約195萬名公司客戶提供了保險保障、投資理財等各項金融服務。集團擁有約24.4萬名壽險銷售人員及5萬余名正式雇員,各級各類分支機構及營銷服務部門3,000多個。2007年上半年集團實現總收入為690.21億元,凈利潤99.69億元。從保費收入來衡量,平安壽險為中國第二大壽險公司,平安產險為中國第三大產險公司。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後在香港和上海上市。
二、組織領導
1.總局稽查局統一組織、協調和督導全國專項檢查工作。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地稅稽查局成立聯合檢查組,負責對各省級分公司的專項檢查工作,並指揮、協調和督導轄區內的專項檢查工作。
三、檢查分工
1.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市國、地稅稽查局)。
2.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及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各地營業部(各地國、地稅稽查局)。
3.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國、地稅稽查局)。
4.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各地國、地稅稽查局)。
四、檢查時間安排
2008年2月,進行查前的准備工作。
2008年3月3日,各地國、地稅稽查局統一開展全面檢查工作。
2008年6月30日,檢查工作結束。
2008年7月,進行工作總結並向總局報送總結報告。
五、查前准備工作內容
(一)業務培訓
2008年2月中下旬對各省國、地稅帶隊檢查的人員進行保險業務、財務核算原則、會計記賬方法及稅收政策等業務進行專項培訓。
(二)調取有關征管資料
檢查前,檢查人員首先要到征管部門調取被查對象的征管資料、數據,並對所調取的資料進行深入了解,把重要的數據、指標進行對比、分析,從中找出異常變動的指標,作為下一步檢查的重點。
(三)制定檢查標准
各級檢查部門應制定適合本地區情況的具體檢查工作方案,確定檢查階段,明確檢查的方法、內容、工作流程、日程安排、取證的標准、證據的保管、檢查文書的填寫等要求,使此次檢查統一規范、步調一致,保證全國檢查的順利、有序進行。
六、檢查年度及檢查內容
主要對納稅人2004年至2006年度稅款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涉及重大稅收違法問題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根據保險業務的特點,各級檢查部門應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進行重點檢查。
(一)收入類項目的檢查
保險業收入包括「保費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費收入」、「攤回分保賠款」、「手續費收入」、「其他收入」、「營業外收入」等。重點檢查各種主營業務收入、附營業務收入是否全部按規定入帳,有無少報、瞞報收入,長期掛帳的問題;有無假退保問題,是否收到退保手續費;保戶質押貸款的核算是否正常;預收保費是否及時結轉收入等。
檢查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對採取分次交費或分期收取保費的,保險業未按規定將保費收入全額記入「保費收入」進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將其長期掛賬不結轉。
2.按合同規定到期應收未收的保險費是否根據權責發生制計入保費收入進行申報納稅。
3.保險業對全保險業務的保戶儲金利息收入和運用保戶儲金進行投資活動獲得的收益,未按規定將計提利息和投資收益並轉入保費收入核算。
4.以保單作擔保的質押貸款業務中,向被保險人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未按規定計入營業收入。
5.有無按扣除無賠償獎勵後的營業額計稅的問題;有無將一般保費收入作為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來處理。
6.保險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是否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不按規定從中扣除分保費支出;付給分保人的保費是否代扣代繳稅款。
7.收取保費掛賬和以假退保的形式騙取退保收入,用於支付代辦保險單位手續費或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支付返還、回扣,或用於員工福利,少計保費收入。
8.從事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對營銷員(非雇員)傭金收入有無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9.證券交易手續費是否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不按規定從中扣除轉給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坐扣)和返還給客戶手續費。
10.證券部門從事證券回購業務是否反映在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有否按「金融商品轉讓」稅目計繳營業稅。
11.證券公司有否將自營證券(或將自有資金轉到個人帳戶上進行證券投資)取得的買賣差價收入不入帳。
12.證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資金用於一級市場認購新股,然後將中簽新股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取得的差價不入帳。
(二)成本費用類的檢查
應重點檢查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包括對計稅工資及三項附加費、代理手續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修理費、長期待攤費用、融資租賃、各項准備金、捐贈支出、固定資產折舊的檢查等內容。
檢查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檢查賠款支出是否手續齊全,計算合理,有無超比例賠付的情況;有無關系理賠,用於支付手續費(回扣)或向本單位職工理賠,套取資金發放員工獎金、福利。
2.多計提准備金或發生損失時不沖減准備金,直接在稅前扣除造成重復在稅前列支。
3.不按規定列支成本費用。一是超過稅前扣除項目規定標準的,是否作了納稅調整;將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項目在稅前列支,且不作納稅調整;工資支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業務招待費等限額扣除的費用項目擠占非限額扣除的費用項目;二是有無列支與經營無關的費用支出;三是虛列費用和列支非本單位發生的費用;四是列支的各項費用票據不符合規定;五是不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按規定進行管理,而是將其視作為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稅前攤銷。
4.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或殘值從而多提折舊。
5.保險業違規支付傭金、手續費。一是保險公司在支付中介機構代理手續費時,使用領款單等自製憑證,未能取得保險中介機構開具的《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二是以報銷發票的形式變相支付保險營銷員傭金。
(三)、個人所得稅檢查?
可以通過人力資源部門、工會部門等相關部門發現線索。主要檢查工資表外發放的補貼、獎金、津貼、代購保險、有價證券、實物等其他應稅收入是否與工資薪金合並扣繳個人所得稅,有否超標准列支單位負擔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對營銷員(非雇員)從本企業取得的傭金、獎勵、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出於開展業務、年終總結或慶典的需要,發放禮品、現金、有價證券時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其他稅種的檢查
包括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稅種的檢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嚴密組織。
鑒於平安保險集團規模大、分支機構眾多、業務繁雜、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的特點,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各地稽查局分管領導擔任檢查組組長,抽調骨幹力量,特別是有相關行業檢查經驗的人員組成檢查組。
(二)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平安人壽、平安財保、平安證券在深圳匯總繳納,深圳市國、地稅稽查局與其他稅務機關要密切協作,信息共享;特別是保險業的檢查,由於保險業以紅字沖減保費收入、手續費、傭金,既涉及到地稅業務,也涉及到國稅業務,國、地稅部門在檢查中,要成立聯合檢查組,聯合進戶,做到資源共享、各稅統查、分別入庫;檢查過程中要做好與平安保險的溝通、協調工作,爭取檢查對象的理解和配合。
(三)及時總結、上報有關材料。
各省級稅務機關要及時向總局稽查局報送檢查工作的有關材料(包括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需要明確的政策)。2008年3月1日前報送檢查工作方案;檢查過程中每月底報送一次工作進展情況報告;2008年7月30日前報送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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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於規范個人人身保險業務新單回訪有關要求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之規定,「猶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內,如不同意保險合同內容,可將合同退還保險人並申請撤消。在此期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的申請,撤消合同並退還己收全部保費。該10天(銀行保險渠道為15天)即通常所說的「猶豫期」。
在猶豫期內,投保人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應退還全部保費,並不得對此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目前,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一般都有猶豫期的約定。猶豫期內,無條件退保,這是投保人的基本權利。」該負責人表示。
此外,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通常具有期限較長、收益不確定等特點,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猶豫期」內,投保人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為確保後期的有效溝通、聯絡,購買保險產品時,投保人應准確填寫個人電話、通信地址等重要信息,以便於保險公司及時聯絡;
其二,必須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對自己還不夠了解、或理解有偏差的內容,要及時向保險公司或者業務員詢問,以免誤保;
其三,必須重視保險公司的電話回訪,根據《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猶豫期內對合同期限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並及時記錄回訪情況。因而,投保人(消費者)要抓住這個時機,將業務員所講的權益通過電話,在保險公司電話回訪人員那裡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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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險業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報送介面規范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對這個說的很清楚了。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除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他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經分析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對按照本辦法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報告涉及的交易,應當進行分析、識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或者客戶與洗錢、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應當同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行政調查工作。
第十六條對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交易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表),提供真實、完整、准確的交易信息,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如果僅僅是簡述報告流程,那就是第八條。
至於詳細的處理、報告流程,各金融機構內部都會有自己的規定,但都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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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什麼保險公司年度報告上的保險業務數據與保監會的保費收入會有所差異
保險公司年度報告中的保險業務數據是經審計後的會計報表數據,而保監會公布的保費收入一般是統計數據,是未經過審計的數據,是需要按照會計核算的相關口徑來進行調整的,因此,往往二者的保費收入數據會有差異。但從二者的准確性和權威性來講,保險公司的年度報告中國數據應當是更權威一些。如果是上市公司,確保這一數據的真實性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6. 人身保險業務包括哪幾部分
1.《保險法》第92條規定「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該條款非常明確的把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劃分在人身保險中,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應屬於人身保險范疇。2.損失補償原則是適用於財產保險的一項重要原則。3.「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因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重復賠償;並且,保險法對於人身保險並不限制重復投保。 4。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保險合同取得賠償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是約定之債;被保險人因侵害人的過錯獲取賠償是一種侵權法律關系,是法定之債。 5.保險人若是認為「被保險人獲得額外的不當利益,違反公平原則,引發道德風險」,則應當在保險免責事項中,明確規定,並對此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7. 人身保險業務包括哪些
傳統人身保險的產品種類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圍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而人壽保險又可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等,健康保險則又可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
其中,年金保險因其在保險金的給付上採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實際操作中年金保險還有每季度給付、每月給付等多種形式。養老年金保險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資金,教育年金保險則可以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同時,消費者可能會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定期壽險的選擇上難以抉擇,其實兩者還是有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傷害而導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導致的身故,而這兩種原因導致的身故都屬於定期壽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人身保險的特點
1、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質,如醫療保險。
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准。保險公司在審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准、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2、長期性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其保險期限長。個別人身保險險種期限較短,有幾天,甚至幾分鍾的,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高空滑車保險,則另當別論。
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願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一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一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
3、儲蓄性保險
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作為長期的人身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准備金,這種准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於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於將來的保險金給付。
正因為大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性質,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權利。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沒有這些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