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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來補充一下,產品責任保險一般根據產品的類型特點、需要保險公司承擔的每次事故和全年的賠償限額,可以得到一個費率,然後用年度預計銷售額乘以費率得到預收保險費。
年底根據一年的實際銷售額再多退少補,一般有一個最低收費,從5000到20000,各地情況不同
Ⅱ 責任強制保險單有幾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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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共四聯,分別是:業務留存聯、財務留存聯、交管部門留存聯、和投保人留存聯。但是呢前面兩張是保險公司自己留著用了,一個業管部業務留存,一個是財務部用於保險核算的,在你手裡面的那個正本就是第三聯,是你審車的時候給交警的,副本就是第四聯你自己留著的,如果需要報保險的時候要用到的……
Ⅲ 產品責任保險包括哪些內容
產品責任保險,是以產品為具體指向物,以產品可能造成的對他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為具體承保風險,以製造或能夠影響產品責任事故發生的有關各方為被保險人的一種責任保險。
保險人承保的產品責任風險,是承保產品造成的對消費者或用戶及其他任何人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由此而導致的有關法律費用等。
1、保險責任(1)被保險人生產、銷售、分配或修理的產品發生事故,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2)被保險人為產品責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費用及其他經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也負賠償責任。
2、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承擔的違約責任,除非經過特別約定。(2)被保險人根據勞工法或僱傭合同對其雇員及有關人員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應由勞工保險或僱主責任保險承保。(3)被保險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財產損失。這種損失應由財產保險承保。(4)產品或商品仍在製造或銷售場所,其所有權尚未轉移至用戶或消費者之前的責任事故損失。這種損失應由公眾責任保險承保。(5)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發生的事故責任損失。(6)被保險產品或商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收回有缺陷產品造成的費用及損失。這種損失應由產品保證保險承保。(7)不按照被保險產品說明書要求運安裝使用或在非正常狀態下使用造成的責任事故損失。
3、責任期限通常為1年,到期可以續保.對於用年限較長的產品或商品,也可以投保3年、5年期的產品責任保險,但保險費仍逐年結算。產品責任保險的索賠有效期限應按保險單規定或當地有關法律規定的時間區間為准,如我國按法律規定為1年,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的為3年。
Ⅳ 產品責任險的保單
產品責任險的保險責任是指因該產品質量問題或缺陷問題導致第三者的人身、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這里有三個概念你不能混淆:
1.該保險的被保險人是生產廠家。如果發生了事故或者損失,那麼保險公司賠償的對象是廠家。因此,如果有類似事情發生,假如說家裡的壓力鍋爆炸導致人身傷害,那麼廠家作為責任方會賠給傷者損失,而這一部分損失廠家會找保險公司索賠。雖然賠款的最終流向是保險公司-損失方,但是還是牽扯到一個較為復雜的過程。往往這種損失需要打官司才能在三方中達成一個共識。
2.如果車輛丟失,一定是要確認為「因該防盜器的種種原因而導致車輛被盜」,只要這樣,才算是保險責任。不過第一條我也說明白了,就算丟了,作為車主,無權利向保險公司索賠(只能向廠家索賠,廠家再向保險公司索賠)。說到這,我想你也明白了,證明這一點是很難的。
3.第三點,保單的問題,你自然是沒有任何保單,因為被保險人不是你而是生產廠家。那麼你也許會納悶為什麼會貼個保險標簽,我想說的是,那麼做完全是一種心理暗示和銷售手段,給消費者一個提示「出了事我不可能賠不起」,這樣一來,可以提高銷售量,擴大市場影響。
啰啰嗦嗦說了一大堆,不知道你明白了沒有,反正對於這種產品有沒有保險無所謂,沒保險不一定代表你得不到賠償,有保險也不代表你就一定能滿意。購買防盜器,還是建議購買品牌響亮,普及率高的吧,祝你好運!
Ⅳ 產品責任保險
有必要。
產品責任並不同於質量問題,採用嚴格責任制,不是說嚴把質量關就可以避免的,很多是事前無法想到的,而且一旦出現,則法律責任有可能很大,對公司會是一個不小的沖擊。
另外,有產品責任保險,另一方面也為您公司的產品提供了一層某種意義上的擔保,可以帶來一些無形收益,如同等情況下,肯定更願意選擇有責任保險的產品等。
很多產險公司都有相應的產品,如人保財險,平安等。
Ⅵ 保險可以買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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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保險能否疊加賠付,得看具體的險種。
隨著人們對身體健康越來越重視,重大疾病保險也越來越受歡迎。涉及到重大疾病保障的保險產品有多種形式,有隻針對重大疾病進行賠付的純保障重疾險,也有作為附加險存在的重疾險。重大疾病保險通常都是提前給付型,只要滿足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保險公司就按合同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重大疾病保險金,重復理賠並不沖突。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投保人在公司買了一份重疾險,之後又在公司買了一份終身壽險附加重疾險,這就出現了重疾險重復投保的情況。如果確診罹患重大疾病,且所患疾病是所投保的幾份保單上均載明可保的,符合賠付標准,那麼就可以同時獲得兩家保險公司的賠償。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保險公司一旦給付重疾保險金後,相應的重疾險合同就會終止。如果購買的重疾險是附加險,可能會導致主險的合同也一同終止,雖然索賠後可以得到重疾險的多重賠付,但也會失去主險的保障。
Ⅶ 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通常是什麼
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是指確定責任保險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法。在責任保險中,損失的起因、損失的發生、損失的發現、提出索賠以及支付賠款通常間隔時間較長,可能長達幾年甚至數十年,所以對責任保險的承保人來說,確定保險的有效期間至關重要。在責任保險實務中有兩種確定責任保險責任事故有效期間的方法。
(一)期內發生式。期內發生式是以損失發生的時間作為承保基礎。在這種承保基礎下,保險人負責賠償發生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應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損失,而不考慮提出索賠的時間。
按照這種承保基礎承保的業務,保險公司須隨時准備處理那些保險單早已到期,但是因發現損失較晚而剛剛報來的索賠案件。對此,在實務處理上,保險人一般會根據各類事故潛伏期的時間規定一個索賠的截止期。
(二)期內索賠以損害事故提出的時間為基礎,計算責任事故的有效期。保險人不考慮責任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只要首次正式提出索賠的時間在保險單有效期內,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期內索賠式是以索賠提出的時間作為承保基礎。在這種承保基礎下,保險人負責賠償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
以這種方式承保的保險單,保險人可能賠償在保險單起保日期以前發生的責任事故所引起的損失。為了避免將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時間無限前置,避免現有保單的承保人承受過重的負擔,在實行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責任保險中,實務處理上保險人一般會規定一個追溯期。
一般情況下,第一份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起始日即為追溯期,在此之前發生的事故不能索賠。換句話說,保險人出具第一張以索賠提出為基礎的保單時,不能給予追溯期,因此,被保險人即便在保單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如果事故發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險人仍不予負責。
由於責任保險標的的特殊性,因而雙方當事人只能約定一個賠償限額作為保險人賠償責任的最高限定。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規定每次責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可以分為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二)規定保險期內累計賠償限額,可以分為累計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累計的人身傷害賠償限額。
(三)規定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合並賠償限額。在某些情況下,保險人也將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人身傷害賠償限額合成一個賠償限額,或者只規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責任事故的賠償限額而不規定累計賠償限額。
(四)規定免賠額。在責任保險的經營實踐中,保險人除通過賠償限額來明確自身的承保責任外,通常還採用免賠額的規定,促使被保險人謹慎行事。一般責任保險的免賠額採用絕對免賠額的形式,且只適用於對財產損失的賠償。
Ⅷ 產品責任險保單內容與費率如何
首先,先明確一點,產品責任險保障的是消費者、使用者在正常使用該產品時,由於該產品的設計、質量等原因引發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應當由被保險人(產品製造商或銷售商)依法承擔的經濟(民事)賠償責任。
而這個「依法」就要求對產品的責任有完善成套的法律來約束和規范,簡單的舉例說,對於食品行業,應當有一個完整的法律環境去判定在什麼情況下食品造成什麼程度的危害時,製造商和銷售商分別應當承擔多大程度的責任。而這個法律環境在國內並不健全。(法律是有一些的,比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法》等等,還有一些規章制度,但是一則不成體系、二則不夠細致、三則個別地方還有矛盾)。
所以,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樣的責任風險就很難衡量。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來釐定費率,起碼不會賠錢。但是費率嘛,嘿嘿,高得很哪。費率根據銷售額規模、食品的種類、銷往的地區等等因素確定,所以信息不夠,無法告訴你這個費率是多少。
幾乎各大財產保險公司都有這個險種,人保、平安、太保、還有一些國外公司。如果沒記錯的話,平安最貴、太保限制最多,人保……不好說,變數最大。哈哈!
水平有限,謹供參考。
給你個條款原文參考: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於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僱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被保險人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被保險人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後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於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後,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於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於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並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 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 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被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於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五、總 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若有所變動,應在十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 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 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並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准。
Ⅸ 什麼是產品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有哪些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由於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以外的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應對受害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目前我們常見的產品責任事故有啤酒瓶爆炸、高壓鍋爆炸、熱水器漏電等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生產廠家如果將產品向保險公司投保了產品責任保險,一般都會在產品生產、銷售資料上明確表明投保的有關情況。但受害人一般還是先要向銷售者或生產者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根據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和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來確定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