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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的權益

發布時間:2021-04-14 08:51:42

保險代理人沒有投訴的地方要怎樣維護自身權益

保險代理人的確沒有投訴的地方,保險公司變著花樣,亂扣保險代理人的錢。
例:這個時段公司要求保險代理人必須簽某種保險,如果沒簽到就叫你去開這個險的掛零會,如果代理人沒去到,扣錢
想起了部門經理說開會,如果沒去成又扣錢,部門經理出了手下面的人多,部門經理想起說開個會沒去到,扣錢,
部門經理有權這樣扣我們的錢嗎?
早會扣錢,遲到扣錢,曠工扣錢,上廁所扣錢。
我們只是保險代理人,我們不是員工,沒有福利,扣錢到是啥子都在扣。
的確,在保險公司亂扣錢不公的情況無處去說話
這次疫情大家都在居家隔離無法到公司,公司扣差勤400元,說在網上開會,那個會一天開到黑我被隔離在農村沒有wifi流量用起信號又差短出網會就很難進去,我們不是公司的員工沒有福利,但扣錢像軍訓,扣得大家都怨聲載道卻沒有地方投訴。

⑵ 保險代理人的權益到底誰開來保護

這是保險公司通病吧,公司為了要業績,只能逼業務員。
市場在變化,行業在改革,大潮流誰也擋不住。保險經紀人將是代理人的最佳歸宿。

⑶ 保險公司代理人對被保險人應該做到的義務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一、義務
(一)依照保險代理契約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契約中規定了代理人的基本義務范圍,代理人應當勤勉注意地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委託事項。其中包括三層禽義:勤勉注意、親自執行、完成委託事項。「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約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標准勤勉謹慎、合情合理、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議應符合委託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進行索賠,避免不必要的延遲給委託人帶來損害@。「親自執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託人基於對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為委託,未經委託人許可,代理人須「自己」處理相關事宜,不得再委託於他人。「完成委託事項」是指代理人要嚴格服從委託人的指示,「必須完全按照指令具體規定,執行其所知曉或應當知曉的客戶的意圖,」0這是保險代理關系的基礎。如果委託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應當設法弄清委託人的真實意圖,在任何隋況下都必須理性謹慎地對其指示進行合理善意解釋。如何細化代理人基本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1)訂約說明的義務。基於投保單的事先擬定性與保險條款的專業性,保險代理人應當對保險條款做出明確說明,尤其是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與投保人的主要權利限制條款,應當提請投保人的足夠注意。(2)如實傳達知悉事項的義務。在締約過程中,投保方應當把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供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高低。代理人對於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項,要如實傳達給保險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險人,視為保險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3)危險及時通知的義務。代理人有義務把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增加和保險事故發生的有關情形通知給保險人,便於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4)及時轉交單據的義務。代理人應當及時轉交有關單據,尤其是投保單。因為投保單的交付時間決定著契約成立的時間及其效力的認定,從而決定著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5)代理收繳保險費的義務。代理人受保險人委託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收保險費,並有義務將收取的所有款項全部移交給保險人,實現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的主要權利。
(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與生俱來的道德風險與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發諸多保險糾紛的根源,解決這一問題,僅僅在代理契約中規定代理人的義務是不夠的,在此,我們要求助於誠實信用原則。依照誠信原則,保險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必須忠實地為委託人處理保險事宜,給予其客觀的、獨立的、以委託人利益為出發點的最佳建議@。保險代理人必須誠信善意地為委託人服務,避免承擔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義務,避免採取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為「一個處於被信任地位的人無權謀取私利,不得讓自己處於自身利益和義務相沖突的境地」⑩。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1)代理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應當將足以影響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的有關情況予以告知,比如保險人的信譽度、業務情況,所提供險種的利弊及存在的風險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信息,真誠考慮投保人的利益,幫助其做出客觀、理性的選擇。(2)代理人的保密義務。保險契約訂立中,投保人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不願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財產、人身健康狀況告訴代理人,代理人有義務為其保密,這是誠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樣,職業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業中不可避免知曉的保險人的商業秘密,避免給保險人造成損失。(3)代理人知曉的重要事項的通知義務。保險契約履行過程中,保險人的經營狀況可能會由於某種原因而發生變動,如果此變動將影響投保人保險契約目的的實現,代理人對此負有通知義務,因為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加便利地、全方位地了解保險人的情況。
(三)依照默示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在保險代理實務中,為圓滿實現保險契約目的,除代理契約明示的義務外,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定的默示條款和保險業的操作慣例自覺履行一定義務,此義務為雙方所默認而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⑩。代理人的默示義務包括兩類:一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締約。代替保險人與投保人締結保險契約是代理人的法定義務,其中,代理人應默示擔保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保險代理權,即在授權范圍內行締約之責。代理人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或超越代理許可權均是代理人違反默示義務的表現。如果構成表見代理,代理結果由保險人承擔;如果不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大陸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向保險代理人提出違反默示擔保之訴,由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承擔個人責任。另一類默示義務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代理人幫助投保人進行保險契約項下的索賠。保險契約中如果未約定代理人為委託人處理索賠事宜,對於是否將此義務認定為保險契約的默示條款,目前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可以從慣例、市場做法以及承保人理論上不能直接與被保險人接洽的事實中推斷出來,該義務是合同的默示條款。筆者認為,依照保險代理的特徵,作為保險法律關系的參與人,代理人往往掌握大量原始資料,依照慣例經常保存對索賠起證明作用的文書,故其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幫助投保人解決索賠糾紛。
(四)禁止性義務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行為,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除上述需要積極履行的義務之外,保險代理人還負有以下禁止性義務:(1)不得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2)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3)不得隱瞞與保險公司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6)不得超越授權范圍,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7)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不得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8)不得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等等。

⑷ 保險人以一定形式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屬於什麼權利

屬於明示權利。

⑸ 保險代理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獲得勞務報酬的權利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

義務:

1.城市和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的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的義務

⑹ 保險代理人怎樣用新勞動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確定,不能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受勞動法保護。
根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117條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處於代-理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雖然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還有必須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因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系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採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傭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傭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

⑺ 保險代理人有什麼權利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是由接受保險人的委託並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產生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①與保險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權利。
所以就保險代理關系而言,保險代理人既不從屬於某個保險公司,也不受制於某個保險公司,而是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②獲得勞務報酬的權利。
這是保險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索取傭金。③訴訟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當保險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到保險代理人利益時,保險代理人有權提起訴訟。
④拒絕違法要求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有權拒絕違法的委託代理事項。比如,若保險人要求保險代理人利用本人或他人職務的便利以及其他不正與手段誘導投保或轉換保險人時,保險代理人有權予以拒絕。⑤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
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范圍內,有權自行決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談業務。例如,保險代理人在保證承保質量的前提下,有權自主選擇投保人,在承保時間和地區上也有相對的自主權。代理人在許可權范圍內簽訂的保險單保險人不得否認。保險立法一般要求保險人應當公開授權,以使社會公眾知道某一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其目的是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⑥解除合同的權利。
在不損害保險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與保險人共同協商的基礎上,保險代理人可以單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

⑻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收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即為傭金,保險代理合同可約定傭金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進行保險業務活動。 1.誠實與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代理行為的後果由保險人承擔,所以,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義務。受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理收取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按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轉交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於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交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夥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由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

⑼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一定形式授予保險代理人的約定權利是什麼。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一定形式授予保險代理人的約定權利是什麼明示權利。明示權利就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其來源為具體法律規定。

  1. 約定權利:是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互相通過協定所享有的權利。

  2.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3.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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