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理財看三點:收益、安全和流動。從這三點來看,相比其他理財渠道,銀行理財都不太好。
銀行理財大多為代銷基金、證券、信託、保險、二級市場等金融機構的產品和衍生品,本身這些產品和衍生品的收益就不高,銀行還對投資人收取託管費、銷售費(即代銷費)和管理費(超出預期部分歸銀行所有),以致給投資人的剩下的收益就沒有多少了,一般只有6%左右,無法抵禦通貨膨脹。
從安全性來看,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比較安全,一般從R1到R4的風險級別理財產品都可以保證本金,不過銀監會還是規定除存款外理財業務都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因為只要投資就是有風險的,銀行有責任向消費者揭示任何潛在的風險。有少數較小的商業銀行,比如城商行會在風險揭示中說可以保證本金和收益,以吸引投資人,這是違反規定的。但是有一點你得清楚,銀行理財在風險揭示書中會寫,風險由投資人自己承擔。
流動性有目共睹,銀行理財中途不能贖回,而且需要募集期、贖回期之類的清算期,這些時期不給投資人收益,銀行白用你的錢。我有個同事做銀行理財,協議書上寫T+1贖回,結果等了一個星期才把錢打回來。
❷ 華潤銀行理財產品有風險嗎
凡是理財都是會有一定的風險。
理財產品說明書的第一部分通常為風險揭示書,這是銀行按照監管的要求例行披露理財產品可能隱藏的各種風險。但光看風險揭示書沒多大用處,比如不保本的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里通常會提到「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但風險到底有多大,風險揭示書通常不會告訴投資者。
1.要看清產品是銀行自發還是代銷產品。一般而言,大部分銀行理財產品都是銀行自發的,但也不排除銀行作為代理銷售其他的理財產品,不少風險較高的有限合夥私募基金就是通過銀行渠道銷售的。如何區分呢?某些銀行理財產品的說明書中,明確寫著「銀行作為投資者的代理人……」這樣的聲明。銀行只承認是代理、委託關系,若出了事,它不負責。
2.看是否為保本產品。收益率和風險是如影隨形的,對於不少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而言,所購銀行理財產品是否保本很關鍵,目前對於投資收益率有幾種描述,如「預期收益率」、「目標收益率」、「承諾收益率」等等。大部分理財產品標明「預期收益率」,不過,預期收益率並不等於實際收益率,要區分清楚。保本型產品在收益說明上是有明確說明的。
3、看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很多產品在宣傳時都會誇大收益率,但理財產品的投向一帶而過。對於銀行理財產品而言,結構性產品的風險往往比較高,以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為主要投資方向的銀行理財產品更安全。
❸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❹ 為什麼建行理財產品沒有風險揭示書
都是不保本保息的,國家不允許在合同裡面提到保本保息,也就是說投資人該了解其中的風險。
❺ 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的特別聲明是什麼
一、購買創業板股票所需條件:
1、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自然人投資者。
2、投資者向所屬證券公司營業部提出開通申請後。
3、認真閱讀並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
4、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即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5、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二、注意事項:
1、對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原則上不鼓勵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可以通過購買創業板投資基金、理財產品等方式間接參與。如果投資者審慎評估了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堅持要申請,則必須在營業部現場按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並就自願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
2、在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後,經證券公司完成相關核查程序並經過營業部負責人簽字核准後,投資者可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投資者在此期間也可以撤回開通申請。
❻ 購買光大銀行理財產品時是否需要抄錄風險揭示條款
個人投資者首次辦理光大銀行當期理財產品認購或申購時,須抄錄《風險揭示書》中的風險揭示條款,之後再進行同一期產品的認購、申購、贖回時則不需再次抄錄。
❼ 工商銀行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當然有法律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