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商品的保險公司承保是什麼意思
保險公司承保,證明這個產品的質量比較可靠,也就是說,這個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傷害後,廠家賠償了消費者,然後保險公司再賠給廠家,保險公司賠給廠家好多是按
保險合同
上定的,這跟消費者沒關系的.保險公司擔保商品的質量不能說沒問題,只能說風險不高,保險公司願意承保,
『貳』 「本產品質量有某某某保險公司承保」是什麼意思啊
在財產保險中有一種保險是產品質量保險,即由於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出險造成的損失被承保的產品可以向這家保險公司索賠
你看到的就是這種情況
『叄』 保險公司承保高額件需要資料
三、特殊核保資料的收集
四、消滅高額件中的問題件
五、配合高額件快速承保的經典案例分析
業務人員根據客戶的風險需求及繳費能力,精心為客戶量身度造了高額保單,但由於高額件保單核保事項相對嚴格、復雜,所以通常承保時間較長,令業務人員非常著急,分公司在提高技術和服務的同時,專門組織契約部、培訓部聯合開發本資料,幫助業務人員了解高額件核保的相關知識,行動起來,積極做好高額件快速承保的配合工作。
前言高額件是指某一被保人本次申請的所有投保單人身險保額超過50萬以上的保件。高額保件必須先完成有關投保手續,待核保人審核通過後方可收取首期保費。
—明確的可保利益
—良好的投保動機
—保費的支付能力
—防止道德危險
高額保件的核保重點
保額(萬元)死亡率百分比
基本死亡率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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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大多數產品上都會標明本產品由xx保險公司承保,這是什麼意思呢保險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是指產品責任保險(Proct Liability Insurance)。
產品責任保險(Proct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產品製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的產品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而產品責任又以各國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為基礎。
所謂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戶、消費者或公眾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當由產品供給方(包括製造者、銷售者、修理者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的製造者包括產品生產者、加工者、裝配者;產品修理者指被損壞產品或陳舊產品或有缺陷的產品的修理者;產品銷售者包括批發商、零售商、出口商、進口商等各種商業機構,如批發站、商店、進出口公司等。
此外,承運人如果在運輸過程中損壞了產品並因此導致產品責任事故時,亦應當承擔起相應的產品責任。
(4)保險公司承保產品要求相關問答擴展閱讀:
其他事項
1.本保險單所保產品須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伍』 產品由保險公司承保怎麼理解
在市面上看到的「某產品由某保險公司承保」,此種情況指該產品有投保某保險公司的產品責任險。
產品責任險承保被保險人(生產廠家和經銷商)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產品責任險針對產品製造企業,而非產品購買者或使用者。根據業內人士提供信息,目前此類險種保險公司已經極少承保,如果哪個產品標明有,很可能是假的,或者只是過去曾經投保過,如今保險合同已經過期(財險的期限一般為一年)。
(5)保險公司承保產品要求相關問答擴展閱讀
所謂產品質量保險,是指承保製造商、銷售商或修理商因製造、銷售或修理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購置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
(1)使用者更換或修理有質量缺陷的產品所蒙受的損失和費用;
(2)賠償使用者因產品質量不符合使用標准而喪失使用價值的損失和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如運輸公司因汽車銷售商提供的汽車質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業損失和繼續營業而臨時租用他人汽車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險人根據法院的判決或有關政府當局的命令,收回、更換或修理已投放市場的存有缺陷產品所承受的損失和費用。
『陸』 「某產品由某保險公司承保」是什麼意思是不是我們買的產品出了問題可以找保險公司
是產品責任保險。
一旦由於他們的產品出現問題給用戶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他們之所以寫這句話就是想告訴消費者,我們的產品質量是過硬的,而且計算出了問題,也有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就是想讓消費者買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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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怎樣成為保險公司承保產品
這個很容易,打財產險就可以。撥打95519,把事情說明了,保險公司回去你的公司看看,你在提交點文件就OK了。
『捌』 保險公司承保管理暫行辦法
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1月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改善和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公司,是指財產保險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前兩款所指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分公司。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第四條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照本辦法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審批或者備案。第五條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的監督管理,遵循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第六條保險機構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結構清晰、文字准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四)保險費率釐定合理,不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或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保險公司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加強管理,防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積極推進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通俗化、標准化。第二章審批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審批:(一)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二)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險種。中國保監會依法設定保險險種審批的范圍,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九條保險公司報送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文件;(二)審批表一式兩份;(三)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說明材料,包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主要特點、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分析;(五)精算責任人簽署的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包括精算假設、方法、公式和測算過程;(六)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七)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八)所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條保險公司修改經審批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報送審批。保險公司報送修改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後的內容對比說明。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其總公司報經審批的保險費率,但應當經其總公司同意後,報所在地派出機構審批。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其總公司報經審批的保險費率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范圍的,應當由其總公司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審批前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費率,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第十三條保險機構須經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審批後方可經營使用。第三章備案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擬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在經營使用後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備案。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備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備案表一式兩份;(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三)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四)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五)所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備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擬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修改其總公司已報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但應當經其總公司同意並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除提交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報備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險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二)報備材料完整齊備或者保險機構補正材料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對備案表進行編號、加蓋印章,一份存檔,一份退還保險機構。第四章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第十九條保險機構可以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組合式經營使用,無需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機構經營使用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作出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機構將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及其保險單式樣。第二十條保險機構經營使用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分別列明各保險條款對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第五章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名法律責任人和一名精算責任人,分別負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務。保險公司應當向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提供其承擔工作職責必需的信息,並充分尊重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專業意見。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指定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准。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未經核準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認可其出具的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以及經其簽署的其他相關報告。保險公司與其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託關系的,該法律責任人或者精算責任人的資格自動失效。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二)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三)3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四)過去2年內未因執業行為違法受到行政處罰;(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申請核准法律責任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資格審核申請表;(二)擬任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復印件;(三)擬任人學歷證明和專業資格證明復印件;(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保險公司在申請核准精算責任人時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材料,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人負責出具法律責任人聲明書,並對保險條款承擔下列責任:(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三)合同要素完備、文字准確、語言通俗、表述嚴謹;(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二十七條精算責任人負責簽署精算報告並出具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並承擔如下責任:(一)精算報告內容完備;(二)精算假設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三)對有利益演示的產品,利益測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四)保險費率釐定合理,結果滿足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原則;(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精算方面的責任。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需要修改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公司分公司使用其總公司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無需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二十九條保險機構使用保險協議承保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與其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託關系的,應當自解除聘任或者委託關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經營使用。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或者報送核准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對下列行為之一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的;(二)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四)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或者報送核准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資料的。第三十六條保險機構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經營使用,保險機構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經營使用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視情節予以警告,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人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精算責任人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可要求其提交書面檢查;兩年內兩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視情節予以警告,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兩年內三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撤換,並自發現其違規之日起2年內不再核准其法律責任人或者精算責任人資格。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對保險機構提出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和決定。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可以繼續使用。保險機構變更前款規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四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查認可的法律責任人資格和精算責任人資格繼續有效。第四十一條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對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的規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另行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四十二條港澳台地區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比照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進行管理。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149號)、《關於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備案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1〕120號)、《關於財產保險條款擴展開辦區域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93號)、《關於實施財產保險公司條款費率事後備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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