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20年在長春失業保險金一般能領取多久,每個月大概幾號可以領
1、失業金標准從2018年7月開始為1513元/月。失業金領取期限要根據繳納失業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計算。詳見《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8號)。
2、失業人員再次失業並符合領取失業金申領條件的,可以按規定領取,沒有領取失業金次數限制。
3、每月25日到賬。
B. 長春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失業保險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社保所申領失業保險金。
主要的資料有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失業保險金申請登記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兩張一寸照片。同時根據不同地區的以及個人情況的不同還要求提供畢業證、本人檔案、退學證明、學校證明、解除掛靠關系證明等資料。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2)長春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擴展閱讀: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以下三點條件:
1、繳費期限規定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主觀意願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要求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