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監會關於加強對非法銷售境外保險產品行為監管工作的通知其實已經是禁止了內地人購買香港保險了
朋友圈出現了這樣的「通知」:今天起,英國保X暫停接受內地客戶的保單簽約,也就是說,「雋X」這個極品保險產品暫時無緣中國內地客戶了!
告訴你事情的真相就是絕!不!是!
香港保險巨頭保誠保險公司,受香港保監會和法律的嚴格監管和保護,所以,保X本身是不跟國內任何一家機構或公司合作的,只授權保X自己的理財顧問(公司代理人)銷售產品。另外,保X也把代理權給了一些香港的經紀公司,這些公司再跟國內的機構合作,一個有產品,一個有客戶,合作就這樣產生了。 最近幾年,購買香港保險的內地客戶呈井噴之勢,幾乎所有內地的投資機構都在代理香港保險,這些「香港保險代理公司」也是越做越厲(chang)害(kuang),受內地市場監管不嚴以及保險業的不良風氣影響,出現了嚴重的惡意營銷誘導客戶等混亂現象。但是內地公司帶來的客戶有極高的風險成為孤兒單,損失客戶利益。 保X公司及時做出了調整:首先,暫停了經紀公司的新申請預約,可以給市場明顯的降溫信號。並且叫停了部分經紀公司的代理權,因此國內相當一部分的「香港保險代理公司」無法繼續代理保誠的產品了。同時,從5月16日起,全面降低銷售傭金,用市場手段降溫,更好地履行對客戶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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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香港保險的法律法規
買香港保險的弊端:
1.法律風險
我國法律規定,香港保險業務員無法在內地直接銷售香港保險,所以許多宣稱與香港保險經紀公司有合作的公司或個人,他們的業務往往缺乏法律監控;
2.前期成本高
香港銀行賬戶只接受港幣或美元,辦理的手續費較高。此外,境外刷卡付費、轉賬等流程較長,比較麻煩。
3.要提前預約
確定買香港保險後,投保人要提前一兩天跟香港的保險公司預約。
4.體檢嚴格
香港保險體檢項目也比內地多,而且某些項目的體檢很多醫院都無法做檢查,要麼去香港體檢,要麼就去內地昂貴醫院,檢查費用較高,並且不在報銷范圍內。
5.匯率風險
香港保險保單通常以港幣或美元計價,在10 年或20年的繳費期中,人民幣對美元匯率走勢如何,港幣會不會改變聯系匯率制度一直存在不確定性風險。
6.理賠風險
香港醫療險理賠手續較繁瑣,此外就醫醫院也往往是香港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才能獲賠。由於境內外醫療判斷標准存在差異,因此可能出現賠付困難。
7.理賠糾紛風險
如果對於理賠有糾紛,投保人需要在香港打官司,請香港律師,而且本人也得親自赴港處理,需要付出的金錢和精力都比較高。
8.重疾險風險
香港保險的重疾險,必須在三甲醫院就醫才予以理賠。
9.保險公司破產風險
如果在香港購買保險,一旦保險公司破產,投保人很可能血本無歸。不過,為解決投保人的後顧之憂,目前的香港保險法規也對此作出規范,即在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被合法破產後,有關部門將對其進行清盤,投保人可以通過登記債權獲得一定補償。
Beta理財師《成長手冊》——保險篇里有一篇《港險Q&A》推薦你去看看,我摘了以下2點,希望對你有幫助。
有什麼法律保護購買「港險」的消費者?
據介紹,除了香港保險業監理處外,還有一個非政府機構的自律機構——香港保險索償投訴局,專責執行自律監管計劃,向保單持有人或其受益人提供有效免費渠道,協調索償糾紛。
與一般的香港網站提供英文、繁體中文網頁不同,保險索償投訴局首頁還設立了「簡體字」網頁可供內地網友查看。並且,針對不斷增長的內地人保單數量,自2013年5月1日起,保險索償投訴局將處理索償投訴的服務范圍擴大至非香港居民,內地居民也可以享有同樣的服務。如發生爭議,可以選擇向香港保險索償投訴局提起索賠程序,而委員會做出裁決後,保險公司無上訴權,投訴個人如不滿意可以另行起訴。
相比內地保險業違規多隻用負擔行政法律責任,香港在1983年出台的《保險公司條例》的基礎上,對保險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違反誠信、違規經營等行為都屬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如向保監部門提交虛假材料者可在20萬罰金之外另處監禁2年。
有業內人士指出,該保險索償投訴局實質上是各家保險公司組成的,它們的「誠意」更多的是讓投保人放心,更是為促進香港保險行業的繁榮。
中國內地居民在香港買保險,在法律上能得到保障嗎?如果發生糾紛,適用哪裡的法律?
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保險系副主任胡波:內地居民如果在香港購買保險,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如有糾紛,適用香港法律。
事實上,前幾天,中國保監會公布了進一步支持深圳前海開發開放的八條意見,提到會積極探索在前海促進深港保險融合發展,這樣,未來有可能在前海合法購買到香港保險企業提供的保險產品。不過,具體細則還沒出來。
以前曾經有香港保險企業到內地開展業務,銷售保險產品,這樣的保單被稱為地下保單,通俗地說就是「水貨」,這個是不受保護的,因為《保險法》規定,在中國內地銷售保險產品、提供保險服務,必須獲得保監會頒發的牌照。
Ⅲ 銀保監會將打擊哪些非法商業保險活動
打擊無牌照金融活動的行動正延伸至保險行業。6月13日獲悉,各地保監局已收到中國銀保監會下發的相關通知,將開展2018年打擊非法商業保險活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非持牌金融機構及業務等八大行為。
據業內人士分析,上述八大行為,有的是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在不遺餘力打擊、違法違規情況有所好轉的;也有的是一直處於灰色地帶、較難定性的,比如部分「延保」疑為偽保險等可能會成為此次被監管的重點。
Ⅳ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不予
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4)銷售境外保險產品違法行為嗎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2、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3、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Ⅳ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不
在中國保監會網站早在2013年1月份就發布了,並且該辦法已於2013年7月1日生效了。
保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主席項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從業資格2
第三章執業管理3
第四章管理責任4
第五章法律責任6
第六章附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
第三章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並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
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並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
第四章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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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保險公司在銷售費用上有哪些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4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3號):
第五十六條 保險機構不得委託非法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支付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的費用。
第六十條 保險機構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提供或者承諾提供保險費回扣或者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
《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監管部門一般按照此條處罰經常為虛列經營費用)
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Ⅶ 郵政儲蓄賣保險這是違法行為嗎
郵政儲蓄賣保險不是違法行為。
銀行渠道銷售保險是合法的。
目前,銀行保險主要是在銀行或郵儲櫃面代售的保險產品。銀行保險是保險公司銷售保險非常重要的一個渠道,一般而言,產品線也非常齊全,和保險營銷員(保險代理人)銷售的保險產品、電話或網路銷售的保險產品相比,在保險費高低、保險責任、理賠等方面並無本質區別。
2011年3月,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其中規定,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在銀行銷售保險產品的代理人,也應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認證。
Ⅷ 在中國,銷售走私商品是否違法違反哪個法條
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
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
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
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其中第三條規定: 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修改為:「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補充:構成走私罪或者其他行政法規禁止的走私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明知是走私的商品或者貨物,如果主觀上不明知,或者受他人利用,脅迫,欺騙等均不構成走私犯罪或者其他走私違法行為。
Ⅸ 保險公司發現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有違法行為,應當報告給
從業人員所在公司或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