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
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趨勢下,商業特許經營持續高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於特許人來說,商業特許經營具有不受資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擴張規模,塑造品牌等優勢,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商業特許經營擴大規模,促進發展。但商業特許經營具備眾多優勢的同時,也面臨多方面的法律風險,下面主要從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特許人未進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地位不對等,特許人真實、全面披露有關商業特許經營的信息,對保障被特許人的知情權,防止欺詐,維護雙方交易安全公平尤為重要。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對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
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責任: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2、民事法律責任: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3、刑事法律責任:以商業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特許人信息披露不適當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否則,特許人將面臨行政罰款、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
三、特許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證據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對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有舉證責任,因此,若特許人只是口頭披露,或者進行了書面披露但沒有保存相關證據,特許人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不得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特許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披露的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屬於特許人的商業秘密,這些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給特許人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若特許人為保護商業秘密,不進行信息披露,將承擔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風險。若特許人在信息披露中商業秘密保護不力,將嚴重影響特許體系的健康發展,給特許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特許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注意防範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特許人應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並做好信息披露與保護商業秘密之間的平衡,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完善商業特許經營體系,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Ⅱ 特許經營模式有哪些優缺點
特許經營優勢主要表現為:
1、特許方得以實現集中控制、擴大規模、賺取利潤三者兼顧;而且可以規避實現企業控制權的高資本風險,可以做“甩手掌櫃”不用管企業日常經營瑣事。
2、特許方通過增加加盟店的方式擴大規模,可以將觸角伸到該行業的各個角落,開發出企業尚未涉及的業務,而且成本幾乎為零。
3、人力成本下壓倒加盟商,特許方不參與加盟商的員工管理工作,因而相對較少了需處理的員工問題。
特許經營模式劣勢分析:
一、商業特許經營對特許人的劣勢主要表現為:
1、特許人的商譽及品牌價值在市場競爭中受到沖擊的風險;
2、特許人的戰略調整受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限制較大,較少適時調整的靈活性,錯失很多市場機會;
3、特許人總部的創新受到束縛,而加盟商的創新不受限制,很可能特許方通過特許經營培養出同行競爭者。
二、商業特許經營對被特許人的弊端主要表現為:
1、創業初期就需要繳納很多多的加盟費;
2、經營活動被嚴格管束,失去很多自主經營權。
Ⅲ 為什麼要賣出特許經營權
賣出特許經營權至少有如下四大好處:
第一,創造收入,特許經營權授權使用是可以收取費用的,而這筆費用相對出讓方而言就是純利潤。
第二,擴大品牌規模,由於出讓的連鎖經營店,掛的仍然是該品牌的招牌,多一家授權經營店的開張,該品牌規模就增加一家。
第三,提升品牌影響力,每家店面就是一塊招牌,招牌越多,意味著知道的人就越多,影響力就會越大。
第四,提升品牌價值,品牌價值直接受到品牌影響力、規模、知名度、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通過大量授權經營,直接有助於品牌價值的提升。
Ⅳ 特許經營與直營連鎖的區別是什麼
錯錯對對,是是非非,紛紛擾擾,淡然面對。 只有走出來的美麗,沒有等出來的方向;只有拼出來的成功,沒有想出來的收獲;只有干出來的事業沒有想出來的輝煌;請相信,成功需要的不光是努力更需要天時地利人和。 探***4 7 0 ***討*** 6 7 6 ***解*** 1 0 1 ***惑這個行業看似簡單實際上存在很大的難度不是我們起初想像的那麼簡單 做這個行業首先你要會運用謊言而且謊言的技術要非常高明。 不用謊言,很難把人邀約去的。 即使邀約去,不管人家認可不認可,在那裡考察期間的生活費,你要支出。 實際上,邀約去十個也不一定留下一個,光是招待費就非常令人頭痛為什麼留不下人一是聯鎖銷售的負面影響太大了很多人都認為那是傳消二是有些人根本不具備從事的條件工作不能辭家人不理解投入又大。 加上你自己要吃喝,租住房屋,坐車來回的路費,招待朋友的費用生活上的不便邀約不成功等精神壓力經濟壓力會越來越大。 我們投入的都是血錢,而且我們的人際資源非常有限,就是有數的幾個親戚朋友等你的運作資金用完了,你的人脈用完了。 你也就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 有的人不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盲目從事。 借錢,甚至借從事。 辭去工作,不給自己留下後路。 家裡人的勸說也不聽,弄的關系非常緊張有的因為從事這個行業,夫妻離婚父子不和。 不要總是聽說某某上總了。 上總只是達到了600份,這個過程比較漫長。 但也並不代表就賺錢了。 如果傘下不發展,照樣沒有一分錢可拿不要聽說有什麼保底工資,上總後有什麼六位數之類的話。 你沒加入前,一切都說的很好聽,等你加入後,完全是兩碼事。 而且人際市場非常容易被破壞,有不認可的回來,逢人便說你欺騙他。 一傳十,十傳百,你的親戚朋友很快就知道你在用謊言邀約別人。 我們的人脈本來就少 ?如果再出現這樣的情況,人際市場基本就完了有的為了做高起點用。 結果不但本錢沒回來,還負債累累。 無法返回家鄉,無臉見親戚朋友,為了做高起點,把房子賣掉無家可歸夫妻反目為仇妻離子散。 適合自己的才是最有效的。 異地經過十四的運作,模式存在太多的弊端, 已經不適應現在的社會了。 現在的社會是信息社會,是電子商務的時代。 有頭腦的人,都會審視yi地的弊端,而選擇一個更適合自己從事的項目,行業是個不錯的項目可就是因為存在太多的弊端不適合大多數人從事。 探***4 7 0***討*** 6 7 6 ***解*** 1 0 1 ***惑希望各位從事者和考察者都能理性看待行業。
Ⅳ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有什麼用
對不備案的企業進行罰款後還要進行公告,一旦公告也就意味著這個企業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並做成功的可能性就很難了。
商業特許經營行為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被特許人)適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5)賣理財產品需要特許經營嗎擴展閱讀:
商業特許經營模式契合市場要求,需要監管保護。商業特許經營模式將無形的資產體現出應有的價值;讓多年苦心經營的品牌得以在市場中以可量化的金錢實現投資回報。
讓初次創業的商家找到自己的夢想;是一種值得推廣的商業模式。國家希望這種模式能長期在市場中發揮正向作用,所以,要看住他、規范他、監管他。
Ⅵ 請問專賣店一定是特許經營模式嗎
專賣店和特許經營是兩回是,要看你經營的東西是不是必須特許經營.還是到當地工商局去咨詢.因為是它說了算.如果你要經營大的名牌產品就要取得廠家的特許經營
Ⅶ 商業特許經營 沒有'特許經營費',僅僅銷售品牌商品,是否屬於特許經營范圍
特許經營,最主要的表現為知識技術產權的轉讓,你這叫代理,代銷,或者經銷
Ⅷ 特許經營的雙方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你好!特許經營有以下原則:
一.互惠互利原則: 特許經營必須以雙方都獲利為基礎,單方有利或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失衡勢必導致特許經營體系的瓦解。
二.規范化管理原則: 特許經營體系要求加盟店的經營管理模式與特許人的相同,且其產品和質量標准也必須統一。
三.開放原則:發展特許經營應建立開放的市場環境,沖破行業、部門、區域、所有制等的限制。
Ⅸ 什麼是國家限制經營什麼是特許經營什麼是禁止經營的
「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這個概念,有其特定含義,與我國計劃經濟時代所常用的「國家專營」這一概念比較接近,下面試分別闡述之。
(一)國家限制經營
「國家限制經營」所涉的項目,筆者認為應指國務院以國發[2004]第20號文件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該目錄所列的項目包括農林水利,能源,交通運輸,電信、郵政等信息產業,鋼鐵、有色金屬等原材料,汽車、城市軌道交通等機械製造,輕工煙草,城建,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等等,不難看出,皆為與自然資源利用、開發,國計民生,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項目,這些項目,是國家限制經營的,必須通過嚴格、特定的審批程序方可經營,如果企業沒有獲得批准即經營,其因此所簽訂的合同應為無效。
(二)國家特許經營
隨著我國加入WTO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公共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越來越重要,但政府往往並不想全部由自己去投資,這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尤為如此;而且,單靠政府投資、經營和管理這類基礎設施項目或開發利用國有資源,資金往往不足,經營管理也可能缺乏效力。因此產生了國家特許經營(政府特許經營)這種經營方式,主要是指用特許權的方法開發國家所有的資源或建設政府監管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即政府通過頒發授權書的形式許可經營者從事社會公共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就我國目前而言,近年來國家已經逐漸將一些公用事業基礎建設項目以特許經營的方式交給社會力量參與、經營。
由上不難看出,「國家限制經營、國家特許經營」有其特定的含義及范圍,行政許可?國家限制經營、國家特許經營。
我國合同法強烈地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法律不輕易干預合同的效力,不輕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認定合同是否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規定的時候,必須審查此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規定是否為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設定。
另外,即使在合同成立時,違反了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規定,但如果在起訴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能補正這一瑕疵的,仍可認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即體現了這一鼓勵交易的合同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