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事項會有哪些後果
對於黨員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應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在執紀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一,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范圍和基本要求。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領導幹部每年度需要集中報告上一年度的事項主要有: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情況;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基本要求是「如實報告」,包括不得漏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這也要求領導幹部盡量詳細報告,上述要求報告的事項,若有特殊情況應如實作出說明。領導幹部在執行本規定中,認為有需要請示的事項,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對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需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二,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應如何認定處理。根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對本人名下的房產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財產品必須如實報告。實踐中,有的黨員領導幹部為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股票、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未予報告。我們認為,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這一標准。即只要根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系領導幹部本人所有,如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違反了組織紀律,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第三,關於條規適用和處理問題。對此,應區分不同情況穩妥處理:
一是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由於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因此,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出紀律處分。此外,對2016年1月1日後發生的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同時該事項本身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是對2016年1月1日前發生的上述行為。根據2010年5月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實踐中,對能否直接依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分,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我們認為,《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性質的重要依據,但由於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分檔次,因此不宜將其直接作為給予黨紀處分的條規依據。
考慮到1997年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對此類行為如何處分均未作出規定,因此在實踐中,一般可區別不同情節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方式處理。需要說明的是,如黨員領導幹部既有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也有其他違紀行為(如受禮行為)需要處理,可以在審理報告、處分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中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作為情節一並表述。
《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六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天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一)》,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本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不如實報告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不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的。
不按照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同時該事項構成另一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⑵ 盲目購買理財產品是否會虧空應該有怎樣的心態
有媒體反映銀行理財產品凈值浮虧的消息,掀起投資市場巨大波瀾。也確實是,已有多家銀行理財產品的凈值一度跌破本金,包括工商銀行(工銀理財)、招商銀行(招銀理財)、建信理財、中信理財等機構的20餘只銀行理財產品的最新份額凈值。
由此,對於當前銀行投資理財產品,投資者還是要調整好心態,正確對待,尤其在購買銀行投資理財產品時,根據自身的經濟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保持理性投資行為,不能盲目擴大投資規模,也不要對銀行理財產品抱著過高的投資要求。此外,即便要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也應增強風險意識,把問題與風險估計充足,防止出現虧損時就顯得束手無策現象發生,要做好預防投資虧損方案,分散投資風險,不能把雞蛋都裝在銀行理財產品這個「籃子里」,使得即便銀行理財產品出現虧損也不會傷及自身投資根本。
⑶ 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於黨員幹部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應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執紀實踐類行認定處理應注意握問題: 第關於領導幹部報告關事項范圍基本要求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每度需要集報告度事項主要:本婚姻變化配偶、移居(境)外、業情況;本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事講、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本、配偶、共同房產情況;本、配偶、共同投資或者其式持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其金融理財產品情況;配偶、共同投資非市公司、企業情況;配偶、共同注冊體工商戶、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情況 報告關事項基本要求實報告包括漏報更虛假報告或隱瞞報要求領導幹部盡量詳細報告述要求報告事項若特殊情況應實作說明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認需要請示事項向受理報告組織(事)部門請示按規定報告關事項需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二黨員領導幹部名義持財產未予報告行應何認定處理根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本名房產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財產品必須實報告實踐黨員領導幹部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所房產、股票、基金等登記名填報《領導幹部關事項報告表》未予報告我認類行應堅持實質判斷標准即要根據證據能證明述財產確系領導幹部本所本沒實報告則違反組織紀律構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 第三關於條規適用處理問題應區同情況穩妥處理: 20161月1發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由於2016《黨紀處條例》第六十七條第款第項類行何處作明確規定(違反關事項報告規定報告、實報告情節較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依據《黨紀處條例》第六十七條第款第項規定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紀律處外20161月1發按照規定報告關事項行同該事項本身構另違紀行應依照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20161月1前發述行根據20105月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關事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按規定報告關事項構違紀依照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實踐能否直接依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存同認識經研究我認《關於領導幹部報告關事項規定》認定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性質重要依據由於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檔宜其直接作給予黨紀處條規依據
⑷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嗎
除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外,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4)皆有理財產品數量漏報行為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⑸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要報告嗎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也是需要報告的。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5)皆有理財產品數量漏報行為擴展閱讀: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⑹ 中國銀行被罰270萬,你怎麼看
中國銀行被罰270萬,是因為存在理財產品數量漏報,被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被罰款合計270萬元。
⑺ 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依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規定,如果沒有報告相關個人事項,可以認定為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2、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7)皆有理財產品數量漏報行為擴展閱讀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黨組織對領導幹部提出的一項基本要求,是黨組織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的有力手段。
2010年5月,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辦發〔2010〕16號),其中對報告的范圍、要求和責任追究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應認真貫徹執行。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是黨員的基本義務,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行為,在本質上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應受到嚴肅處理。
近年來,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制度不斷完善,同時加大抽查核實力度,逐步推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凡提必核」。從紀律審查實踐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抽查的43.92萬名副處級以上幹部中,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的3900多人,受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160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中紀委答疑:如何認定處理"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⑻ 如何認定「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
於黨員幹部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應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執紀實踐類行認定處理應注意握問題: 第關於領導幹部報告關事項范圍基本要求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每度需要集報告度事項主要:本婚姻變化配偶、移居(境)外、業情況;本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事講、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本、配偶、共同房產情況;本、配偶、共同投資或者其式持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其金融理財產品情況;配偶、共同投資非市公司、企業情況;配偶、共同注冊體工商戶、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情況 報告關事項基本要求實報告包括漏報更虛假報告或隱瞞報要求領導幹部盡量詳細報告述要求報告事項若特殊情況應實作說明領導幹部執行本規定認需要請示事項向受理報告組織(事)部門請示按規定報告關事項需視情節輕重追究紀律責任 第二黨員領導幹部名義持財產未予報告行應何認定處理根據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本名房產或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財產品必須實報告實踐黨員領導幹部規避報告制度故意所房產、股票、基金等登記名填報《領導幹部關事項報告表》未予報告我認類行應堅持實質判斷標准即要根據證據能證明述財產確系領導幹部本所本沒實報告則違反組織紀律構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 第三關於條規適用處理問題應區同情況穩妥處理: 20161月1發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由於2016《黨紀處條例》第六十七條第款第項類行何處作明確規定(違反關事項報告規定報告、實報告情節較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依據《黨紀處條例》第六十七條第款第項規定違紀黨員領導幹部作紀律處外20161月1發按照規定報告關事項行同該事項本身構另違紀行應依照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 二20161月1前發述行根據20105月印發《關於領導幹部報告關事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按規定報告關事項構違紀依照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實踐能否直接依據該規定給予黨員領導幹部紀律處存同認識經研究我認《關於領導幹部報告關事項規定》認定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性質重要依據由於該文件未明確具體處檔宜其直接作給予黨紀處條規依據 考慮19972003《黨紀處條例》類行何處均未作規定實踐般區別同情節採取批評教育、限期改、責令作檢查、誡勉談、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式處理需要說明黨員領導幹部既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其違紀行(受禮行)需要處理審理報告、處決定等紀律審查文書按規定報告關事項行作情節並表述 《共產黨章程》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列義務: (五)維護黨團結統黨忠誠實言行致堅決反切派別組織集團反陽奉陰違兩面派行切陰謀詭計 《共產黨紀律處條例》 第六十七條 列行情節較重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 ()違反關事項報告規定報告、實報告;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關事項規定》 第條 加強領導幹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政根據《共產黨章程》、黨內關規定家關律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各級黨機關、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縣處級副職(含縣處級副職同)幹部; (二)民團體、事業單位相於縣處級副職幹部; (三)型、特型獨資企業、控股企業(含獨資金融企業控股金融企業)層領導員型獨資企業、控股企業(含獨資金融企業控股金融企業)領導班員 副調研員非領導職務幹部已退現職、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幹部報告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報告列本婚姻變化配偶、移居(境)外、業等事項: ()本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持私(境)證件情況; (三)本私(境)情況; (四)與外、籍通婚情況; (五)與港澳及台灣居民通婚情況; (六)配偶、移居(境)外情況; (七)配偶、業情況包括配偶、(境)外業情況職務情況; (八)配偶、司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報告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本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事講、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 (三)本、配偶、共同房產情況; (四)本、配偶、共同投資或者其式持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及其金融理財產品情況; (五)配偶、共同投資非市公司、企業情況; (六)配偶、共同注冊體工商戶、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情況 第六條 領導幹部發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應事30內填寫《領導幹部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特殊原能按報告特殊原消除應及補報並說明原 第十六條 領導幹部應按照本規定實報告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領導幹部列情形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責令作檢查、誡勉談、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違紀依照關規定給予紀律處: ()理由按報告; (二)實報告; (三)隱瞞報; (四)按照組織答復意見辦理 按照規定報告關事項同該事項構另違紀行依照關規定進行合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