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中介怎麼設立分支機構
項目: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受理機關:所在地保監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4、《反洗錢法》。
申請人: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代理機構
申報材料:
1、《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2、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3、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4、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6、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7、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8、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9、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10、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審查原則及標准:
1、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2)內控制度健全。
(3)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5)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規定的要求。
2、保險代理機構以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1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
3、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審查期限:
保監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㈡ 保險經紀公司分支機構
當前保險經紀公司存在的主要違法問題
(一)偷漏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規定,經紀公司的傭金收入應當交納5Z的營業稅。但由於當前經紀公司在外地設立分公司的較少,多數是設置常駐業務人員,沒有正式分支機構,導致經紀公司無法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雖然當地的傭金收入由總公司統一匯算清繳,但是由於相當一部分傭金收入被當地業務人員私自扣留,在經紀公司納稅申報表上反映的當年度傭金收入只是公司實際傭金收入的一部分,並不是全部。
(二)部分經紀公司從業人員搞「黑經紀」、「黑保險」。當前經紀公司在外地沒有正式分支機構,同時駐外人員的備案制度又被取消,經紀公司既沒有在當地工商稅務部門登記,也不在當地保監辦備案,這就導致了一部分具有經紀公司從業經驗的人鑽法規的空子,自己非法從事經紀業務,甚至在市場中已出現了一些「黑經紀」和「自由經紀人」。他們私刻公章,製造虛假材料,在市場中假借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的名義開展保險業務,索取高額傭金,嚴重擾亂了保險市場和中介市場。
(三)出假保單、挪用保費,嚴重損害保戶合法權益。筆者在日常的業務檢查中發現,部分經紀公司業務人員利用公司管控不到位和法規的漏洞,竟然對客戶出具假保單,開具假收據,並任意挪用客戶的保單。而保險經紀公司總公司對駐外人員基本採用的是鬆散型管理,對他們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並沒有嚴格要求,不能完全管控造假行為。
(四)經營機制的不完善,導致合同糾紛不斷。經紀公司在和被保險人簽署經紀合同後,還必須在一段時間內為客戶提供相應的經紀服務。而部分經紀公司由於經營機制不完善,缺乏長遠規劃,在沒有詳細市場調研的情況下,盲目在當地開展經紀業務。當公司無法維持正常經營時,公司只好放棄當地市場。這就導致了有部分經紀合同不能得到有效履行。被保險人和經紀公司的合同糾紛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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