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保險賠款是可以免稅的。但萬能險和投資連結險非保障部分的投資收益以及兩全險的生存受益金等不屬於免稅的范圍。
順便提醒一下,出於避稅目的購買保險理財產品還是應該看仔細,避免事後因為虛假的保險產品免稅宣傳引發糾紛。
希望可以幫到你哈~
⑵ 理財型保險收益能免稅嗎
保險是免稅的樂園。
1.保險可以合理合法的避債、避稅。
2.保險可以使資產保值、增值。抵制通貨膨脹。
3.保險是家庭的必須品,是家庭理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4.保險是家庭財務安全的保障。
5.保險可以真正的解決養老 醫療 子女教育問題。
6.保險理財可以隨時支取現金。
7.保險可以解決心理擔心的問題。
8.保險的錢才是真正屬於自己的錢。法律規定:保險的錢只有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才可以領取。
⑶ 最新財產保險公司免稅險種
首先,保險不是免稅,應該叫避稅,可以保全資產。
一個人死亡之後,繼承人若想繼承這筆財產,就需要上交稅收之後才可以。
其次,國家相關規定,保險所得,是沒有稅收的,也就是所謂的免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有哪些保險產品能抵扣個稅
2017-06-20,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制發了《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通知規定,從7月1日起,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可以抵扣個稅!目前,平安人壽、中國人壽等9家保險公司有17種商業健康險已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獲得試點,這17種商業健康險都可以納入稅前扣除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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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為什麼說購買保險可以免稅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市民購買保險在三種情況下可免徵有關稅收。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1997年頒發的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金,不計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於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金,應將其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保險賠款是賠償個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損失,不屬於個人收入,因此不征個稅。根據《稅法》規定,個人所獲賠款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即對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我國民法和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所獲得的死亡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收益人。未指定的,死亡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指定了的,死亡保險金由收益人享有,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不徵收遺產稅。
⑹ 哪些保險屬於免稅范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對8家保險公司的115種人身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稅。這8家保險公司包括恆安標准、光大永明、大地財險、泰康人壽、友邦保險、中國人壽、首創安泰、中意人壽。
⑺ 個人投資理財產品中哪些免稅
1、國債。個人投資國債和特種金融債所得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2、基金。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人民幣理財。國家還沒有出台代扣人民幣理財產品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這類產品暫時也可以免稅。
4、信託產品。國家對信託收益暫無代扣繳規定。
5、保險理財。參加保險所獲得的各類賠償是免稅的。封閉式運作各類保險等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6、教育儲蓄。免徵利息稅。
⑻ 獲得保險公司賠付免稅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購買人壽保險,出現所承保風險的保險賠償金,和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正常返還金,還有理財分紅保險的公司分紅紅利,在法律上都是免稅。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在個人取得收入時都予以免稅,與此同時,一般會對人壽保險賠款、個人因疾病和受傷而獲得的補償免稅。
⑼ 為什麼說保險可以避稅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范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行情不錯,A准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托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⑽ 40種免徵增值稅情況包括以下哪些
40種免徵增值稅情形盤點
(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八)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十九)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制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