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試用期員工自行申請不買社保,是合法的嗎
根據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據此,建議用人單位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
『貳』 試用期間公司未繳納社保,個人自己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
四川蜀興律師事務所 歐陽敏律師
『叄』 試用期要自己交保險
袁麗萍律師建立勞動關系即應為員工繳納保險,即使在試用期也不例外。員工依法提出辭職,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應按員工實際工作時間結算工資。
『肆』 試用期自己怎麼交納社保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繳納保險的,不需要個人去繳納的,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員工入職30天內用人單位應繳納保險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試用期員工自行繳納保險擴展閱讀: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可能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甚至強制征繳。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可能被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有關規定,企業不交生育保險費的,應補繳所欠金額及利息,並按日加收滯納金。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手續的,可能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即使勞動者正處於試用期期間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此時用人單位都是應該根據法律的規定為其購買社保的。而試用期的社保其實與一般的社保購買情況是一樣的。當然,要是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按時交保險的話,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伍』 職工試用期 交 社保怎麼辦
試用期員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設計,在試用期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還處於不太穩定的狀態。正因為此,不少用人單位把試用期當成了「臨時期」,認為與勞動者還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在實踐中,不為試用期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
但實際上,用人單位的這種認識和做法都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試用期盡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在此期間還存在很多不確定性,但試用期並非獨立於勞動關系之外的「特別期」,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用人單位存在著明確的勞動關系。也就是說,新進員工自到用人單位上班的第一天起,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依法享有包括繳納社會保險在內的全部勞動權利。
依照《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規,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屬於「欠保」的違法行為,不簽勞動合同或者是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
在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否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約定?
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習慣性做法。一些用人單位甚至單方和員工協商,約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試用期轉正後繳納社會保險。其實,這都是誤解、誤讀勞動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但只要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違背,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定約雙方最終還是回到法律法規上來。
對用人單位而言,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存哪些在法律風險?
依據《社會保險法》,及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享受基本社會保險待遇方面,所有勞動者都是平等的。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對社會保險的繳納加以限制,與其他已經過試用期的勞動者區別對待。
用人單位千萬不要存有試用期可以不繳社會保險費的僥幸心理,因為這一做法存在著諸多法律風險:
▌員工可解約並索賠:自用工之日起,未給試用期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要補繳並罰滯納金: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社保經辦機構在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會加收一部分滯納金。
▌員工出事單位全賠: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發生重大疾病、工傷事故等意外狀況,產生巨額賠償費用,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單位只能自咽苦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陸』 試用期一個月需自己補交保險嗎
試用期需要給員工上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員工的意思或自願與否。
『柒』 試用期間保險是自己繳納的,可以讓公司補給員工嗎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應該由公司給您繳納社會保險。如果沒交,可以讓公司補交。
試用期內的社保公司也應當為您交,從12年12月到13年5月的都要為你補交,補的是公司的那一部分。
『捌』 試用期公司不給交社保,能自己交嗎
可以。
公司在試用期不給買社保,可以自己交社保,辦理時需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和2張1寸照片,到當地的社保中心的營業窗口辦理,自己個人交醫療保險需在辦完了養老保險手續後,帶著上述的材料和辦好的養老保險手冊,到當地的醫保中心的營業窗口辦理。
試用期公司不給交社保公積金是屬於違法行為的,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在用工之日三十日內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對方出現未繳納社保的情況,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8)試用期員工自行繳納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玖』 試用期保險已經自行繳納,公司是否應在轉正後補償
1、簽定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需要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社保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都規定了合同的內容。《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拾』 試用期內自己交社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單位應當為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