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想要申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延續的公告登報,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對於很多人來說,他們就想要去了解這樣的一個保險業務的辦理,以及延續的公告登報需要去准備哪些材料。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來說,我們肯定知道,如果這樣的一個業務辦理延續的話,也會讓他們感覺到十分的難以接受。所以說這個時候他們需要准備一系列的材料,才能夠讓他們能夠在這樣的一個問題當中游刃有餘。最主要的就是他們對於這樣的一些材料應該提交相應的紙質材料的申請,對這樣的一個申請來說,也是能夠去看出他們自己在這樣的一份材料裡面陳述的內容。
並且對於這樣的一些相關的信息,包括這一些文件都需要去整理上交,這樣的話才能夠說明這樣的一個公報是經歷過我們自己的審核的。也是相對於更加安全,並且對於公眾來說也是沒有什麼負面的影響。
❷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的流程
申請條件
(一)具備保險兼業代理的基本條件。
(二)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
(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級行政轄區內擬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或營業網點不少於5個。
(四)擬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一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其保險代理業務人員均應持有《資格證書》且每一網點不少於3人。
(五)一級機構對所屬分支機構具有較強的管控能力,內部具有對保險代理業務明確的管理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且無嚴重的市場違法違規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六)具有完善的保險代理業務培訓制度,具有相應的培訓能力。
(七)擬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每個分支機構(包括營業網點)均具備辦理保險代理業務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代理業務檔案實現電子化管理。
所需材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事業單位可以提交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四)辦理保險代理業務人員的清單及持證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台賬管理制度。
(六)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計算機設施及電子化管理情況說明。
(七)擬辦理保險代理業務分支機構(包括營業網點)的清單和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八)非法人機構需提交法人機構的授權書,事業單位須提交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九)承諾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繳存保證金的保證書。
❸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可採取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種類包括專業代理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兩類。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應該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保險兼業代理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應該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到期了怎麼辦要走什麼樣的流程 越詳細越好 謝謝
銀行、證券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需要自己去保監局辦理,其他行業的比如車商等可以由保險公司幫代換證,保險公司也比較熟悉。
第三章 許可證的換發
第十三條 《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保監局申請換發。
第十四條 申請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應交回原許可證(正、副本),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換證申請文件;
(二)換證清單(包括申請機構及代理險種等情況);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最近兩個完整年度代理保險業務統計報表;
(六)最近三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十五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申請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保監局應當在《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前2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做出是否批准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決定。
第十六條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監局不予換發《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
(一)代理保險業務中存在欺詐、誤導等嚴重違規行為;
(二)不具備與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三)存在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吊銷《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