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內保險離婚時夫妻雙方如何分割
一般屬於,但是保險屬性較特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保險,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但保險區別於別的財產,不便分割,所以要分情況討論:
財產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人身保險。
(一)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分。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不做分割。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❷ 買保險可以避開離婚分割嗎
一方婚前所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購買的保險應當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經常因為所購買的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後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但是法律對該問題如何解決並無規定。一般來說,由於該保險合同訂立於婚前,購買保險一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債務雖延續至婚後繼續支付,由於合同的相對性,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有鑒於此,配偶一方並不因夫妻共同財產用以繳納保險費而取得保險利益;而在離婚時,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所繳保費的一半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