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二手車保險到期後,買保險是重新買還是接著原車的保險買
首先說在遼寧沈陽,交強險到期二手車是可以過戶的。如果二手車單是交強險過期就沒必要接著買,如果有商業險的話,如果上一年沒出過險的話。就可以接著買,因為會有折扣,比你自己重新買保險要便宜。
Ⅱ 買了一輛二手車、已經過戶上新牌了,原車主的保險馬上到期、保險沒過戶,後續會影響我自己重新買保險嗎
不會影響你你重新買保險,過戶後產生新的責任人 用新的責任人身份證購買保險就好了。不過之前沒過戶的保險你不能享受保險權益
Ⅲ 過戶車可以重復買保險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你想鑽的空子保險公司都考慮到了,不可以。按車子牌號備案的。
追問:
過戶後號牌不是換掉了么
回答:
過戶有三種。一種是車和牌子一起過戶,一種是買裸車,一種是過戶牌子。
追問:
過戶車子會換新牌號
回答:
其實,在買到二手車時,車輛戶籍過戶與車輛保險過戶是不同的兩個概念,車輛過戶後保險並未隨之轉移,而是需要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購買二手車,或是將二手車轉贈他人後,新車主一定要將未到期的保單拿去保險公司辦理車輛保險過戶手續,將保單用批單的形式,轉到新車主名下,這樣車輛過戶後保險合同方能繼續有效。
然而很多二手車主總是等到出險的時候,才發現車輛尚未辦理二手車保險過戶。雖然根據新規,如果車輛發生變更但車險未及時過戶,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險,只要處於有效期內,保險公司仍需買單。二手車在保險轉移真空期出險,一樣可向保險公司報案,由保險公司現場勘查並進行相關理賠手續。但申請理賠過程很麻煩。除了例行公事的操作流程以外,可能還需要補交材料,情況特殊的話甚至需要原車主的協助,才能獲得相關賠償。
Ⅳ 二手車需要重新買保險嗎
如果原車保險還未到期的話,可以辦理保險過戶,如果你不想要原來的保險,也可以換成新保險。
二手車保險過戶其實就是在二手車交易後,對車輛原保險批單進行受益人及車牌號進行變更。所以二手車保險過戶是不收費的,所需要的材料也比較簡單(無需車輛到保險公司)。
帶上原車保險單、二手車過戶票、新行駛本、登記證、原車主及新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有些保險公司需要原車主本人到場,保險過戶前應提前與保險公司電話確認具體事宜)。至保險公司受理進行二手車保險過戶,保險公司當即審核後會相應給你出具一份批單,完成保險過戶。
(4)二手車商會繼續購買保險嗎擴展閱讀
二手車過戶費用
1、交易稅。
繳納二手車交易稅。私戶(裸車現價)1%收取,公戶(裸車現價)3%收取,私人過戶無交易稅。
2、拓號費。
將車開到過戶驗車處,車輛進行檢查、拓號、拆牌和照相,需繳納10元的拓號費。
3、提檔費。
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
4、過戶費。
二手車公平價格過戶費主要按排量、年份進行收取,根據轎車、越野車、客車、貨車等車輛類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圍、載重量范圍等類別的不同,採取不同的收費標准。
Ⅳ 我買的二手車商險還有效嗎
二手車的稍顯如果是賣家人一直在招的話,你買之後當然不管用了,需要自己繳納。
Ⅵ 買二手車注意事項,保險能繼續嗎
你好
是否是大事故
是都是泡水車
發動機是否大換
保險是可以續的
Ⅶ 車過戶後保險繼續有效嗎
車過戶後保險還是繼續有效的,可以直接辦理保險過戶,將保險過戶到自己名下。二手車過戶完成後,如果不想退保,一定記得要將商業險保單過戶。
否則一旦需要出險,新舊車主就都需到場,而且保險中的責任方也很難判定。二手車保險過戶是對保單內容進行變更,需要填寫一份汽車保險過戶申請書,並需要新老車主一同在場。過戶時需要攜帶原保單、行駛證以及車輛過戶發票等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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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保險除交強險外,其他商業險如果原車主連續投保幾年之中沒有出過險,新車主在同一家保險公司可能會享受到保金優惠。同樣,如果前一名車主由於連續出險導致保單續費加價,新車主可以考慮換一家新的保險公司。除此之外,在出售車輛前,可以把相應保險退保,這樣也能回收一部分資金。
Ⅷ 二手車商會怎麼處理購入的保險和年檢到期且沒有賣出的二手車
車主同意購買,價格講明,後續補辦保險就行了!但一般都不會這樣!
Ⅸ 買了二手車,汽車過戶後以前車主買的保險還能繼續用嗎
二手車過戶後原車主的保險可以繼續使用,但是保險是需要過戶的。二手車過戶保險有兩種處理方式:
1、原車主可以退保,按保險演算法將投保未執行時間保險費用退還給被保險人。(交強險不可以退)
退保後,新車主就可以自主重新選擇保險公司。退保需要保單和原車主身份證,新投保時需要行駛證和二手車過戶證明。
3、將現有保險過戶給新車主(需要提供注冊登記證、行駛證、二手車發票以及買賣雙方身份證原件)
一般需要到原來買保險的地方辦理保險過戶,在車管所辦完過戶手續之後,必須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變更,否則發生事故後,沒辦法正常索賠。攜帶新的行駛證和雙方車主身份證,還有保單原件汽車產權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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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人民法院適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保險法施行後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
第二條對於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三條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於保險法施行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四條保險合同成立於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後,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