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要進行房地產評估
買房、賣房交易雙方為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可以委託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以評估價作為交易價格的參考。以避免交易雙方因對房產價值的不了解,期望值相差太遠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 繳納房產稅費交易雙方當事人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其成交價格時,房地產管理部門如果認為明顯低於市場價值,會委託具有一定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交易的房地產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的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房產保險房地產保險估價,分為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和保險事故發生後的 損失價值或損失程度評估。房地產投保時的保險價值評估,是評估有可能因 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失折建築物的價值。申請銀行貸款向銀行申請房地產抵押貸款時,抵押人以抵押物作為還款的擔保,銀行為 確定抵押物的擔保價值需要對抵押人抵押的房地產進行估價。借款者為了證 實其擁有的房地產價值,確定其可能獲得的貸款金額,也會委託估價機構對 自己的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解決房產糾紛發生房地產糾紛時,可委託具有權威性的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對糾紛案 件中涉及的爭議房地產的價值、交易價格、造價、成本、租金、補償金額、 賠償金額、估價結果等進行科學的鑒定,提出客觀、公正、合理的意見,為
⑵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房地產保險需要評估
成本法適用的估價對象:
新近開發完成的房地產(簡稱新開發的房地產)、可以假設重新開發的現有房地產(簡稱舊的房地產)、正在開發的房地產(即在建工程)、計劃開發的房地產(如期房),都可以採用成本法估價。對於很少發生交易而限制了市場法運用,又沒有經濟收益或沒有潛在經濟收益而限制了收益法運用的房地產,如學校、醫院、圖書館、體育場館、公園、行政辦公樓、軍隊營房等以公益、公用為目的的房地產,特別適用成本法估價。化工廠、鋼鐵廠、發電廠、油田、碼頭、機場之類有獨特設計或者只針對特定使用者的特殊需要而開發的房地產,以及單獨的建築物或者其裝飾裝修部分,通常也是採用成本法估價。
在房地產保險(包括投保和理賠)和房地產損害賠償中,往往也是採用成本法估價。因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或其他損害中,房地產的損毀通常是建築物的局部,需要將其恢復到原狀;對於發生建築物全部損毀的,有時也需要採取重建方式來解決。另外,在房地產市場不夠活躍或類似房地產交易較少的地區難以採用市場法估價時,通常只好採用成本法估價。
成本法一般適用於評估可獨立開發的整體房地產的價值。當採用成本法評估局部房地產的價值時,如評估某幢住宅樓中某套住宅的價值,通常是先評估該整幢住宅樓的平均價值,然後在此基礎上進行朝向、樓層、裝飾裝修等因素調整後才可得到該套住宅的價值。在實際估價中,根據估價對象這類房地產的開發方式,還可能需要先求取整個「小區」的平均價值,然後調整到「幢」的平均價值,再在此基礎上進行朝向、樓層、裝飾裝修等因素調整後得出該套住宅的價值。採用成本法評估開發區中某宗土地的價值,通常也與此類似。
成本法估價比較費時費力,測算估價對象的重新購建價格和折舊都有較大的難度,尤其是那些建築物過於老舊的房地產。如果一個建築物已很破舊,基本上沒有了使用價值,這時就不宜採用成本法估價。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建築物,一般是根據拆除後的殘余價值來估價;對於整個房地產,一般是採用假設開發法,根據其未來開發完成後的價值減去開發的必要支出及應得利潤來估價。因此,成本法主要適用於評估建築物是新的或者比較新的房地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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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進行房地產保險時需要房產評估嗎
交易雙方為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也可以委託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作為交易價格的參考。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都能自行確定交易價格,但如果有一方或雙方對交易的二手房的價格沒有概念,如境外人士或外地人,對國內或當地的房地產市場不了解,又不相信對方的報價或中介機構的評估,也往往要自行委託或雙方共同委託有資格的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然後參考評估價格確定雙方的交易價格。
⑷ 什麼情況需要房產評估 房地產評估的風險有哪些
需要房地產評估的情況:
一、房地產轉讓和租賃的需要
房地產轉讓包括房屋所有權轉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房屋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買賣、互換、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簡稱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其他合法方式包括用房地產作價出資、作價入股、抵償債務等。房地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房屋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國家或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地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二、房地產抵押的需要
房地產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房地產的佔有,將該房地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以該房地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由於房地產具有不可移動、壽命長久、保值增值、價值較大等特性,是一種良好的用於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由估價機構評估出抵押房地產的客觀合理價值,為其確定房地產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參考依據。
房地產抵押對房地產估價的需要,歸納起來主要有下列5種:
(1)初次抵押估價,即將沒有抵押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對該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2)再次抵押估價,即將已抵押的房地產再次抵押貸款的,對該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3)續貸抵押估價,即抵押貸款到期後繼續以該房地產向同一抵押權人抵押貸款的,對該房地產的價值進行評估。
(4)抵押期間估價,即根據監測抵押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掌握抵押房地產價值變化情況及有關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定期或在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化較快、抵押房地產狀況發生較大改變時,對抵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市場價值、抵押價值等價格或價值進行監測和評估。
(5)抵押房地產處置估價,即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需要將抵押房地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為折價或拍賣、變賣提供相關價值參考依據,對該房地產的市場價值等進行評估。
三、房地產稅收的需要
中國目前與房地產有關的稅種共10個,其中有5個是專門針對房地產設置的稅種,分別是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另外5個是具有普遍調節功能的稅種,分別是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這些稅種中,除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因按照佔地面積實行從量定額徵收而不需要房地產估價外,其他稅種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房地產估。
在房地產稅收中,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依據不合理的,也可能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房地產的價值,以說服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計稅依據。
四、房地產徵收和徵用的需要
徵收和徵用相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具有強制性,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應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徵收是所有權的改變,是「強行購買」;徵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是「強行租用」。
徵用房地產不僅應給予使用上的補償(補償金額相當於租金),如果房地產被徵用後毀損、滅失的,還應根據實際損失給予補償。確定上述徵收、徵用的補償金額,就需要房地產估價提供依據。例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具體地說,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要對被徵收房屋價值(包括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和屬於被徵收人的其他不動產的價值,下同)進行評估,為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提供依據;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要對被徵收房屋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包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和用於產權調換的其他不動產的價值,下同)進行評估,為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簡稱產權調換差價)提供依據。
在房地產徵收、徵用中不僅需要評估房地產價值和租金,有時還需要評估因徵收、徵用房地產造成的傢具、電器、機器設備、物資等動產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
五、房地產司法拍賣的需要
人民法院強制拍賣房地產即房地產司法拍賣,既要防止房地產被低價拍賣而使被執行人的合法利益受損,又要防止拍賣保留價定得過高而流拍使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需要評估被拍賣房地產的市場價值或市場價格,為人民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提供參考依據。
六、房地產分家析產的需要
房地產一般不宜採取實物分割的方法,原因一是房地產在實物上或在使用上通常難以分割,二是如果進行實物分割則通常會嚴重破壞房地產的使用價值或明顯降低房地產的價值。因此,一般是採取折價或拍賣、變賣的方式,然後對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予以分配。
有時即使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法,但由於房地產是不均質的,分割後往往有面積大小、質量好壞等差異,所以還需要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多退少補」。這些都需要房地產估價提供價值參考依據。
七、房地產損害賠償的需要
房地產損害的情形多樣復雜,主要有:
(1)使他人房地產受到污染。例如,架設高壓線、建變電站等使附近房屋受到輻射污染,修建高架橋、鐵路、機場或經常產生振動等使周邊房屋受到雜訊污染或振動影響,泄漏或排放有害物質使房地產中的土壤、水、空氣受到污染等。
(2)新建建築物影響相鄰房屋的通風、採光、日照、景觀、視野等。《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3)工程施工不慎使鄰近建築物受損。例如,基礎開挖時造成旁邊房屋門窗變形、牆體開裂、傾斜、倒塌等。
(4)房屋質量缺陷給購房人造成損失。例如,預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後發現層高、防水、保溫、隔熱、隔聲、室內空氣質量等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准或不符合國家標准,在不退房的情況下,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賠償。
(5)修改城鄉規劃給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規定:「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對房地產權利行使不當限制給房地產權利人造成損失。例如;錯誤查封、異議登記不當等造成房地產權利人損害。《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7)未能履約(如未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供貨、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緩建或延遲竣工,給他人造成損失。
(8)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其他房地產損害。例如,人為火災、爆炸、堆土垮塌等導致他人房屋損毀。租住他人房屋,在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導致房屋為「凶宅」,使房屋價值減損。
上述各種房地產損害需要評估被損害房地產價值減損額和相關經濟損失(如因房地產損害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確定賠償或補償金額提供參考依據。
八、房地產保險的需要
房地產特別是建築物可能因發生火災、爆炸、雷擊、暴風雨、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岩崩、突發性滑坡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損毀或滅失,從而需要保險。房地產保險對房地產估價的需要,一是在投保時需要評估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提供參考依據。二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需要評估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的財產損失,為保險人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提供參考依據。此外,在保險期間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需要評估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為採取有關補救措施提供參考依據。
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需要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簡稱建設用地使用權,過去稱為國有士地使用權,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人股)、授權經營等,需要估價服務。就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來說,它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簡稱出讓金等費用)的行為。目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招標、拍賣、掛牌、協議等方式。在這些方式中,都需要對擬出讓的土地進行估價,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簡稱出讓人)確定相應的出讓底價(一般是出讓人可接受的最低價)提供參考依據,或者為意向用地者確定相應的出價(一般是意向用地者可承受的最高價)提供參考依據。
例如,在招標出讓中,出讓人需要確定招標底價,投標人需要確定投標報價。在拍賣出讓中,出讓人需要確定拍賣底價(保留價),競買人需要確定自己的最高出價(最高應價或最高報價)。在掛牌出讓中,出讓人需要確定掛牌底價,競買人需要確定自己的最高報價。在協議出讓中,出讓人需要提出出讓價格、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土地使用者需要確定自己的最高出價。此外,對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劃內的土地有使用意向、提出用地預申請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出讓人需要認定其承諾的土地價格是否可以接受。
十、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需要
企業改制、上市、資產重組、資產置換、產權轉讓、租賃、合資、合作、對外投資、合並、分立、清算等經濟行為,往往需要對企業整體資產或其中的房地產進行估價,為有關決策、會計計量、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提供參考依據。
(1)企業改制是指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
(2)企業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程序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並掛牌交易,為企業發展融通資金的行為。
(3)企業資產重組是指根據業務重組的需要,對同一企業內部或不同企業之間現存的各類資產進行重新組合。
(4)企業資產置換是指一個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與另一個企業的整體或部分資產進行交換。
(5)企業產權轉讓是指企業產權持有者將其持有的企業產權有償轉移給他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在企業產權轉讓中,轉讓方需要估價為其確定要價提供參考依據,受讓方需要估價為其確定出價提供參考依據。
(6)企業租賃是指企業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7)企業合資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共同出資成立另外公司並分享股權,以進行某些新產品、新技術或新事業的開發。其中,企業用房地產或房地產為主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通常需要房地產估價服務。
(8)企業合作是指不同企業之間通過協議或其他聯合方式,共同開發產品或市場,共享利益,以獲取整體優勢的經營方式。例如,一方提供土地、房屋,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設備,開展有關合資、合作,然後各方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相關經濟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評估所提供的土地、房屋的價值,以便與所提供的資金、設備的價值進行比較,從而為確定各方的經濟利益分配比例提供參考依據。
(9)企業對外投資是指企業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行為。其中,企業用房地產或房地產為主的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通常需要房地產估價服務。
(10)企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的行為。企業合並有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在現實中,一個企業吸收其他企業的動機之一,是看中了被吸收企業的場地(土地或房屋),以取得企業發展所需的場所。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具體情況,需要評估被吸收企業或者其中房地產的價值。
(11)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分為兩個以上企業的行為。企業分立的,其財產需要作相應的分割,從而需要估價為財產分割提供參考依據。
(12)企業清算是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關閉、出資人決定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等情況下的企業財產清理、處理等。
此外,企業運營中的房地產,根據會計計量、相關信息披露和有關監管等需要和要求,對其公允價值等進行評估,如為財務報告服務的房地產估價。
十一、房地產行政管理的需要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提出的下列房地產行政管理要求:
(1)第十三條規定:「採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但如何確定最低價,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2)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四十三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但如何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改變土地用途的補地價應為多少),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3)第三十三條規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並公布」—但如何確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4)第三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但如何判斷房地產權利人申報的成交價是否不實,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5)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第五十一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但如何確定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數額,如何知道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多少為土地收益,如何知道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多少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何知道出租房屋的租金中含有多少土地收益,均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6)第五十二條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但如何知道一同拍賣的所得中多少為新增房屋所得,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十二、其他方面的需要
對房地產估價的需要,除了上面列舉的,還有許多,例如:
(l)房地產證券化需要的估價。例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需要的估價。根據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發行上市、運營管理、退出市場以及相關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對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或擬持有的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配套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相關財產(簡稱信託物業)進行狀況評價、市場調研和價值評估。
(2)辦理出國移民提供財產證明需要的估價。
(3)在房地產徵收、司法拍賣、損害賠償等活動中,時常發生有關當事人對補償金額、拍賣保留價、賠償金額或為確定它們提供參考依據的估價結果或估價報告有異議的情況。例如,在房屋徵收中,通常出現被徵收入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從而要求復核評估或鑒定。在房地產司法拍賣中,被執行人通常對為人民法院確定拍賣保留價提供參考依據的評估價值有異議,認為評估價值過低導致其財產被低價拍賣,從而要求對估價結果或估價報告進行復核或鑒定。
(4)對各種涉及房地產的違法、違紀等行為,在衡量情節輕重時,通常不僅考慮涉案房地產的實物量(如面積),而且考慮涉案房地產的價值量。例如,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收受他人房地產的「受賄罪」,收受房地產的價值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①對涉嫌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是否存在低價出讓,對犯「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其低價的程度。對領導幹部涉嫌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在商品房買賣置換中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置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所購置的商品房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通過相關估價,為行政機關處理、紀律檢查部門查處、檢察機關立案、人民法院判決等提供相關參考依據。
(5)房地產開發完成後的房地產租售等,都需要房地產估價為投資估算、收入預測、房地產定價等提供參考依據。
(6)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需要的估價。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過去稱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簡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確定該出讓金等費用,一般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但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可能按照出讓合同約定,由出讓人收回,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補償。確定該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殘余價值,也需要估價提供參考依據。
(7)住房反向抵押需要的估價。住房反向抵押俗稱「以房養老」,有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等方式,是老年住房所有權人(簡稱老年人)為了每月(或每年)獲得一定數額的養老等資金,將住房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在身故前享有住房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在身故後通過住房處置所得償還養老等資金及相關費用,如有剩餘將返還給繼承人。住房反向抵押不像住房抵押貸款那樣將住房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是以住房自身的價值作為償還保證,因此特別需要估價服務。例如,需要評估住房現在的市場價值以及到根據老年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當地老年人的平均壽命等因素估計的預期壽命結束時的增值(如房價上漲)和減值(如建築物折舊、房價下跌)等情況,或者評估住房在老年人預期壽命結束時的市場價值,為確定每月(或每年)的最高養老等資金提供參考依據。
房地產評估風險:
根據資產評估法:
第四十四條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止從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私自接受委託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三)採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五條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簽署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從業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從業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終身不得從事評估業務。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工商登記以評估機構名義從事評估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託,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七)未按本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
(九)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於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
評估機構未按本法規定備案或者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評估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評估機構、評估專業人員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從業以外處罰的,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或者停止從業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評估專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評估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評估機構履行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評估專業人員追償。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法定評估而未委託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委託人在法定評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選擇評估機構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評估機構或者評估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四)不如實向評估機構提供權屬證明、財務會計信息和其他資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規定和評估報告載明的使用范圍使用評估報告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委託人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評估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報登記管理機關,由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評估行業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評估中只要不存在違規行為,評估結果誤差一般都在誤差范圍內,基本都沒什麼風險。
⑸ 房地產估價中保險費是以房屋重置價值計算還是房屋現值計算
按房屋重置價值計算,如按現值,則每年的現值都要計算
⑹ 房產評估是怎麼評的,
由持有《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或《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專業人員,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運用估價方法,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結合估價經驗及對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分析,對房地產的特定權益,在特定時間最可能實現的合理價格所作出的估計、推測與判斷。
房產評估實質上不是估價人員的定價,而是模擬市場價格形成過程將房地產價格顯現出來,它具有專業性、技術性、復雜性,是科學、藝術和經驗三者的結合。
(6)試論房地產保險評估擴展閱讀
評估類型:
一般評估:這類評估一般是在交易雙方發生分歧意見或有爭議時,求助於評估機構,以解決分歧和爭議,使之趨於一致的手段,一般不具備法律效力,是參考性評估,它反映的是某一地域、某一時間點、某一特定物業一般的價值水平。
房地產抵押貸款評估:這類評估是購房者尋求金融支持時,對自己所抵押的房屋的價值而進行的評估,它必須由金融部門指定或委派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一經確定,具備法律效力、形成法律文件、對雙方有約束力。這種評估值一般較低。
特定評估:這種評估是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對買賣雙方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水平而做的評估,為了求其公正合理,須採用兩種以上的評估方法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一經確定,具有法律效力,交易雙方須按確定後的評估值,計算繳納稅費。
⑺ 論述題 何為房地產估價為什麼要進行房地產估價
房地產估價〔real estate appraisal〕是指專業房地產估價人員,根據特定的估價目的,遵循公認的估價原則,按照嚴謹的估價程序,運用科學的估價方法,在對影響估價對象價值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房地產估價是科學與藝術的有機結合,把客觀存在的房地產價格揭示、表達出來的過程。
為什麼要進行房地產估價
一、房地產估價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制度以及其他相關領域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完善,房地產估價的作用越來越大,服務的領域越來越廣,房地產估價行業日趨成熟並在各項經濟活動中漸顯其地位和重要性。之所以要對房地產進行價格評估,源於現實中的需要和理論上的必要。 (一)現實中的需要
現實各項活動中對於房地產估價的需要從大到小表現在多方面。房地產估價的主要需求領域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買賣、租賃、交換、贈與;房地產抵押、典當、保險、課稅;集體土地徵用補償、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房地產分割、合並;房地產糾紛、涉案、損害賠償;企業以房地產合資、合作;企業合並、兼並、分立、改制、上市、破產清算;還包括由房地產估價引發的涉案糾紛中的房地產價格復估等。
(二)理論上的必要 房地產市場是不完全市場。在普通商品市場,買者和賣者眾多,買者可以通過賣者的明碼標價充分了解市場的價格信息。而房地產具有不可移動和獨一無二的特性,買賣雙方無法通過簡單的比較去判斷房地產價格的高低,再加上形成房地產價格的因素很復雜,即便是同一類型房地產,甚至是同一宗房地產,其價格也會因時因地而異。所以,沒有專門的知識和經驗便無法正確把握房地產的合理市場價格,於是便構成了對房地產價格進行專業評估的需要。
二、房地產估價的現實需要
現實中對房地產估價的需要具體表現在諸多方面,可以說是舉不勝舉,以下從房地產管理、交易、抵押、典當、保險、稅收、土地徵用、拆遷補償、糾紛處理、企業經營等方面進行分析。
希望對你有用並採納,謝謝
⑻ 什麼是房產評估詳細解答下 拜謝了!
房產評估是以房產為評估對象,以時價來反映其價值的技術經濟活動。房產在評估中居於標識地位,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房產所有權轉移的評估,其評估范圍包括房產本身的價格及房產相關聯的地產價格的估算。評估的結論是房產的全部價值和關聯土地使用權轉讓價的總和。二是保留房產所有權的房產租賃價格的評估,其實質是房產使用權零星出售價格的估算,並按房產的使用年限測定房產的出租價格。價格構成項目為: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地租、保險費、稅金和利潤七個因素。
房地產評估,就是對房地產進行估價,也就是說,由持有《房地產估價人員崗位合格證書》或《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專業人員,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運用估價方法,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結合估價經驗,對所評估房地產在基準目的價值進行推測與判斷。
房地產評估,是以房地產為對象,由專業估價人員,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運用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客觀合理價格的估計、推測或判斷。
房地產交易、租賃、抵押、擔保、商品房開發與銷售等環節都離不開對房地產的估價。
⑼ 試論述最大誠信原則對房地產保險的作用
在保險活動中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經營中信息的不對稱性
2、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與射幸性
在保險經營中,無論是保險合同訂立時還是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對財產、人身、責任及權益等具有保險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通過購買保險與保險人建立保險合同關系的行為。投保人人與保險人對有關保險的重要信息的擁有程度是不對稱的。
保險人主要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確定費率。
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和准確會直接影響保險人的決定。於是要求投保人基於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義務,盡量對保險標的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
投保人主要根據保險人為其提供的條款說明來決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險種,所以要求保險人基於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此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