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軍人傷亡保險制度規定
由於下雪路滑,車輛在行駛途中翻車,張某當場死亡。部隊按照軍人傷亡保險制度的規定,向張某的父母支付了5萬多元的賠償金。在張的父母向地方客運公司要求賠償時,遭到了拒絕。地方客運公司認為,部隊已經支付了傷亡保險金,已對張某的死亡給予了一定的賠償,同一事故導致的損害結果,不能同時要求兩次賠償。此事在部隊官兵中也產生了爭論。有的認為,部隊建立傷亡保險制度,是考慮到軍人職業的特殊性和危險性,對軍人因公或因戰犧牲、死亡或致殘所給予的經濟補償,與發生交通事故或侵權行為所致的死亡賠償性質不同,軍人可以在享有軍人傷亡保險金的同時,向侵權人或違約人要求賠償。有的認為,根據損益相抵原則,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屬享受了部隊的經濟補償,那麼就應該在實際損失數額內扣除該補償後,再向賠償義務人要求差額賠償。我們認為,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是:第一,軍人傷亡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性質不同,軍人傷亡保險,是考慮到軍人職業的高度危險性,對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死亡或致殘後,為保障軍人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而設立的制度,對於增強部隊的戰鬥力、凝聚力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建立這一制度的基礎是軍人職業的特殊性和危險性。雖然它和其他損害賠償制度一樣都是採用經濟手段來彌補損失,但這一制度的本質在於補償,並非是對人身、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而人身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所應承擔的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責任,其目的一是在於彌補受害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後果,二是對侵權人施加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所以,補償與賠償一字之差,就決定了兩者具有不同的作用。第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害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既可要求補償,也可要求賠償,兩者並不互相排斥。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我國的各項法律並沒有排除軍人享受傷亡保險後,向侵權人或違約人根據侵權行為法或合同法獲得損害賠償或違約賠償的權利。軍人作為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或違約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點也得到了總後勤部《關於軍人傷亡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確認。該《意見》第六條規定,符合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條件的,如果已經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或者商業保險理賠的,仍可領取軍人傷亡保險金。第三,從軍人傷亡保險數額和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相比來看,也應當允許受害者同時享有這兩種權利。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軍人傷亡保險金的標准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入為計算單位,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72個月,因公犧牲的,48個月。總計不過10萬元,少的只有6萬多元,且其中不包含對其所扶養的人給予扶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多的可拿到20多萬,少的也有10多萬元。另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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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軍人傷亡保險金標准表
國防部網站北京2009年12月24日電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日前修訂頒發《軍人傷亡保險規定》,總後勤部同時下發《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對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重大調整改革。
調整改革後的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將通過軍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保障方式,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補償水平,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保險金標准分別提高6倍和4倍。
領取軍人傷亡保險金的具體規定為:
(1)軍人傷亡保險給付月標准為1200元(本標准從2000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仍按850元執行)。
(2)軍人死亡,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軍人傷殘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3)軍人傷亡保險金的審批程序,由傷亡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寫《軍人傷亡保險金申請表》,附殘情評定或死亡性質認定材料,逐級審核上報至軍區、軍兵種聯勤(後勤)部財務部審批。
(4)軍人傷亡保險金給付,由傷亡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依據批準的保險給付金額,填寫《軍人傷亡保險金發放表》,辦理一次性支付。、
(5)軍內調動,不轉移個人繳納的傷亡保險費。
(6)幹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時,未曾領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
(7)本規定從1998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傷亡的,不發給傷亡保險金)第十五條軍人傷亡保險給付金額,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人為計算單位。具體數額,由總後勤部根據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
(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
第十七條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因戰致殘的,特等42個月,一等36個月,二等甲30個月,二等乙24個月,三等甲18個月,三等乙12個月;
(二)因公致殘的,特等36個月,一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個月,三等乙6個月;
(三)因病致殘的,一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
第十八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利率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按照新制度規定,烈士保險金由原來的8.64萬元提高到60萬元;因公犧牲保險金由原來的5.76萬元,提高到30萬元;1級至10級殘疾保險金從5.04萬元至0.48萬元,提高到14.5萬元至1.75萬元不等。同時,增加了現役軍人病故保險,現役軍人因免責以外情形病故的,給予5萬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這次調整改革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通過軍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保障方式,大幅提高軍人傷亡補償水平,是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軍隊政策制度改革的實際步驟,充分體現了胡主席和中央軍委對廣大官兵的關心愛護,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激發廣大官兵戰斗精神,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我院將根據總部要求,貫徹落實好軍人傷亡保險各項政策制度。
軍人傷亡保險標准調整前後對比表
金額單位:萬元
給付項目
原標准
現標准
死亡
革命烈士
8.64
60.00
因公犧牲
5.76
30.00
病故
5.00
因戰致殘
一級
5.04
14.50
二級
4.56
13.50
三級
4.08
12.50
四級
3.60
11.50
五級
3.12
9.00
六級
2.64
8.00
七級
2.16
5.00
八級
1.68
4.00
九級
1.20
3.00
十級
0.72
2.25
因公致殘
一級
4.56
14.00
二級
4.08
13.00
三級
3.60
12.00
四級
3.12
11.00
五級
2.64
8.50
六級
2.16
7.50
七級
1.68
4.50
八級
1.20
3.50
九級
0.72
2.50
十級
0.48
1.75
因病致殘
一級
4.08
13.50
二級
3.60
12.50
三級
3.12
11.50
四級
2.64
10.50
五級
2.16
8.00
六級
1.68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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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規定
[編輯本段]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依照本規定設立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對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給予經濟補償。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第四條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主管全軍軍人傷亡保險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全軍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後勤機關負責本級軍人傷亡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軍人保險機構承辦,未設軍人保險機構的單位,由後勤財務部門承辦。第五條軍隊各級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傷亡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一)個人繳納;(二)中央財政撥入;(三)軍隊調劑安排;(四)基金運營收益;(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渠道。第七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志願兵,每人每月按不超過全軍軍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保險費,具體繳費標准、辦法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審定。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保險費。第八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每年向國家申請。軍隊調劑安排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列入年度預算。第九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存儲、劃撥、核算與運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運營收益全部納入傷亡保險基金管理。第十條各單位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必須上繳全軍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得自行使用。第十一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統管,專門用於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會計規則》組織實施。
[編輯本段]第三章保險受益人
第十三條軍人死亡保險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軍人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額;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軍人傷殘保險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編輯本段]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十五條軍人傷亡保險給付金額,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人為計算單位。具體數額,由總後勤部根據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第十六條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一)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第十六條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一)因戰致殘的,特等42個月,一等36個月,二等甲30個月,二等乙24個月,三等甲18個月,三等乙12個月;(二)因公致殘的,特等36個月,一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個月,三等乙6個月;(三)因病致殘的,一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第十八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利率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第十九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予給付傷亡保險金:(一)懼怕執行作戰和其他可能發生危險的任務而自殘或者自殺;(二)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違紀行為;(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給付保險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條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辦理。第二十一條軍人傷殘後己領取保險金,因殘情加重提高傷殘等級的,按提高的傷殘等級標准補齊差額;再次致殘的,按新的殘情評定等級,發放傷殘保險金。第二十二條軍人因戰、因公失蹤並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後,又重新出現的,受益人應當退還已經領取的死亡保險金。
[編輯本段]第五章傷亡性質認定與評殘
第二十三條軍人傷亡性質認定,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軍人傷殘、病殘等級評定,依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執行。第二十五條軍人傷殘評定工作,依照《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六條軍人保險機構對傷亡性質認定或者傷殘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軍人保險機構。
[編輯本段]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一)出具假證明。偽造公文。證件或者擅自更改傷亡性質、傷殘等級騙取傷亡保險金的;(二)不按照規定存儲,劃撥,結算和運營傷亡保險金的;(三)虛報冒領傷亡保險金的;(四)不按照規定的標准發放傷亡保險金的;(五)貪污、挪用傷亡保險金的;(六)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傷亡保險工作的。
[編輯本段]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傷亡保險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傷亡保險辦法,由武警總部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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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軍人傷亡保險賠償金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日前修訂頒發《軍人傷亡保險規定》,總後勤部同時下發《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對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重大調整改革。
調整改革後的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將通過軍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保障方式,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補償水平,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保險金標准分別提高6倍和4倍。
領取軍人傷亡保險金的具體規定為:(調整前)
(1)軍人傷亡保險給付月標准為1200元(本標准從2000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仍按850元執行)。
(2)軍人死亡,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軍人傷殘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3)軍人傷亡保險金的審批程序,由傷亡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寫《軍人傷亡保險金申請表》,附殘情評定或死亡性質認定材料,逐級審核上報至軍區、軍兵種聯勤(後勤)部財務部審批。
(4)軍人傷亡保險金給付,由傷亡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依據批準的保險給付金額,填寫《軍人傷亡保險金發放表》,辦理一次性支付。、
(5)軍內調動,不轉移個人繳納的傷亡保險費。
(6)幹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時,未曾領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
(7)本規定從1998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傷亡的,不發給傷亡保險金)
第十五條軍人傷亡保險給付金額,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人為計算單位。具體數額,由總後勤部根據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
(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
第十七條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因戰致殘的,特等42個月,一等36個月,二等甲30個月,二等乙24個月,三等甲18個月,三等乙12個月;
(二)因公致殘的,特等36個月,一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個月,三等乙6個月;
(三)因病致殘的,一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
第十八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利率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調整後新標准:
按照新制度規定,烈士保險金由原來的8.64萬元提高到60萬元;
因公犧牲保險金由原來的5.76萬元,提高到30萬元;
1級至10級殘疾保險金從5.04萬元至0.48萬元,提高到14.5萬元至1.75萬元不等。
同時,增加了現役軍人病故保險,現役軍人因免責以外情形病故的,給予5萬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這次調整改革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通過軍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保障方式,大幅提高軍人傷亡補償水平,是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軍隊政策制度改革的實際步驟,充分體現了胡主席和中央軍委對廣大官兵的關心愛護,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激發廣大官兵戰斗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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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軍人8級傷亡保險金標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依照本規定設立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對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給予經濟補償。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第四條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主管全軍軍人傷亡保險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全軍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後勤機關負責本級軍人傷亡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軍人保險機構承辦,未設軍人保險機構的單位,由後勤財務部門承辦。第五條軍隊各級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傷亡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一)個人繳納;(二)中央財政撥入;(三)軍隊調劑安排;(四)基金運營收益;(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渠道。第七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志願兵,每人每月按不超過全軍軍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保險費,具體繳費標准、辦法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審定。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保險費。第八條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每年向國家申請。軍隊調劑安排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列入年度預算。第九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存儲、劃撥、核算與運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運營收益全部納入傷亡保險基金管理。第十條各單位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必須上繳全軍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得自行使用。第十一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統管,專門用於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第十二條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會計規則》組織實施。
[編輯本段]第三章保險受益人
第十三條軍人死亡保險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軍人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額;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軍人傷殘保險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編輯本段]第四章保險給付
第十五條軍人傷亡保險給付金額,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人為計算單位。具體數額,由總後勤部根據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第十六條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一)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第十六條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一)因戰致殘的,特等42個月,一等36個月,二等甲30個月,二等乙24個月,三等甲18個月,三等乙12個月;(二)因公致殘的,特等36個月,一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個月,三等乙6個月;(三)因病致殘的,一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第十八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利率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第十九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予給付傷亡保險金:(一)懼怕執行作戰和其他可能發生危險的任務而自殘或者自殺;(二)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違紀行為;(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給付保險主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條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辦理。第二十一條軍人傷殘後己領取保險金,因殘情加重提高傷殘等級的,按提高的傷殘等級標准補齊差額;再次致殘的,按新的殘情評定等級,發放傷殘保險金。第二十二條軍人因戰、因公失蹤並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後,又重新出現的,受益人應當退還已經領取的死亡保險金。
[編輯本段]第五章傷亡性質認定與評殘
第二十三條軍人傷亡性質認定,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軍人傷殘、病殘等級評定,依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執行。第二十五條軍人傷殘評定工作,依照《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六條軍人保險機構對傷亡性質認定或者傷殘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軍人保險機構。
[編輯本段]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一)出具假證明。偽造公文。證件或者擅自更改傷亡性質、傷殘等級騙取傷亡保險金的;(二)不按照規定存儲,劃撥,結算和運營傷亡保險金的;(三)虛報冒領傷亡保險金的;(四)不按照規定的標准發放傷亡保險金的;(五)貪污、挪用傷亡保險金的;(六)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傷亡保險工作的。
[編輯本段]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傷亡保險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傷亡保險辦法,由武警總部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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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軍人傷亡保險規定中罰則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出具假證明。偽造公文。證件或者擅自更改傷亡性質、傷殘等級騙取傷亡保險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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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按照規定存儲,劃撥,結算和運營傷亡保險金的;
(三)虛報冒領傷亡保險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標准發放傷亡保險金的;
(五)貪污、挪用傷亡保險金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傷亡保險工作的。
軍人傷亡保險規定中同時規定,已經評定殘疾等級的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工作後舊傷復發的,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Ⅶ 軍人傷亡保險金怎麼算
當然可以。
第一,軍人傷亡保險與人身損害賠償的性質不同,軍人傷亡保險,是考慮到軍人職業的高度危險性,對軍人因戰、因公犧牲、死亡或致殘後,為保障軍人及其家屬的正常生活而設立的制度,對於增強部隊的戰鬥力、凝聚力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建立這一制度的基礎是軍人職業的特殊性和危險性。雖然它和其他損害賠償制度一樣都是採用經濟手段來彌補損失,但這一制度的本質在於補償,並非是對人身、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而人身損害賠償是因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所應承擔的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責任,其目的一是在於彌補受害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後果,二是對侵權人施加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所以,補償與賠償一字之差,就決定了兩者具有不同的作用。
第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受害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既可要求補償,也可要求賠償,兩者並不互相排斥。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我國的各項法律並沒有排除軍人享受傷亡保險後,向侵權人或違約人根據侵權行為法或合同法獲得損害賠償或違約賠償的權利。軍人作為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或違約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點也得到了總後勤部《關於軍人傷亡保險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確認。該《意見》第六條規定,符合享受軍人傷亡保險待遇條件的,如果已經獲得交通事故賠償或者商業保險理賠的,仍可領取軍人傷亡保險金。
第三,從軍人傷亡保險數額和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相比來看,也應當允許受害者同時享有這兩種權利。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軍人傷亡保險金的標准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入為計算單位,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72個月,因公犧牲的,48個月。總計不過10萬元,少的只有6萬多元,且其中不包含對其所扶養的人給予扶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20年計算,多的可拿到20多萬,少的也有10多萬元。另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內容。可以看出,補償和賠償兩者標準的差異很大,如果不允許軍人享有這兩種權利,勢必造成軍人權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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