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公司代理人能夠在其他的保險代理公司任職么
\保險公司代理人能夠在其他的保險代理公司任職么?
肯定不行了,保險法規定不能代理2家以上公司的產品。
2\我在保險公司任職,我妻子在保險代理公司任職,如果我覺得我公司產品不能適合客戶,我把我的客戶推薦給我的妻子。能行么?我妻子只是在保險代理公司掛個名字,其實做業務還是我去,但要我妻子簽字。能行么?違反規定么?
從法理上來講這倒是沒什麼,只是你心安理得嗎?
② 保險公司營銷部門負責人任職資格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內控制度健全;(二)注冊資本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分支機構;此後,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20萬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2000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註冊資本。
其他工商部門的手續按設立分公司的要求辦理即可,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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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保險代理人的崗位特點
性質,和太平洋公司是代理關系,鬆散式管理,營銷。 工作,保險營銷,銷售保險和提供保險後期服務。並依合同取得代理費用。 技能要求,保險專業知識,營銷知識,服務意識。 職業道德,保護客戶隱私,不貶低競爭對手,不誤導客戶。
④ 保險代理人是什麼職位
嚴格講保險代理人是沒有職位的,他不是保險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員工。
他和保險公司的合同是代理銷售合同,一般是有業務就獲取傭金提成,原則上沒有底薪和基本保障,幾乎(法理上)不會有五險一金。
但也有一些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提供商業保險和短期的基本工資,但這完全取決於你的業績水平,競爭激烈不養閑人。
總的來說這個工作需要極強的人脈關系和社交能力,優秀代理人年薪數百萬,但對多數的一般人收入其實很慘淡。加上傭金收入的賦稅較高,銷售需要返現等因素,初入行業不適合作為全職工作,適合在具有基本保障後作為兼職從事。
⑤ 關於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是否要在保險公司任職才可以參加後續學習,,我已經離職,,
保險代理人資格證並不一定是要保險公司任職才可以參加後續學習,如果不行你也可以隨便掛靠一家保險公司參加後續學習的。
⑥ 保險公司的任職要求
保險代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要求
第二節任職資格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擔任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並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第二十四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五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須重新核准任職資格。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六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經濟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七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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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
1997年1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代理人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第七條
保險代理人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二章資格
第八條
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人資格考試,並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九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
第十條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省級分行)對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人民銀行對具有保險代理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得作為展業證明。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持證人自領取《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未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資格證書》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
以下人員不得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一)曾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曾違反有關金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者;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者。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自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將《資格證書》交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統一授權後,應留存《資格證書》,並向代理人員核發《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書》。
第十七條
《展業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第三章專業代理人
第十八條
專業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名稱為××市(地區)××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財產險公司和一家人壽險公司的業務,其代理人員《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二十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擁有少三十名持有《展業證書》的代理人員;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資本金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投資於保險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條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負責審批。但批准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經總行同意後,方可審批。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代理公司籌建申請的批准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投資者背景資料,包括成立時間、審批部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最近三年的財務狀況等;
(四)個人股東身份證號碼及其簡歷;
(五)籌建人員名單、簡歷及其《資格證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開辦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開業,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料、證件;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資本金驗資證明、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頒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三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現職人員不得在保險代理公司兼職。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
(四)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具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年以上;(二)具有非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二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學歷,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從事經濟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公司自批准開業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營業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吊銷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變更下列事項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股東;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改公司名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代理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核其任職資格。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對轄內保險代理公司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機構設置或重要事項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履行資格審查手續;
(三)申報材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四)資本金是否真實、充足;
(五)是否按規定執行保險代理合同;
(六)有無超范圍經營或其他違規經營行為;
(七)業務經營情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報表。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歇業、破產、解散、合並,應按其設立時的申請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終止業務活動,應繳回《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四章兼業代理人
第四十條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四十一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
(二)具有持有《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第四十二條
兼業代理人必須持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呈報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三)兼業代理人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
(四)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簡歷及《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七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審批和管理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另行制定,並報總行備案。
第五章個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第四十九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人員的《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五十條
凡持有《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持有所代理保險公司核發的《展業證書》,並由所代理保險公司報經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備案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一條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五十二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
第五十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四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第六章執業管理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行政區域內,為在該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七條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人壽保險代公司理業務。
第五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公司;(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五)對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作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以代理人名義簽發保險單;
(八)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如咨詢費等;
(十)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
第六十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應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第六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經營情況、帳冊、業務記錄、收據進行檢查。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託登記、撤銷的檔案資料,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審查認為保險代理人不符合資格,發出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或個人代理人《資格證書》的通知,保險公司必須立即終止與該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的許可證。申請換證時,必須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檢報告、《保險代理合同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換發新的證書的申請。經審查同意,持證人必須繳回原許可證,方可換發新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室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兼業代理人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第七章保險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應遵循平等互利、雙方自願的原則,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
第六十九條
《保險代理合同書》的內容包括:
(一)合同雙方的名稱;
(二)代理許可權范圍;
(三)代理地域范圍;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險種;
(六)保險費劃繳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和方式(除個人代理人外,手續費必須以轉帳支票方式支付);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處理。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須在驗證保險代理公司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冊登記文件或兼業保險代理人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後,方可與其簽訂正式代理合同,並將《保險代理合同書》送交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上繳的保費等送繳被代理保險公司。
第八章罰則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以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二)拒絕或妨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給予個人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一)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二)在業務經營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四)為在行政轄區外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五)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從中提取手續費或向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者。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給予個人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險費或保險金,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為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發放《展業證書》,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責任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開展業務亦適用本規定。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八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6年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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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保險代理人崗位職責有哪些
保險代理人工作職責
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經營用運輸工具保險及手續三者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負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
2.向消費者宣傳保險知識,解釋保險條款,點評產品,分析個人財務需要;
3.為消費者設計保險方案,制定保險計劃,協助客戶挑選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
4.協助客戶辦理相關投保手續(簽訂投保單、保單送達、保單保全、保費收取);
5.根據客戶的需要,為其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
6.定期回訪老客戶,維護潛在客戶;
7.被保險人出險後,協助其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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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做保險代理需要辦什麼證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